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儿童虐待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2015-05-30 16:52杜梦杰等
2015年14期

杜梦杰等

摘要:最近发生的南京“虐童”案中受害儿童季某常在夜里遭受后母毒打,用针扎指甲缝、剪刀戳腿部,只给孩子吃剩饭馊饭,残暴行为让人不忍目睹。还有北京昌平幼儿园女教师虐待儿童案,以及父母性侵案等频发的虐童案件让人心有余悸,更引发人们的思考:为什么孩子频频遭虐?这些案件中都折射出了我国儿童虐待问题严重。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向前发展的希望,如果儿童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国家的未来将会堪忧。为此,本文在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儿童虐待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儿童虐待;儿童虐待防治方法;法律保护制度

一、儿童遭受虐待的现状分析

(一)儿童虐待的界定

儿童虐待是一直以来社会的关注热点,儿童虐待现象普遍存在于不同文化中,它被世界卫生组织视为当前一个严重的公共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对儿童虐待的定义是:虐待儿童是对18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一种责任、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这给儿童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了实际伤害或潜在伤害。遭受亲密伙伴的暴力有时也列为一种虐待儿童行为。

(二)研究的重要性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算,中国266%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曾遭身体虐待,196%曾遭精神虐待,这将直接导致受虐者患上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成年后倾向于吸烟、酗酒、吸毒、自殘等。黄群明等人(2006)的研究表明,在被调查的356 名城市高中生中,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和情感忽视的发生率分别是770 %、334 %、233 %、985 %,提示中国的城市也可能普遍存在各类儿童虐待现象,尤其是情感忽视。

我国虐待事件的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历史文化有关。我国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礼”是最高典范。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成为近年来儿童权益遭受侵害的诱因。

二、我国儿童虐待的相关制度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受虐儿童的预防、救助及案件处理程序等进行规定。就现状来看,对于儿童保护的条文比较分散、笼统。有关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宪法》三十八条规定“禁止虐待老入、妇女和儿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到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等。

其中对实施虐待的行为人,处罚最重的莫过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但是其最高刑也只有7年,而且其规定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如果是其他主体则不适用。再者,此条对儿量虐待防治作用较小,因为此条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试想被虐待的儿童遭到虐待时会有意识找公安机关自诉吗?至于其他规定都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儿童虐待防治经验

美国关于儿童虐待的法律体系相对较完善。在这其中影响比较大的就是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者指医师、教育者、虐待咨询的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制片等行业从业人员等。报告的对象是指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他们可能是托儿所、学校、寄养家庭、保姆、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为了保护报告者的安全,鼓励其通报,各州政府也会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其通报的安全。其次是调查和处理制度。在美国,社会服务机构是主要的调查机构。在初步调查程序中,社会服务机构会先开展调查,一般在24小时内开展,如果虐待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及时将孩子从家庭中迁出。社会服务机构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日本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还在行政保护政策中加大了对儿童的保护。设立防止虐待对策室,通过宣传预防儿童虐待的方法及通报义务,其中日本的警察厅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他们会在街头进行辅导、咨询、讲解,会对虐待儿童的事件进行通报、搜查、调查,努力做到对儿童虐待的早期发现,及对受虐儿童实现早期保护。在宣传方面文部科学省向各都道府县知事、教育委员会及全国公立和私立大学校长发出通知,宣传有关儿童虐待的发现、通报等方面的知识。政府还积极推行面向儿童及其父母的24小时电话咨询体制的建立。

香港在儿童虐待防治方面经验比较丰富,距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1998年,香港社会福利署首次制定《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虐待儿童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制度、机制作了明确规定。2007 年,香港社会福利署又颁布新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其中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在儿童虐待防治问题上,政府与社会组织不仅是一般的协同关系外,还是一种商业伙伴关系。社会组织以企业模式经营,并要面对来自其他同类组织的竞争。这种二位一体的模式和思想不仅可以节约政府资源而且可以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在防治虐待儿童的发生和处理虐待儿童事件时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四、对我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儿童虐待防治法》,其中应该包括对受虐儿童的预防、救助及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

其次建立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我国对这方面的经验较少,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对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人群设立强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虐待儿童行为的都要向有关机关报告,如果不报告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法律也会保护报告人的权利和安全。社会服务机构自己发现或者在接到举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

(二)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

对儿童的保护是一个强大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相配合,但是如果太分散的话不能集中处理儿童虐待案件并且可能加大司法成本。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专门的儿童处理机构,提供儿童咨询、教育、医疗、家庭寄养、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除此之外,儿童处理机构要主动干预儿童虐待问题。可以建立一套儿童虐待通报资料,档案统一,集中管理。儿童处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处理儿童虐待案件进行一条龙服务,受虐儿童可以在机构的帮助下能够被妥善的安置。这样从点到面,全面维护儿童的权益。

(三)培训和培养专业工作者队伍,加强宣传

儿童虐待案件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培养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提高儿童虐待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来说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的预防儿童虐待,专业的教育和培训都是很重要的。

(四)严格执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所在。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因此对于虐待儿童的人要必须进行教育和惩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如果没有人去好好地施行,也是一纸空文。(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参考文献:

[1]世界卫生组织实事报道第150号2014年12月

[2]黄群明等:《356 名高中生的儿童期虐待问卷调查》,《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6 年14期。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5)

[4]师燕荣,日本儿童虐待问题及其防治体系的构建,南方论丛,2013(5)

[5]周佳娴,香港儿童虐待防治的经验和启示——生态系统的视角,域外之窗,2009(4)

[6]郑英杰,郭晓东.我国关于受虐儿童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法治与经济,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