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5-06-01 00:08叶帆
学理论·下 2015年4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队伍建设民主

叶帆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也是政府自身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政府职能以及执法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精细化、强力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措施加以改进,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关键词:法治;政府;民主;政府职能;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001-02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

法治政府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获取、组织、行使进行规范、制约和保障,使政府按照法治理念、原则、精神和法律制度规范运作,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求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可以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从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益。法治与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从体制、机制、程序上规范民主、发展民主、保障民主,实现民主政治。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立法制化的公共服务竞争机制,就必须运用法律来规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比如,我们现在的市场秩序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现象大量存在,这些就需要政府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出台严厉的法律治理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

当前,我国进入到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区,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

4.是政府自身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

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5.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工程。只有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才能不仅使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统一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使立法做出的“分配正义”得到实现,而且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法律实施上来。从而通过进一步加大执法司法工作的力度,切实解决法治建设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司法不公等问题,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在更加坚实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基础之上。

二、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立法进程不断地加快,公民的法治观念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法治政府建设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1.行政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些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许多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还存在着法律、法规相互“打架”,下位法超越上位法,规范性文件违法制定等现象。尤其是行政程序法还未正式出台,迫切需要通过程序角度切入,将现代法治行政所要求的公开、参与、理性、责任等核心要素具体化、程序化。

2.行政执法缺乏完善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是制约,并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为止。因此,制约和规范行政权除了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以外,监督制约机制也非常重要。但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向权力机关负责报告,也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个监督、监察职能,基本上形成了一些法治监督体系,但是很多制度都是相应的实施细则没有建立和完善,使监督不能完全有效地进行。此外,政党、政协、人民团体还有社会舆论对政府、公务员的一些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力度还远远不够。

3.政府职能与法治政府建设还不适应不配套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区分明确;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要区分明确。但直到现在,政府职能还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还在替企业征地、建厂,还在为企业贷款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近两年中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市、县级政府积极响应,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切实精简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质量,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实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申请人仍普遍反映一些省级行政审批部门仍然死死抱住审批权不肯精简、下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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