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习“生死状”是一个畸形存在

2015-05-30 10:48刘义杰
青春期健康·青少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住校晚自习畸形

刘义杰

秋季开学没几天,九江县二中初三年级就有学生向记者反映,晚上到学校上晚自习时,被学校强制要求签一份“安全协议”,即在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了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让他们感情上接受不了。对此,学校回复这些自习学生是自愿签订“协议”的,学校只能保证在校园安全,至于校外安全则应该由家长负责。(9月14日《浔阳晚报》)

“生死状”作为封建时期的产物,现在已经很少人提及,因为其违背法治的精神,是一种非现代社会的畸形产物。由此,当九江二中的晚自习“安全协议”被媒体解读为“生死状”时,很多网友的感觉就很不好了。

“学生不就是上个晚自习吗”正是很多人解读这一新闻的出发点。由此解读之下,学校自然成为了公众批评的众矢之的。然而问题是,學校对此也是充满苦衷。道理很简单,学生上晚自习,由于缺乏家长的看管和监督,经常会出现安全问题。检索一下新闻就会发现,因为上下学途中学生出事,而备受家长“哭闹”“耍赖”的现象十分常见。甚至还有媒体报道过,有学生晚自习回家出了事故,老师被迫给学生“守孝”的事件。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本案中,杨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按照该事件的性质,应属于一起偶发性交通事故。从这个角度来说,学生和老师的权利谁更弱势真的不好说。晚自习出现“生死状”这样的闹剧也就很难说是单方面谁对谁错的问题了。

晚自习“生死状”更多的是教育本末倒置的畸形产物。早在多年前,各地教育部门就已经明令禁止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晚自习。但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回事。近些年来,一些学校也在偷偷摸摸地恢复了晚自习。而对于很多乡镇中学来说,多数学校都是住宿制学校,这些学校多实行军事化管理,为了管理的方便,更是为了提高升学率,晚自习成为了这些学校的“制胜法宝”,很多家长更是冲着住校这点,将自己的孩子从城市里送进这些乡镇和县城中的学校。而在这种教育的氛围之下,走读生自然也加入到了晚自习的行列。

教育的初衷应该是以人为本,如果教育将孩子的成长放在第一位的话,那么,晚自习也就不会存在,那些住校的学生也会有更丰富的住宿生活。

如今教育本末倒置,成绩为上,自然会出现晚自习“生死状”这样的奇怪现象。于此,学校、家长及社会都需多加探索以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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