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
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照顾,孙某将父亲送到福利院。2013年6月15日,孙某与福利院在早已打印好的入住协议上签字。附件中孙某写明:“我不同意老人自主决定外出。”入院体检结论中载明孙父有抑郁倾向。入住七天后,福利院制作了观察评估表,记载“孙父不主动说话,不与人交谈,家属告知有抑郁倾向”。而在同年9月初的几次护理交班报告上,也都记录孙父情绪反常。
2013年9月12日孙父独自外出溺亡。
孙某与福利院交涉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孙某诉至法院。他认为,入住协议系格式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在附件中明确约定“老人不能自主外出”,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父亲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方过错程度,孙某要求福利院对其父死亡所致损失92万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则认为,即使“老人不能自主外出”的约定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与老人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老人的死亡无论是意外还是自杀,都无法预见。况且,这一条款本身也限制了老人自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对于“老人不能自主外出”的条款,律师指出,被告作为入住协议格式合同的制作者,负有更多的解释和审核义务,该条款以手写形式记入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
本案中,从孙父抑郁倾向和入院后认知、情感能力及情绪反常等记录看,不允许自主外出有利于保障其生命安全,符合法律精神、人之常情和老人利益。对此孙父亦签字同意,不存在无效情形。
关于孙父自主外出与意外的关系,律师认为,孙父的溺亡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已经不得而知。福利院未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允许孙父自主决定外出,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外在时空条件,但这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内在决定性因素。
而被告事发前数日发现孙父情绪反常却未引起警觉,未对其外出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故对于“死亡与自主外出无任何因果关系及不可预见”的辩解,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合被告违约行为与孙父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法院酌定被告福利院承担孙父死亡所致损失的25%计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