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俊勇
摘 要:比对推理只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如何针对比对推理的特点而努力提高其结论的可靠程度,是正确运用比对推理的关键。
关键词:比对推理 偶然性因素 比对特征 逻辑要求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4)12-196-01
比对推理也同类比推理一样,它只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因此,如何针对比对推理的特点而努力提高其结论的可靠程度,是正确运用比对推理的关键。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两个绝对相同的事物,任何事物都因其独有的特征而与别的事物区别开来。把握了对象的独有特征,也就能够在纷繁复杂的事物中识别具有这一特征的对象,这是比对推理之所以能够通过特征比对进行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只要用以比对的特征确系被考察对象所独有,通过比对得出的结论的可靠性就高。所以,为了提高比对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必须审慎地分析、选择比对的特征。作为比对推理依据的独有特征。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被考察对象呈现在外部的某一特殊标记作为比对的独有特征。这种特殊标记,可以是对象本身固有的(例如眼瞎、嘴歪、脚跛等生理缺陷),也可以是某种外力因素在特定条件下造成的(例如人身上某个部位新近形成的某种伤痕等);二是把被考察对象的多项特征组合而成为一个整体,以之作为对象的独有特征。这种独有特征,在司法鉴定学中称之为“特征总合”或“特定总合”。比如人的身高、年龄,体形、肤色、言语行为等等方面表现出的特点,组合为一个整体后,就可以使得具备该“特征总合”的对象特定化,也就可以成为比对推理的根据。因此,为了提高比对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运用时就应注意遵循以下逻辑要求:
一、善于发现并把握分析对象的偶然性因素
在对象外部结构特征的形成过程中,发生作用的必然性因素越多,影响越大,特征的特定性就越差,因而比对的结论可靠性越低。反之,发生作用的偶然性因素越多,影响越大,这一特征的特定性越强,比对的结论可靠性越高。在此情况下,可以不需要以“若干特征为总和”来确认对象的特性,而哪怕只有一处这样高质量的特征,也可以作为比对推理的依据。
二、增加“特征总合”的比对特征
因为,比对特征的数量越多,其“特征总合”成为被考察对象独有特征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就越能排除其他对象重复具有的可能性,从而结论也就更为可靠。
在增加比对特征时,首先应考虑增加能缩小对象范围的“类”的特征,并以之作为“特征总合”的基本构成部分。例如对“人”的认定,把年龄、性别以及时间条件、地区范围等作为基本的比对特征就十分必要。这即司法鉴定学中所说的“种类同一认定”。如果“类”的特征不合,其余特征也就失去了比对的意义。例如,对死者的认定,若推断其死亡时间与比对原型(失踪人员)的失踪时间相距甚远,其余特征就没有继续比对的必要。又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若某人在发案时的所在地点,与比对原型(刻画出的罪犯条件)明显不合,其余特征即使相同也不能轻易认定。否则,很容易误用比对推理而使侦破工作误入歧途。
三、只要有一项比对特征不对应相同,便可得出否定性结论
但必须注意分析比对不合特征或相合特征的的稳固性、可靠性。所谓分析比对不合特征或相合特征的的稳固性,就是要求区别该特征是固定特征还是可变特征。若是固定特征,则得出否定性结论或肯定性结论就是勿庸置疑的;但若是可变特征,则不能由此轻易得出否定或肯定。刑侦工作中运用比对推理因忽略这一要求而得出错误结论的事例,并不少见。
例如,某市发生一起凶杀碎尸案,死者尸体被分割为大小30余块。侦查人员进行尸体复原后刻画出死者特征,并据此在查访基础上运用比对推理,发现死者与失踪人员(比对原型)青年女工甲某许多特征都相同,但发型却明显不合——甲某失踪前留有两条长辫,而死者则为短发,于是给予否定。侦查工作搁浅后,侦查人员回过头来认真分析比对不合的这一特征。他们将死者头发放在投影仪下观察,发现其截面与新剪头发截面形状完全相同,说明是死后新剪的,这才作出认定。破案后证明,确系罪犯作案后为转移视线而将死者生前的长辫剪掉。可见,若在运用比对推理时注意分析比对不合特征的稳固性,考虑到“长辫”可以改变为“短发”这一特征,就不会轻易得出否定性结论而使侦破工作走弯路。
为了防止错误的否定,在运用比对推理时,还必须注意分析比对不合特征或相合特征的可靠性。特别是在根据记忆或描述刻画出的比对原型的特征运用比对推理时,更要注意防止由于口述者的记忆或描述的不准确而使得比对原型刻画不准确,从而导致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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