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村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
一、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种新事物,需要不断的探索和试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 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仍然属于传统的经济组织形态,管理不够规范,运行质量不高。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组织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还仅仅是生产环节的联合和销售环节的简单合作,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往往出现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的现象。
2.骨干人才匮乏,领办人素质有待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缺乏,尤其缺少有合作意识、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同时,多数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达成共识,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运用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足够信心和兴趣。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数是文化较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而个别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农村“能人”或是对合作社不了解,缺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足够信心。
3.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4.信息较闭塞。农民合作社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尤其表现在市场信息不及时、品牌意识不够强等方面,制约着市场的开拓和合作社的发展。
5.社员联系不紧密。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初级阶段,合作社社员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合作意识不强,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同时,“订单农业”由于受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农户诚信程度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是今后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支撑,它能解决当前基层政府想办又办不了的事,能带领广大农民尽快走上致富之路。对于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和区域化布局,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1.加大宣传力度。当前,隆阳区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分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区委依法治区办公室普法学习范围,让基层干部和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2.健全完善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对新组建的合作社,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对已建立的,要把扩大规模、增加影响力、增强生命力作为发展重点,逐步规范完善。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通过健全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保障社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强对上级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适时组织检查,以制止和杜绝套取扶持资金等不法行为,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3.大力支持,保证扶持政策与措施落实到位。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加强协调调度,及时出台符合我旗农村牧区实际、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政策,促进金融部门降低担保门槛,积极为合作社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解决好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难的瓶颈问题。要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承担和落实各类农牧业产业政策工作,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细化税收、用地、用电等各项具体优惠措施,推动农村牧区各生产要素向合作社转移集聚,为其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4.完善会务、财务公开制度,力求公平、公正
合作社应定期进行组织工作的公开,建立财务公开平台,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成员应该由社员选举产生,让社员信得过,能够充分代表社员利益。同时,当地政府应健全监督体系,定期要求合作社对内部工作的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汇报,保证所有社员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确保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作者单位:154500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镇农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