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畅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证券市场也在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从初期的起步和复苏,逐步走向良性、有序、法制化的道路。但一直以来,我国出台的证券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和不合理性,导致在规范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经济性法律、行政监管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等方面出现了很多缺漏。近年来,连续发生了一些重大信息披露的案例,引起了国家和业界的极大关注。目前,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使这种违法和违背交易原则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是我国对证券市场及时进行规范调整的重要任务之一。只有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和严惩知法犯法者,才能充分保障披露会计信息行为,尽可能地减少干扰,保证披露会计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才能真正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充分保障证券市场合理、规范、良性、有序地发展,才能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者;经济效益;信息披露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5.09.033
1 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起步和复苏、快速发展、规范调整和改革深化。目前,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公开披露信息的快车道。然而,在发展完善的道路上,大风大浪在所难免,连续不断被曝光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国家和业界的关注,同时,也深深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由此可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规则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度难以进一步提高,也大大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在当今针对公正、透明、公开和有效地披露会计信息的强烈呼声下,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市场主体寻求着完善更加规范、合理和公开的会计信息披露。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并未像欧美国家发展得充分和完善,证券立法处于初级摸索阶段。我国并没有历经西方的自由经济时代,因此,没有自发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代,正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很多经济制度大都在政府的主导下参照欧美国家的经验建立的,行政主导性色彩极为浓厚。在规范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经济性法律、行政监管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有很多缺漏,不合理也不健全。
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公开、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损害的不仅是投资者的眼前利益,更是我国市场经济亟需建立的信用机制和证券市场主体的长远利益。因此,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使这种违法和违背交易原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是我国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的有效方式。
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制度建立时间短,但在国家的有效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下,会计信息披露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在相关规则方面完善了不少内容,且在具体运行方面游刃有余。具体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完善、规范和合理;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职能的有效转变;证券投资者本人综合素质的提高;相关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更离不开每个个体的自律,即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等宏观管理手段。同时,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建立了全过程的监督和规范。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业务素质、投资能力和决策水平也随之提高,进而理性投资、合理投资和放心投资,这也是人们所希望的状态。
2 证券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证券市场是一个大杂烩,在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法律规范还是缺少一些具体、合理的规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而言,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好事,但总有一部分人和单位干扰市场的正常秩序,钻法律的空子。
我国相关证券立法处于过渡试行阶段,法律有自身的缺陷和滞后性,发展不平衡。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亟需进一步规范,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应果断废止。研究发现,有关规定大而空、不详细,更不易全面开展。我国应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引进相关原则、规则。学术与法律、文化无国界,应引入比我国更优秀的文化和制度壮大我国的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是证券市场的掌舵人,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该积极履行披露义务。但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部分人和单位不顾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信息真实程度不高、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严肃等问题出现。
为什么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完善过程中会出现上述问题?是市场经济这双无形的手失效了吗?还是我国的自身制度存在缺陷?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经也历过这样的局面?这些问题要想得到真正解决,就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此外,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在职能和管理上做的还不到位。
国家有国家的利益,监管部门也有监管部门的利益,但都应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目前,缺乏立法阶段、行政宏观手段,公司也缺乏治理结构。很多公司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或知法违法,比如“内部人控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使公司的“内部信息”和执行命令内容的信息、内容不对称,只考虑公司少部分大东家的利益,而不考虑所有股民的利益;我国审计职业的规范欠缺,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规范执业,执业环境有待改善,很多会计事务所受到外部的压力和利诱,在知法犯法的情况下不得不为了生存而作虚假报告。
笔者相信,国家、证券市场主体、有关执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都希望证券市场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健康、有序地发展。只有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和严惩知法犯法者,才能充分保障披露会计信息行为尽可能地不受干扰,保证披露会计信息内容的真实,以及提供优良的职业环境,这有利于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优化。
此外,我国对公司的硬性规定不齐全,有关机构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披露行为,比如完善《从业资格法》、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和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我国的证券行业处于初级摸索阶段,需要更多的耐心和观察。而对于公司和公司负责人而言,应遵纪守法、严格公司内部审计、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对外公布真实内容、细化各自任务、各司其责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职责,做到通力协作。
然而,当前我国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着手,明确民事责任的主体、实体法救济措施和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等问题。承担信息披露失真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信息披露失真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信息披露内容失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只有存在因不实陈述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投资者,才可能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3 改善建议
证券发行中失真行为的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损害的法定性、客观性、可确定性和可赔偿性等特征,我国证券法中没有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只在《证券法》第63条和第202条规定了因果关系。在我国缺少理性投资者的情况下,要投资者证明对公开文件的依赖不合实际。笔者认为,应采用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倒置的证明方法,这样有利于保护弱者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我国证券法中没有对具体赔偿额的计算进行规定,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投资者予以直接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对犯法者采取惩罚性赔偿。
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可运用刑事责任约束证券市场,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主要完善刑事实体法,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严重失真行为的刑事打击。所谓“会计信息披露犯罪”,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或中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真实或不及时地披露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给他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制裁会计信息披露犯罪而言,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①在适用主体上,采取单罚制与双罚制相结合的原则;②在刑法种类上,采取自由刑与罚金刑相结合的原则;③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法律规范的主体和内容已经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很难规范和证明犯罪本身。对于法律本身而言,一部法律的实施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如果不依法办事,则都是徒劳无功。具体到司法实践,要改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状,从而使铤而走险者有利不敢图,望利却步。
4 结束语
希望我国证券市场在走上快车道的同时,不妨边实践边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发展成果。在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进一步研究和实践,从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包管理。同时,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制度和体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真实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充分保障证券市场的合理、规范、良性和有序发展;秉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既能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能使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共发展、共命运。
〔编辑:张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