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不可“法外施恩”

2015-05-30 08:03崔宝堂
东方教育 2015年1期
关键词:老实人犯罪法律

崔宝堂

我从事学校保卫工作多年,处理了N次学生违法案件,每当处理结果公布后,师生们意见不一,大多数认为是重教育而不是法治。这样长期以往对学生的法纪观念产生负面作用。

试想一下,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无论是什么原因,丢失贵重物品,还是日常生活用品,都是会给学生带来经济损失的,造成心理上的失衡。轻者怀疑同学,造成内部不团结,埋下了隐患。重者对学校不满,对学生宿舍值班老师提出置疑,对学校提出赔偿和要求。无论学校对外宣传再好,领导讲的再好,老师说的再好,受害学生永远没有感觉到学校的安全好就是不好。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你拿了我的,我就偷别人的,开始接力的盗窃,人人都不得安宁。更有甚者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与招生宣传相违背,新生入学第一个就听到了偷,骗,抢的各类谎言,给学生心理增加了负担。因此让学生远离犯罪的教育是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一项不可轻视的环节。

燕赵晚报曾报到过两篇文章。一:《仨美女缺钱深夜骑车抢夺》。自称自行车,手机被偷,欲抢夺找回损失。该学生系北京一家学院,毕业后就要当空姐去。二:《一句话招来杀人之祸,为一句话连杀三人》。事件的经过是2005年2月13日的一天,被告人在世纪公园给受害人搭话,说了一句刺耳的话,(看你歪嘴斜眼像个什么东西,滚一边去,独眼龙),激怒被告人,他连续跟踪女子3天,用锤子一连击死3人。可见道德与法制观念多么重要,一个不讲道德的人招来一个杀人犯,一个不讲法制的人害死了一家人。

特权大学生不应该有

一部分老师认为,大学生都是未来的精英,他们中的某些人涉嫌犯罪是由一念之差,完全有改过自新的可塑性,加上家庭与社会对其多年的培育付出了诸多精力与金钱,而他们一旦因为犯罪起诉,就会被学校开除,因此不但断送了自己的前途,还让社会少了一个精英,家庭对其的希望也会付诸一炬,所以对他们就应暂免起诉,给他们一个机会。

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现代法制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吗?怎么上述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证明别人的犯罪不是由于“一念之差”,又怎么能证明别人的被起诉,就不会耽误其远大的前程呢?难道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或个人,仅仅因为比别人多读了几年书,就真的成了比别人更精英,比别人更有可塑性,比别人的前途更金贵,因而在法律面前就应该享有特权了吗?

大学生面前对的困惑和问题与社会其它同龄人是一样,大学生群体不应有特殊化,该承担的就要承担起来,只有勇于承担,他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约束,敢负责。法外施恩,有违法律公正。

一个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学位,严重者开除,老师都能认识到这样做是对的,否则考风不正,学风不正,人才就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有用的``有些老师遇到刑事案件总是停留在过去的认识,讲一些看似合情却是不合法。

1:学生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于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2:主动投案,且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获较小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来解脱。

一个犯罪分子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老师却没有去批评教育过,怕该同学心理接收不了,发生自残,自伤,自杀等事件而担责任,这样做能对的起受害方吗?能教育大家吗?一句话依法治校,以德治班,保持学生一个健康心理,法制育人的环境,让学生自觉的做好每一件事情,这样对已,对他人,对国家都有利,这才是正确的人才观。

德育不合格出危险品,智育不合格出次品,体育不合格出费品。学生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人才分四种,有德有才为贤人,有才无德是小人,有德无才是愚人,无德无才为庸人。贤人可敬,愚人可交,小人可用,唯有庸人扫地出门或敬而远之。

面对同样的盗窃问题,如果普通公民盗窃了2000元便会被捕,而将盗窃者换成大学生便不一定会被捕,面对这种结局,人们肯定会问:凭什么大学生便会获得法外施恩的权利?拥有大学生的身份就可以被作为放款犯罪标准的理由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是说给谁听的呢?宪法和法律尚且没有针对大学生群体承认其特殊地位,那么批捕环节有为什么会网开一面呢?

以人情的角度来看,如果盗窃者是大学生,一般来说会酌情从轻处理,同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法律的修改以及地区性法规的修改权利并不在检察机关,而在人大手中,如果再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认为确实有必要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给与特殊照顾,针对其特殊性对法律进行修改,那么就应该将相关法律修改的程序提交到人大进行修改,而不是完全有检察机关擅自做主。

法律本身存在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并不在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完美,实质在于不管是法律的制定還是修改都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这种法律程序中体现的严谨性与公开性才是法律权威的主要体现。如果不走法律程序,执法机关将大学生偷窃者作为特殊人群对待,擅作主张对法律进行更改,这样一来法律的尊严便会荡然无存。是否应该将大学生作为特殊人群,使大学生得到法外照顾,这不是司法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这一问题应该是立法机关应该进行主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擅自做主对大学生进行法外开恩,那不仅是一种错误的决定,更是一种违法的决定。

天下有三种人,一是真好人,二是老好人,三是装好人。第一种是持之以恭,待人以诚,敬事以敏的理想之人。第二种是没有主见,没有原则的好先生。第三种是耍心眼,笼络别人的讨好者。

何人敢做老实人,1:无欲之人敢做老实人,2:有才之人敢做老实人,3:有德之人敢做老实人,4:人间自有真情在,世上确有正气存。正直是做人之本,犯罪是人民的公敌。大学生不应有特权,法外施恩是学生管理 工作中的一大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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