朱雷亚,王恒同
(1.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上海 200232;2.广州体育学院篮球教研室,广东 广州 5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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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下的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朱雷亚1,王恒同2
(1.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上海 200232;2.广州体育学院篮球教研室,广东 广州 510500)
举国体制和职业篮球市场是主导我国CBA联赛发展的两种主要手段,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目前CBA职业联赛监管的现状分析,联赛还存在“制度缺失”“裁判执法公信力缺失”“阴阳合同”“球场暴力”“兴奋剂”等不足和不良现象,联赛监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和信服。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观察法和逻辑分析法,分析了举国体制与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中二者的矛盾和冲突现象,从体制与机制上确保联赛监管运行模式的科学、高效,为提高联赛监管运行模式水平建言献策。
举国体制;CBA;监管;矛盾;冲突
CBA职业联赛的监管模式根植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任何脱离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篮球监管制度都是无意义和无价值的,都是与我国CBA职业联赛发展不相适应的。而我国体育举国体制是一种高效配置体育资源的运行机制和特有体制,是实施职业联赛监管运行的逻辑出发点,代表了政府行政的强制力量。目前对CBA职业联赛的监管正处于从政府行政力量向联赛市场力量过渡的阶段,二者在运行中难免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这些矛盾和冲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职业联赛监管的预期效果。在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和专家访谈等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出了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与体育举国体制的矛盾和冲突,并为提高联赛监管效果、促进联赛发展提出建议。
1.1 研究对象
政府主导下的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检索“举国体制”“CBA”“联赛监管”等关键词,查阅与研究有关的期刊论文82篇、书籍21本,以及《篮球》《中国体育报》《体坛周报》等报纸、杂志约100余册(本)。了解和把握了CBA职业联赛监管领域方面研究的成果,预测了未来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的态势。
1.2.2 专家访谈法 对CBA职业联赛监管的矛盾和冲突等核心问题,在CBA2012至2015赛季,分别对篮管中心、部分俱乐部、高等院校教师以及联赛相关业务部门或机构的专家、教授进行了访谈,对论文整体研究方向起到了积极作用。
1.2.3 观察法 对2012—2013、2013—2014、2014—2015CBA职业联赛部分比赛赴北京、上海、东莞、济南、南京、吉林等赛场进行实地调研,观察现场比赛和录播赛事近百场,深入、细致地了解了CBA职业联赛比赛的实际运行状态,基本掌握了比赛运行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2.4 逻辑分析法 从CBA职业联赛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监管模式问题出发,对举国体制下CBA职业联赛监管模式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最后提出了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未来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2.1 CBA职业联赛转型发展的态势分析
中国竞技体育的成功取决于和依赖于举国体制,它的优势在于能在短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以迅速提高竞技体育的成绩和水平,我国竞技篮球的发展也得益于举国体制这一制度的实施。因此,举国体制的路径依赖与目前我国CBA职业联赛的监管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梁晓龙、鲍明晓、张林在《举国体制》一书中提到:“高水平的竞技运动竞赛商业化的发展趋势,不仅仅改变了体育竞赛的运作方式,使竞技体育竞赛产生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也使国际竞技体育职业化程度更高,产生了更多的职业运动员。”[1]举国体制某些制度的实行对竞技篮球的影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同样也对我国CBA职业联赛的运行影响意义深远。举国体制是一个以政府行政力量为主导的运作体制,对竞技体育的监管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模式。虽然我国CBA职业篮球联赛已进行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图1),但竞技篮球中举国体制的烙印和痕迹深深刻在了当前CBA职业联赛的各个领域,在联赛监管方面的体现尤为明显。
图1 我国CBA职业联赛转型发展阶段
在举国体制的大背景之下,CBA职业联赛的运行组织处于举国体制内的发展态势。政府对联赛行为和活动的监管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而篮球市场的监管则处于零散式的劣势地位。目前,对CBA职业联赛的监管仍然是以中国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为主导力量,利用行政手段对联赛的不规范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篮球协会对篮球行业性活动的发展起指导和促进作用;而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政部、公检法、工商局等主要起配合监管的作用,其监管力量远未能充分发挥;而俱乐部、各省市协会、新闻媒体对CBA职业联赛的监管十分有限,造成了政府监管一家独大、其他机构(部门)或个人监管力量有限,未充分释放和发挥本有的作用。因此,这种体制内的CBA职业联赛就要求在对其进行监管运行时,必须以此为逻辑起点,利用举国体制的优势,结合CBA职业联赛监管的现状,为联赛监管的运行设计科学合理的道路和模式。
2.2 举国体制下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现状
