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刘栋森、朴丽静
自国家发改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以来,目前共有9家机构具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以下简称“CCER”)项目的审定与核证资质。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CCSC)在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指定经营实体(DOE)资质后,再次于2014年6月获得国家发改委的CCER审定/核证机构备案资质,可在13个大类领域范围内开展审定/核证工作。截止2015年3月底,CCSC已完成近60个项目的审定/核证工作,项目类型广泛,已在CCER项目审核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CCER项目分为四大类,(一)类项目即“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减排项目”(以下简称“(一)类项目”),(二)类项目即“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注册的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即“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以下简称“(三)类项目”),(四)类项目即“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以下简称“(四)类项目”)。其中(一)(二)类项目的审定与原来CDM项目的审定方法基本类似,但(三)(四)类项目属于新的项目类型,与原来的CDM审定和(一)类项目审定方法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由于现阶段能备案成功的绝大多数是(一)类和(三)类项目,而(二)类和(四)类项目备案极少或没有,所以本文主要结合具体要求或案例对(一)类、(三)类这两类项目的审定方法进行对比。
首先,(三)类项目的项目设计文件(以下简称“PDD”)名称与(一)类项目不一样,称为“项目补充说明文件”。顾名思义,就是在满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备案方法学要求的基础上,再根据注册CDM-PDD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如项目相关批复情况、项目备案法人、基准线排放因子选择、减排量的事前计算等。这些内容是相比CDM-PDD新增或有所变化的,因此不管是(三)类项目还是(一)类项目对这几个方面都需要进行重点审定。
其次,按照《指南》的规定,CCER审定项目应当满足:1.项目资格条件;2.项目设计文件;3.项目描述;4.方法学选择;5.项目边界确定;6.基准线识别;7.额外性;8.减排量计算;9.监测计划等九个方面的要求。但对于(三)类项目,审定委托方需要提交项目补充说明文件并对CDM注册号以及“审定要求”中的1、3、8条款进行说明,因此审定机构只需对“审定要求”中的1、3、8 条款进行审定,即“项目资格条件”、“项目描述”、“减排量计算”。虽然《指南》未强调需针对(三)类项目的其他6条要求进行重点审定,但审定机构在对该类项目的审定中,应在满足备案方法学要求的基础上,力求项目补充说明文件的描述尽量与注册CDM-PDD保持一致,且要重点关注项目补充说明文件与注册CDM-PDD差异情况的审定。如出现不一致或描述不清的地方,审定机构应与委托方进行确认,并根据情况提出不符合或澄清要求。
此外,《指南》要求(三)类项目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结束文件评审,而(一)类项目相对来说文件评审的工作量较大,要求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的初步评审。对(三)类项目,审定流程中的现场访问不是必须的,只有当审定机构文审时发现项目设计发生较大变更时,才考虑进行现场访问,而(一)类项目通常需要进行现场访问。两类项目编写审定报告的工作量也不一样,(三)类项目相对简单,需要的工作量较少,最终审定报告提交给审定委托方确认的工作日也有长短差异,为此《指南》中明确规定:审定机构在确认澄清要求、不符合以及进一步行动要求关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报告提交给审定委托方确认,而(一)类项目这一时间是30个工作日。
审定机构在审定上网发电类项目排放因子这一重要参数时,不同类别CCER项目的审定方法也是有差异的。对于(一)(二)类发电上网项目,其排放因子需采用项目审定时可得的国内电网的最新排放因子。如2015年2月4日之后进行公示的项目,应采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最新版排放因子,即《2014年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而对于(三)(四)类上网发电项目由于是计算CDM项目注册前已产生的减排量或追溯的减排量,需采用根据该年份实际数据计算所得的电网排放因子。例如“XX风电项目”的补充计入期是2010年8月11日至2012年12月26日,则在计算减排量时,其2010年的减排量的计算应采用2012年发布的排放因子(根据2010年的最新数据计算所得);2011年的减排量的计算应采用2013年发布的排放因子(根据2011年的最新数据计算所得),计算2012年的减排量时则依次类推采用2014年发布的排放因子。
审定机构在审核(三)类项目的项目补充说明文件时需特别注意排放因子的选择问题,即使某个自然年的计入期只有1天,也应该选择正确的排放因子。如不按要求选择排放因子,审定机构应提出不符合。电网排放因子应采用产生减排量当年所对应的区域电网组合边际排放因子,并重新计算预计的减排量。而对于(一)类项目,通常是采用事前估计的同一个排放因子数据,相对来说要简单。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项目活动开始日期”、“计入期开始日期”这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容易在CCER项目的审定中出现混淆,且(一)类项目和(三)类项目对这三个时间点审定的侧重点也有差异。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是指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的日期,实际操作中可以理解为开工批复日期、或签发开工令的时间,且该日期必须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才能满足《指南》中关于CCER项目资格条件,这是CCER项目区别于CDM项目审定要求中的一个时间点。
