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化与大数据交互发力的当下,数字出版的大数据挖掘与版权保护日益成为热点话题,加强数字出版著作版权保护至关重要。针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立法理念滞后、版权保护维权艰难等问题,数字出版既要修订现有版权法规,建立健全数字出版产业法,又要健全数字出版物登记制度,通过对数字出版商的鼓励与引导,完善数字出版作品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水平和层次。
【关键词】信息时代;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
【作者单位】邵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社会大数据的环境下,数字出版呈现出数量巨大、类型繁复、即时快速的基本特征,具体到出版内容的选题策划、审核流程、市场营销及用户反馈都产生了诸多变化。信息化与大数据交互发力的当下,数字出版的大数据挖掘与版权保护日益成为热点话题,加强数字出版著作版权保护至关重要。这是本文讨论的话题。
一、基于信息时代的数字出版与著作权保护的耦合性
众所周知,数字出版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学科理念,对于其基本概念,学界尚未有较为全面的定义。目前,较为普遍的认知是将数字出版视为“基于二进制技术手段的出版模式”。本文讨论采用的是我国2010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数字出版做出的一个界定,即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数字出版实际上就是出版内容、过程、形态和渠道的数字化,这几个部分构成具有完整产业链特征的数字化综合体。与本文相关的所谓著作版权(或曰版权)的概念同样是极其多样性的。我们站在传统意义上认为,版权就是作者或其他具有同等权利的著作人,对于当下的各种形式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移动互联网与媒介整合时代的不断发展,出版与新技术的融合对传统意义上的出版版权法规提出了挑战。
数字化时代,版权与数字出版之间耦合度更高,版权保护从始至终都贯穿到数字出版的整个过程,二者关系更为紧密。一方面,数字化出版的作品基于创作期就应该具有版权,这是数字作品极具独创性的基本标志之一。尤其是,面对数字出版领域跟风、抄袭现象严重的现状,数字出版从选题策划到作品创作都必须强调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数字出版作品出版阶段同样要强调版权保护,尤其是涉及版权交易的问题,必须依托数字技术与版权基本知识,不断地健全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再者,数字出版产品的流通阶段同样要重视版权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在数字产品的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版权纠纷往往最为集中。这一阶段版,版权保护的重点是要确保用户能够在正规渠道获得数字出版产品,要明确盗版数字作品的界定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版权纠纷。
二、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数字化作品与传统版权保护立法理念滞后之间的矛盾
数字出版环境下,数字出版作品的侵权形式与传统出版作品有了明显的区别。数字出版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更加容易,成本更低,形式也更加多样。这对传统《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我国有关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相关部门亟须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进行数字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但另一方面,立法者也应该考虑到数字出版作品的特点,把握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因为一旦对于数字内容的控制过于严苛,就会造成正常使用者无法获取合理的信息,这也就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例如,2011年发生在我国的“百度文库案”。百度文库在未经诸多文案内容提供者的授权下,准许第三方浏览并下载相关需要付费的文档,继而造成了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也由此引发了诉讼请求。
2.数字化的出版作品版权保护艰难
一是数字出版领域中,作者大批量授权的可能性逐渐消失。信息传播的加速与数字出版手段的更新造成阅读内容、阅读习惯和阅读方式的变革。作者、受众以及运营服务商之间在作品授权层面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二是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与数字时代出版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当前的著作权拥有者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信息与技术不对称的情况,作者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一旦出现数字版权领域的纷争,作者往往维权艰难。三是虚拟的互联网运营环境使得数字形态的作品在创作主体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互联网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匿名性,网络创作者的地址、内容、帐号都无须实名认证,这样极易产生版权层面的纠纷。例如,发生在2001年的备受关注的网络作者王强诉讼中国电信江苏分公司案件,就是前者的《貂蝉》作品用“白衣卿相”发表,随后该作品被运用到IC电话卡上。此案件最终判决作者胜诉,但其基本证据认定极为复杂。这一例证显示出出版产业中版权保护与维权过程中的诸多隐忧。
三、信息时代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对策
1.修订现有版权法规,建立健全数字出版产业法律法规
对于我国的数字出版发展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积极营造良好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环境。要实现这一点,就要不断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版权的专门立法,不断修正既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在宏观层面上实现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具体来说,一是相关部门要修订现有的版权法律法规,明确数字出版立法的方向。数字出版的立法既要明确权利主体的认定规则,以确保当发生数字版权纠纷时能够有效规避虚拟性和匿名性带来的诉讼漏洞;还要进一步完善作者权益保障措施,尤其是在涉及非法转载等侵权行为时,要明确受损失者权益保障的时限;还要进一步强化授权模式的内容,完善著作权的机体管理,一些重要的授权条款必须按照有益著作人的角度制定,促进版权交易的顺利实施。二是相关部门要妥善应对当前数字出版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强化数字出版产业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应当准确界定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概念、特征与类型,不断规范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相关立法部门要对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相关的案例适时加以整理备案,以便通过判例的前车之鉴来规范后续的立法。
2.强化法制监管,积极健全数字出版物登记制度
一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数字出版及网站用户的注册与监管,采用实名有效认证的方式进行实名注册,定期考察注册用户的资料是否完备,相关的手续是否健全。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设立出版作品侵权投诉通道,被侵权人将侵权作品的内容、名称和网站链接等填写清楚,受理方必须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并将结果第一时间予以公示,以便社会各界能够有效监督。二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建立并健全数字版权类登记的相关内容与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若无相反证明,作品署名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然而,数字出版相关作品的作者在对作品署名时,大多会采用昵称、笔名,这种情况下,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认定权利人的层面上就会存在困难。所以,数字出版的语境下,作者要极为审慎地选择署名方式,以便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3.加强对数字出版商的引导,完善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模式
一是对于数字出版运营商和出版商,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鼓励、引导,在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鼓励并引导数字出版商和文化运营商创作内容新颖、题材多样、紧跟并引领时代潮流的作品。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数字出版编辑的培训,强化数字出版内容的审核,建设数字化的编辑队伍,促进数字出版物的管理趋于合理、专业。三是要强化各类与数字出版相关人群的版权意识。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要有主动的维权意识,加强对自身作品的保护意识。网络运营商要强化自律,避免侵权现象发生;消费者要树立数字版权意识,拒绝购买、使用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数字版权作品,确保数字出版健康有序地发展。
当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中版权保护的立法理念滞后、版权保护的维权艰难等问题突出。基于此,我国数字出版只有不断修订现有版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健全数字出版物登记制度,通过对数字出版商的引导,完善数字出版作品管理模式,才能不断提升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水平和层次,实现数字出版产业的新突破。
[1]布热津斯基. 大抉择[M].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76.
[2]刁胜先. 我国的版权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建议――以云计算为主要视角[J]. 中国软科学,2013(1):27.
[3]杨德兴.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5):19-21.
[4]李玲. 数字时代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引入[J].中国出版,2013(14):40.
[5]谢明俊. 学术期刊数字化的版权保护问题再认识[J] . 出版广角,2011(6):21.
[6]吴峰. “大数据时代”科技期刊的出版革命及面临的挑战[J]. 出版发行研究,201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