任何事物都含有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中,一方面它与举国体制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互相排斥或互相斗争的对立;另一方面,二者之间会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一体,或者向着各自相反的方向转化。因此,在厘清职业联赛监管运行与体育举国体制的关系基础上,如何化解二者的对立、促进二者的统一,才是现阶段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的正确选择。
2.2.1 举国体制与CBA职业联赛监管的制度摩擦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原有专业队体制下的监管是以协会主导、联赛条例和行政命令为主的运行模式,从联赛监管的架构、条例的出台到监管的执行和惩罚,都集篮协于一身。这种监管模式利于集中力量监管联赛的行为和活动,但也潜藏着较大的危害和漏洞,即缺乏对联赛监管者的再监管。而与经济利益行为紧密相连的职业联赛一旦失去对监管主体的监管,就极有可能走向失控发展的状态,这是原有模式存在的最大弊端。而新的职业联赛监管模式要求是立体式、全方位的协同监管运行模式,即联赛监管方式多样、监管手段新颖、监管条例清晰、惩罚效果明显、再监管模式公开和透明。综上,这些差异造成了专业队体制下和职业联赛体制下两种监管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产生过多的摩擦,并导致联赛监管运行模式的不顺畅。
举国体制的实施对建国初期的篮球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短时间内提升了我国篮球事业的整体水平,对当前我国职业篮球的发展更是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职业联赛的迅速发展,举国体制的某些弊端也日益显现,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职业篮球运动的基本发展规律。例如对职业联赛管得不够灵活、几乎垄断了职业联赛资源的所有配置、缺乏对联赛组织者的再监管等,这些都需要在CBA职业联赛的改革中不断完善和修正。需要保留举国体制的优势,更需要创新职业联赛监管模式,减少与举国体制的制度摩擦,降低运行成本,科学设计具有创新能力的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
2.2.2 纵向垂直式管理方式与俱乐部自我监管责权利不清 1995年以前,我国篮球事业的发展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成的。篮球资源的配置是以自上而下、纵向垂直式的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的,原国家体委篮球职能管理部门、省市体育局篮球职能管理部门等几乎包办了篮球领域内的一切活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联赛和俱乐部是一个参与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的经济实体。在此环境下,传统的监管运作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俱乐部的发展模式,尤其是与俱乐部、职业联赛等行为人的责权利产生的矛盾和冲突。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CBA职业联赛发展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原有的监管方式与联赛、俱乐部自身的行为和矛盾日益加深。因此,急需加大俱乐部自我监管中责、权、利的职能划分,建立俱乐部具有自我话语权、自我监管和有法可依的监管运行模式。
篮协目前是CBA职业联赛监管的主体,由于对监管对象管的太死、统的太严,剥夺了监管客体即联赛俱乐部、投资商、赞助商的发言权,近些年二者的矛盾日益激化并有所加重。其实,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而是统一,是相互促进和相互作用的。联赛应赋予篮协与参与者,尤其是赋予俱乐部同样的权利,形成二者之间相互制衡的制约机制,做到二者相互牵制、相互监管。但从我国CBA职业联赛的发展现状看,除非将联赛委托给某一个机构进行代理运行,篮协抽身于联赛日常事务性的管理。否则,篮协与俱乐部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还会长期存在。
2.2.3 “一家监管”与联赛监管委托代理机构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管办一体”的联赛运作模式,造成了联赛“一家监管”的主导管理模式,在篮球事业以及篮球联赛发展初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这种“家长式”的监管必定与联赛的长远发展不相适应和配套,联赛组织者应从管办联赛向管理联赛与承办联赛彻底分离,重新组建新型的联赛监管机构。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针对企业经营的局限性而提出的,提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实际是一种新型的契约关系,有助于解决联赛监管“一家独管”的现象,并且避免对联赛监管者再监管的空缺。由于我国篮球长期实行的是篮协一家操办联赛的局面,在运行中滋生了一些背离联赛正常发展的现象,比如利用一些私人关系处理联赛中的非正常事务或不按联赛的章程条例办事,长此以往造成了联赛资源的浪费和监管事态的恶化。另一方面,“政企不分”一直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受到原有体制路径依赖的影响,这种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在我国篮球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俱不分、管办不分”的问题,对篮球事业的改革,尤其是对职业篮球的改革与发展影响较大。职业篮球联赛的运作应该与企业公司制运作相一致,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赛,其中对联赛的监督管理更应以公司企业式的监管,应与政府行政监管联赛有所区别、有所侧重。联赛自我监管与篮协监管联赛要各自划清界限、监管职能清晰、微观事务监管与宏观发展监管相分离,减少由于中心、协会、企业、俱乐部之间“管办不分”所带来的监管矛盾和不必要的冲突。
2.2.4 联赛监管的行业法规与我国法律衔接不紧密且监管不力 目前,CBA职业联赛中有关的监管法规条例仅限于本行业内部使用,它利用停赛、罚金、通报批评、停止注册资格,以及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手段和措施,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处罚条件和资格。但职业联赛的行为和活动大部分都涉及到经济利益。因此,联赛中出现的涉及到经济行为犯罪的行为,还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监管和法律惩罚措施,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造成了篮球行业法规与我国其他法律地位之间的脱离,形成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孙民治教授指出:“全方位落实深化篮球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法规,依法治球,形成新的管理网络,理顺纵横管理职能关系,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篮球运动管理新模式。”