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
【中图分类号】G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5-0-01
【案例】
2013年11月1日下午2点45分左右,我县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也就是体育老师宣布要训练部分学生跑步,其他人自由活动(可打球,可踢毽等)后,六名女生在操场外用彩砖铺成的平地上的一棵树下,一起玩“金币银币巧克力”(即五人跑一人抓)的游戏。游戏在反复进行的过程中,一奔跑的女生因速度太快,脚部绊了彩砖之间缝隙突然摔倒,嘴巴碰在树下约8厘米高的用瓷砖扣贴的花坛边缘,造成下颌裂伤,缝六针,二颗门牙松动,一颗牙根断裂。
【思考与对策】
类似上述的校园意外安全伤害事故,可以说屡见不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来极其重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如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学校也结合上级文件精神,三令五申强调并采取各种形式使教师明确自身担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职责。可为什么这样的校园意外安全伤害事故还频频发生呢?
笔者认为:
第一,校园意外安全伤害事故可分为可预见性和不可预见性,在不可预见性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安全伤害事故,属于天灾人祸,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德角度,都很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可预见性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安全伤害事故,当场有关责任人应当反思是否因为自己的行为过错造成了意外伤害事故。显而易见,上述案例属于后者。原因是:1、这六名女生玩的游戏属于比较危险的游戏,即使学生觉得有趣,但未成年的小学生自控能力不够,你追我赶,一时兴奋,极易造成摔伤事故。2、学生玩游戏的地点在靠近围墙的小树下彩砖铺成的地面上,彩砖之间有间缝,而且旁边有花坛,这样的地点也容易造成跌倒碰伤。这两点应该是当事人可以预见能够做出判断并立即终止学生的游戏行为和游戏地点的,可当事人并没有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制止。所以,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确定为当场有关责任人即该体育教师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制止学生,没有履行好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了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学生在玩游戏时通常以是否有趣好玩来选择游戏内容,而自身由于年龄小、经历少等原因并未意识到游戏过程游戏地点潜在的危险,在缺乏常识的情况下,也容易造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家庭、学校经常结合生活或本校实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使学生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基本的安全常识,常见的学生意外伤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换句话说,上述案例中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家庭学校对这些未成年儿童的安全意识、安全常识教育不全面、不持久有关。
因此,防止校园意外安全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学校教育教学人员要经常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管理责任意识。
2、学校除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安全管理规定外,还要加大检查力度,促使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对学生在校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对因疏忽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部分事故赔偿费用,以此增强安全责任感。
3、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尤其对行走安全,游戏安全,交通安全等教育要常抓不懈。不论集中安全教育,还是临时安全教育,要不分学科,不分场地地进行,人人抓,人人讲,使学生铸就牢固的安全意识长城。
4、家长应走出“孩子在校,老师就是孩子的监护人”的误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相关责任人对孩子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不是监护人的责任。家长才是孩子真正唯一的监护人。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教给基本的安全常识,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自救能力,使孩子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校内校外都能“安全在我心,安全办我行”。
5、当地行政部门和宣传媒体应大力宣讲对未成年人实行家校共抓共管的管理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安全教育,人人有责”的氛围,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根本上预防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力,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切不可因此把安全事故责任一味推脱给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