“项目活动开始日期”在《CDM术语表》中是“Start date”,是指某一项目活动开始实施或建设或实际行动的最早时间,实际操作中可以理解为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主要设备购买合同签订时间和投产日期中最早的一个,这个日期可能早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审定机构在审核(三)类项目时只需要确认项目补充说明文件上的“项目活动开始日期”与注册CDM-PDD是否一致;而在审核(一)类项目时,如发现PDD对拟议项目活动的“开始日期”定义出错时,就必须对这个问题提出纠正要求,并验证修订后的PDD满足定义的要求。由于拟议“项目活动开始日期”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的论证,为此审定机构应根据项目开发时间表来确定PDD中的日期是否合理,以最终确认“项目活动开始日期”的选择是否符合《指南》等相关要求。
“计入期开始日期”是指项目开始产生实质性减排量的日期,通常是指项目试运行、或正式运行的日期。这个日期对于 (三)类项目很重要,关系到整个补充计入期的长短,简单来说,其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减排量,为此审定机构要通过相关证据的审定来确认该日期的准确性。而对于(一)类项目来说,由于审定阶段通常不能准确预计“计入期开始日期”,其减排量通常是计入期开始日期后的年度减排量估算值,为此该日期对(一)类项目减排量事前计算不会造成直接影响。
对于(一)类项目在审定时,由于是审定公示之时的项目情景,所以电网边界在公示时是固定的,不会出现电网边界发生变化的情况。
而对于(三)类项目,是审定项目补充计入期开始到该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或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注册之日的这段时间的减排量。从现有项目案例情况看,项目补充计入期开始时间最早的有2005年的项目。按照当时国家发改委对电网边界的划分,是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和南方区域电网,不包括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区。其中海南电网为孤立岛屿电网,2009年之前海南电网的排放因子需要单独计算,2010年起海南电网并入到南方区域电网,其排放因子不需要单独计算。因此,在审核补充计入期为2009年之前或同时包括2010年的(三)类项目时,要特别注意其项目边界描述的准确性。
例如“云南省XX水电项目”的补充计入期为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9月10日,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公告的变化情况,其准确的项目边界描述应为“本项目位于云南省XX县,项目产生的电量输往南方电网。南方电网由广东电网、广西电网、云南电网、贵州电网和海南电网组成,其中2009年以前海南为孤立岛屿电网,2009年之后海南电网并入南方区域电网,不再是独立电网。”
对于 (一)类项目其减排量计算通常是采用事前计算的方法,为此审定方法相对简单,审定机构只需要确认其是否采用最新发布的电网排放因子及计算结果即可。而对于(三)类项目除了需要根据补充计入期的情况,按照该年份实际数据计算所得的电网排放因子,分别计算不同年份的减排量(参见本文“排放因子的选取”部分的介绍)外,还要考虑机组不同运行时间来计算预计减排量,以达到更精准估算减排量的目的,以下结合具体案例来介绍。
“四川省XX水电项目”的补充计入期为2008年12月19日至2010年3月29日(共计466天),该项目总装机为120兆瓦(3×40兆瓦),其预计净上网电量为528345MWh,电力输送至华中电网。该项目第一台机组于2008年12月19日投入运行,第二台机组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运行,第三台机组于2009年5月19日投入运行。则其在补充计入期内各年份预计净上网电量(取整值),在考虑到不同年份所对应的华中电网排放因子后所计算出的基准线排放量如下表所示。
由于(三)类项目属于已经运行的项目,因此根据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来预估计算减排量时,相比只考虑补充计入期不考虑机组不同运行时间,得到的结果会更加准确且保守,这也是审定机构在审核此类项目时需要注意的。
年份 预计净上网电量(MWh)相应排放因子(tCO2e/MWh)基准线排放量(tCO2e) 备注2008年(2008.12.19~2008.12.31)9650 0.77070 7437 2008年该项目1号机组发电13天,2号机组发电7天,3号机组还未开始投入运行。2009年(2009.1.1~2009.12.31)461759 0.72440 334498其中3号机组于2009年5月19日开始并网发电,共运行227天。2010年(2010.1.1~2009.3.29)127382 0.73885 93479合计 435414
除以上五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外,在审定(一)类项目和(三)类项目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
一是发电量的选取,在敏感性分析部分,(一)类项目通常采用可研报告中预计的净上网电量值,由于是理论数据,往往与实际发电量相差较大,而(三)类项目是属于已经运行的项目,因此在论证该部分时可以不采用注册CDM-PDD中的理论值,直接采用实际的上网电量值来进行论证,如果低于可研报告中的预计上网电量,其作为发电量敏感性分析的证据则更具说服力。
二是缩写词汇的引用,由于(三)类项目的项目补充说明文件通常来源于注册CDM-PDD,因此一些项目的补充说明文件往往会出现一些原有CDM-PDD中的缩写词汇,如“EB”、“OM”、“BM”、“DOE”等,这些均为CDM对应的相关机构及名称,但在CCER项目却是不适用的。如审定机构在文件评审时发现此类问题,应要求项目委托方进行修改。
三是注册后变化问题,有些(三)类项目的CDM-PDD在EB注册后,发生了诸如项目设计变更、监测计划或方法学的临时偏移、项目信息或参数的修正、监测计划或方法学的永久变更等情况。有些委托方直接按照最终版的CDMPDD,即变更后的PDD来编写项目补充说明文件,这种情况是不符合指南要求的,而应在遵从备案方法学基础上,尽量与原注册的CDMPDD保持一致。如有发生注册后变化的情况,应将变化反映在监测报告中,相关问题需在核证过程中来核实。这也是审定机构在审定(三)类项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方面,而(一)类项目是不需要考虑此问题的。
综上所述,(一)类项目的审定基本延续以往CDM项目的审定思路,而(三)类项目是CCER特有的不同于其他任何减排机制的项目类型,因此我们在审定该类项目时,应加强与项目业主或委托方的沟通,灵活掌握审核技巧,以确保项目质量满足《指南》中的要求。通过不断的审定实践,积累经验并进行总结,稳步提升CCSC在国内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领域的实力,为今后在CCER审定/核证领域后来居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