[2]因此,在今后的职业篮球联赛监管改革中,应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应的监管条例,使联赛监管模式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遏制联赛中“逐私利、假球、黑哨、阴阳合同、执法不公、转会无序”等幕后交易,才能让违规者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联赛才能健康、规范地发展和进步。联赛除了对竞赛过程进行监管,如对裁判、球员、教练、媒体、球迷、俱乐部工作人员等的监督管理外,不能忽视对竞赛外参与者行为和活动的监管,例如私下交易、外援攀比、资产流失、球员流动的异化等现象,这些都危害到了CBA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在联赛运作过程中,联赛的监管法规不够全面、具体,造成了出现不良事件后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局面。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犯罪的事件,联赛组织者更是没有相应依据进行处理,同时也就失去了对违规者的处罚权利。
2.3 举国体制下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现状
2.3.1 冲突易导致对联赛监管的凝固性和竞技篮球资源的浪费 举国体制下对联赛的监管由于具有很强政府色彩,联赛监管的供需都由政府负责,通过国家强制命令的方式进行实施。这种一家独断的监管有时会挫伤俱乐部、赞助商以及其他参与者的积极性。如果对重大争议事情处理不当,他们会选择退出联赛,给联赛既有资源造成破坏和损失,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任海教授指出:“计划机制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抑制了体育资源经济运行时自我调节机制,缺乏活力,最终导致体育资源的萎缩。此外,在计划机制中完成的体育资源配置,易于在分配中出现过剩或不足的现象,从而造成体育资源的浪费。”[3]因此,举国体制下一家独管的局面,极易引发对CBA职业联赛监管的凝固性和不灵活性,从而造成CBA职业联赛资源的非人为性破坏和损失。
2.3.2 重急功近利的思想,轻联赛长远的监管建设
举国体制带有浓厚的政治意味,非常重视对政治目标的达成度和夺标的追求,也体现了党和政府赋予的政治任务,更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但它忽略了对CBA职业联赛发展规律的根本性认识,存在较严重的急功近利思想,不注重联赛的长远建设和发展,篮管中心领导任期内的国家队大赛成绩成为了衡量其升迁的主要业绩和关键因素。同样,在对联赛进行监管建设时,绝对不应该存在这种急功近利的思想苗头,而是更加注重联赛监管的初始性、阶段性和长期性建设,从联赛建设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对联赛监管运行进行调整、改进、巩固和提高。
2.3.3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CBA职业联赛监管模式 举国体制是在行政化领导和政府等级机构运作下实施的,管理模式相对闭塞和僵滞,以行政区域为划分单位。这种权力高度集中、利益主体单一、一家独断、自我独营的体制,缺乏相应的自我调节机制和运作机制的自由,在短时期内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下CBA职业联赛监管的主体、监管的方式与途径、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手段,以及监管的惩罚等都需要及时进行创新,合理分配行政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模式和社会监管模式3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联赛监管模式的整体叠加功能,最终促进联赛监管效果的提高。
2.3.4 容易造成监管层次单一、监管模式不协调的后果,以及缺乏再监管模式 一方面专业队体制下联赛的组织者是联赛监管的唯一机构,缺乏多方位、立体式的监管层次和监管架构,尤其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抵触思想,对运动队的监督管理过于僵化、不够协调,监管层次单一,造成了篮球资源配置的低效;另一方面,举国体制下的监管缺乏对联赛监管者的再监管模式,没有建立有效的且相互制衡的监管体系,造成了联赛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严重影响了CBA职业联赛的品牌建设和CBA职业联赛社会影响力的“蝴蝶效应”。
2.3.5 举国体制监管联赛与市场监管联赛不够统一和协调 联赛举国体制监管是指国家集中一切力量对联赛的所有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限制、约束不规范行为,维护竞赛公平和抵御联赛内外部风险。而“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4]。市场监管联赛是篮管中心对俱乐部、经营者、投资者等行为和活动的直接干预和限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快速性等优势,而举国体制监管联赛具有宏观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的优势。但从目前联赛监管运行看,二者在对联赛进行监管时还存在监管目标和监管行动不够统一和协调的现象,严重制约了CBA职业联赛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联赛新的机遇,二者应该取长补短、相互组合,有机统一在一起,共同为CBA职业联赛的监管发挥更大的效力。
2.4 举国体制下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完善策略
2.4.1 创新联赛监管运行模式组织机构 一项运行优良的职业体育联赛,必须有相应的科学组织机构,才能确保联赛的顺利进行。篮管中心与篮协“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设置长期阻碍了我国篮球事业的发展,对职业联赛的发展更是不利。因此,这种专业队体制留下的机制弊病,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目前联赛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的羁绊。对此,篮管中心应与篮球协会彻底分离,实行“两块牌子、两套人马”的联赛运行组织机构体系。篮管中心主要担负政府监管联赛的行政职能,篮球协会起篮球联赛行业性的监管角色,新闻媒体、球迷、观众等起社会监管联赛的补充作用。中心与协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和谐共处。可喜的是,2015年我国足球事业改革中,将足球运动中心与足球协会分离,实现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探索和前进指明了方向。
