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丛林
母亲欠债不还,儿子结婚当天遭遇债权人讨债。儿子为使婚礼能够顺利进行,便给母亲的债权人出具了替母还款保证书,并将其名下的轿车抵押给债权人。事后,儿子向母亲的债权人索要轿车,遭到拒绝后,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保证书。那么,替母还债的保证书,法律能支持撤销吗?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两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公正的评判。
婚礼现场遭逼债,
无奈写下保证书
董正东是河南省三门峡市人。2014年6月26日,是董正东的结婚日,他的新房就置办在三门峡市的一个花园小区。早晨,董正东和母亲刘馨怡以及亲友为迎亲忙碌着,所在的小区洋溢着欢乐、喜庆的气氛。
9时许,有两个人举着自制的“老赖刘馨怡借钱不还”的标牌来到小区,并挡在董正东迎亲车队的前面。董正东立即询问缘由,得知举牌的两人是名为孙尚德、孙尚义的兄弟俩。他们称刘馨怡欠他们20万元,今天特上门讨要,并出示了三张借条。这三张借条内容分别为:“2012年11月26日,古海峰今借到孙尚义伍万元整,还款日期12月26日,担保人:刘馨怡”;“2013年4月15日,刘馨怡今借到孙尚义现金拾万元整”;“2013年9月12日,刘馨怡今借到孙尚义现金伍万元整,月底还清。”
“欠钱不还肯定是不对的,你们放心,我一定会替我母亲尽快还给你们的。”董正东向孙尚德、孙尚义递上喜烟,陪上笑脸,招呼道,“不过,今天是我的结婚之日。你们这样讨债,我的婚礼无法进行。一来挡着了迎亲的队伍,二来吸引别人围观,影响不好。你们能否给个面子,行个方便?”
“给你行个方便,那么谁来给我们行个方便?”孙尚德、孙尚义挥手打掉董正东的迎新手捧花,大声说,“你母亲欠我们的钱不还,还躲起来,我们选的就是你结婚的日子,你母亲总要露面吧。今天,你母亲不把钱还给我们,我们不会走!”
董正东一时根本无法筹集到20万元。可是,孙尚德、孙尚义抱定拿不到欠款就不收兵的架势,双方就这样僵持着。不一会儿,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迎亲车队被围得里三层外三层,大家七嘴八舌,董正东感到非常难堪。
双方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再不出发,必将错过迎亲吉时。董正东多次与孙尚德、孙尚义进行协商。可是,孙尚德、孙尚义寸步不让,协商毫无结果。
为使结婚仪式顺利进行,最终董正东作出妥协,向他们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自愿将名下一辆轿车抵押给孙尚义,替母亲还债。如母亲不还,我替母亲还20万元。”随后,董正东将轿车交给孙尚德、孙尚义,婚礼才得以继续进行。
两审法院定规矩,
公序良俗不可违
结婚的日子,遭人逼债,既丢了面子,又破坏了氛围,还被人指指点点,这让董正东感到十分气愤。而出具保证书,将轿车进行抵押,更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不得已,为此,董正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出具的保证书,并追回轿车。
2014年7月26日,董正东来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保证书系受孙尚德、孙尚义威逼所写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他们推上了被告席。董正东诉称:孙尚德兄弟俩趁他新婚大喜之日,强行对他的迎亲队伍进行拦截、辱骂,使他的婚礼无法正常举行,威逼他书写替母亲还债的保证书。孙尚德、孙尚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给他造成极大的伤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保证书,并判令孙尚德、孙尚义归还非法扣押的轿车,赔偿相关损失50000元。
10月25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孙尚德、孙尚义辩称:董正东诉求的保证书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的保证,故不存在撤销的事由。他们占有董正东的轿车是董正东对他们的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不存在非法扣押或者非法占有,因此不存在返还的事由。
2015年3月1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董正东书写的保证书,并判令孙尚德、孙尚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董正东返还扣押的轿车。此外,因董正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轿车被开走所造成的损失,故要求赔偿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孙尚德、孙尚义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他们称:孙尚义的合法债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他在找不到债务人刘馨怡的情况下,才于董正东结婚当日找刘馨怡讨要欠款。董正东自愿为母亲提供担保和质押轿车,他们没有威逼董正东,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威逼董正东担保。故,他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9月21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不得已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讨债也无可非议。那么,本案中,孙尚义、孙尚德在债务人刘馨怡儿子董正东的婚礼上讨债,董正东签下的保证书,法院缘何予以撤销呢?关键在于董正东签下的保证书时,是否受到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应否予以撤销,客观要件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是在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被乘人之危情况下所为,主观要件在于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孙尚义、孙尚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董正东造成心理的压力和恐惧,仍然采取举着“老赖刘馨怡借钱不还”的标牌、围堵婚礼队伍等方式讨债,实质是以阻挠婚礼的正常进行为要挟,迫使被董正东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精神,认定该胁迫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刘馨怡的名誉,也阻挠了董正东婚礼的正常进行。孙尚义、孙尚德称没有对董正东进行威逼,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撤销董正东被迫出具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书。董正东要求孙尚义兄弟俩赔偿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他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轿车被开走后所造成的损失,故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更是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传统民俗文化的传承,包含着社会、公众对新人的美好期待和祝愿。这种善良的风俗习惯,应得到大家的尊重和保护。本案告诫人们,在婚礼现场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婚礼主办方索要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强迫他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胁迫行为。为婚礼顺利进行而当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