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开展碳排放监察保障碳交易试点顺利推进

2015-06-01 08:48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
节能与环保 2015年8期
关键词:配额核查大队

文 // 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

作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北京市于2012年3月28日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2013年11月28日碳市场开市交易。2014年,为保障碳交易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介入碳排放权交易监察过程,找准环节,精准发力,积极稳妥地开展碳排放监察工作,扩充了监察工作领域,促进了碳排放权交易改革。

一、北京市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流程

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企业(单位)为二氧化碳排放单位,需要向市政府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其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其余为一般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共包括5个主要环节:

(一)核发配额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发放企业(单位)年度配额,具体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一般在上一年底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

(二)报送碳排放报告

所有二氧化碳排放单位按照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报告内容涵盖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的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

(三)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

(四)配额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设在北京环交所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交易,购得不足配额满足履约要求,或者出售多余配额获得经济收益。

(五)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超配额排放部分须购买补足,超出配额可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二、碳交易监察的重点环节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主要开展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和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的专项监察工作。

之所以选择上述三个环节开展监察,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按规定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均要按规定提交碳排放报告,排放报告的提交有助于统筹掌握北京市碳排放总量情况,摸清底数,更好地服务决策。同时,也为下一步拟将一般排放单位纳入履约范围提供基础数据。二是重点排放单位是目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主体,在承担报送报告义务的同时,还需第三方进行核查和配额清算(履约)。第三方核查有助于确保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真实性。三是配额清算(履约)是检验重点排放单位是否完成履约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重点排放单位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最终量化标准。

三、碳交易监察的主要做法

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与区县发展改革委联动,针对北京市1503家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实施监察,保证碳交易试点顺利进行。

(一)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状况的监察

为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实施,大队抽调业务骨干,分成5个监察小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开展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状况的节能监察工作中,采用电话、现场催报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察效率,对未按规定上报的排放单位进行持续督促,对拒不配合的单位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现场监察执法,对不配合的部分单位进行曝光,增强社会影响力。通过市、区两级节能监察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催报碳排放报告952份,催报第三方核查报告161份,对未按规定上报的排放单位下达责令改正17次。通过监察,所有单位均上报了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

(二)配额清算(履约) 状况的监察

在履约期限前期,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主要通过电话方式督促各重点单位按期履约。履约期限截止后,大队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未按期履约的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责令改正期满后,开展现场监察,对仍未履约的单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经登记系统统计,截至2014年6月15日,北京市共有257家重点排放单位未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对其下达了《关于责令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并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送达至每家单位,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对仍未履约且超配额排放的10家单位,大队实施现场监察,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有9家单位拒不履约,根据《决定》第4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5倍予以处罚”,大队对上述9家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碳交易监察成效初显

2014年,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实施监察,探索了可行路子,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单位的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上报率达到100%。同时,针对超配额排放且未按期履约的9家单位,大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总金额654万元,有力保障了全市碳交易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开展碳排放监察执法工作,北京市的碳交易试点扎实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的意识普遍提高。北汽集团、首钢等重点用能单位成立了碳交易管理部门,指派专职人员负责节能减碳工作,企业开展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了能源审计、节能技改、清洁生产、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的有机联动。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2013年碳排放总量比2012年下降了约4.5%。初步核算,2013年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了6.7%,超额完成年度下降2.5%的目标。同时,还带动了低碳咨询服务、第三方核查咨询、低碳金融业的发展,培养了一批核查员和碳资产管理人员,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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