2.4.2 建立综合性的联赛监管模式体系 CBA职业联赛的运行和实施是我国整个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缩影。联赛是一个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在联赛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发展阶段要采取相适宜的联赛监管模式,才能对症下药,及时监管联赛的发展,剔除“假赌黑毒”等破坏联赛健康发展的毒瘤。因此,以提高我国篮球举国体制和篮球市场化建设水平为出发点,CBA职业联赛亟待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体系,为联赛的进步和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2.4.3 建立新型的联赛运行架构 2015—2016赛季,NBL联赛已进入了管办分离的实施阶段,是我国篮球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与变革,意义深远,影响广泛。在CBA职业联赛中,主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实施管办分离、建立新型联赛运行架构的可行性。联赛监管模式的建立,能带动我国CBA职业联赛运行机构的改革,更能尽早实现联赛管办分离的目标。对此,联赛主管部门与各省市篮协、各俱乐部要加快联赛监管模式的建设速度,将联赛监督管理与举办联赛的职能严格细化,下放适当的联赛审批权和经营权,提高地方协会和各俱乐部的积极性,适时探索协会—联盟—俱乐部的新型联赛运行架构,为实现CBA联赛全面职业化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2.4.4 以政府监管联赛为主导,加大惩罚力度 不可否认,CBA职业联赛的发展与改革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和创新篮球举国体制的积极作用,为联赛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制度配套和资金支持。尤其要发挥政府监管联赛的主导作用,对联赛运行中的“假赌黑毒”等重大事件,由政府牵头,联合相关执法职能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下政府监管联赛的强大力量和作用,不断净化联赛内外部发展环境,为CBA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1 结论
1)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与篮球举国体制之间存在制度、政策、技术和机构摩擦。二者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差异、联赛监管的方式、监管的架构、监管行业法规的制定以及联赛监管机构的设置等方面。
2)CBA职业联赛在监管运行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职业联赛监管运行和篮球举国体制之间的关系,趋利避害、求同存异、取积舍消,科学控制联赛监管运行模式,不断提高联赛监管的效果。
3.2 建议
1)联赛主管部门正确看待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模式与举国体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科学论证二者的优势之处,推进联赛法制化监管进程,合理决策目前CBA职业联赛在监管运行中的有关政策、制度、技术和机构4个层面的改革和创新,切实保障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的科学、有序和高效。
2)联赛实施管办分离的新型运行架构。篮管中心行使政府监管联赛的职能,篮球协会担负行业监管联赛的职能,鼓励球迷、观众和新闻媒体通过恰当的渠道对联赛的不规范行为和活动进行及时揭发和举报,建立独立于联赛运行的第三方联赛监管机构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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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长寿
Problem 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BA League Regulatory Operation M ode Dom inated by Government
ZHU Leiya1,WANG Hengtong2
(1.Base Department,Shanghai Civil Aviation College,Shanghai200232,China;2.Basketball Teaching and Research Faculty,Guangzhou Sports College,Guangzhou 510500,Guangdong,China)
The national sports system and the professional basketballmarket are two main means of lea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BA league.They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league and gain success in a short time in China.However,after analysis on regulatory of the CBA league presently,and there still existmany problems,such as institution deficiency,lack of referee credibility,the non-standard contract,court violence and the doping abuse.The regulatory effect of the league can notbe satisfied and convinced.We analyzed the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phenomenon between the National Sports System 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league regulation mode w ith CBA league using the literature review,experts interview,observation and logical analysis,in order to ensure the operationmode scientifically and efficiently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the league regulatory operation mode from the confusion of the system and themechanism.
the National Sports System;CBA;regulation;contradiction;conflict
G841
A
1004-0560(2015)06-0114-05
2015-09-23;
2015-10-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TY066)。
朱雷亚(1964—),男,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篮球训练与青少年选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