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走出我国环境司法的困境

2015-05-30 10:48杨小凤汪明锐徐梦晨
求知导刊 2015年16期

杨小凤?汪明锐?徐梦晨

摘 要: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形势严峻,虽然我国对其进行了立法规制,但我国环境治理仍存在许多困境。通过对我国环境司法现状及困境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作者认为,完善法律,增强执法可操作性,建立执法追责纠错制度;注重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结合目前我国环境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建立环境专门法院,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等措施才能解决我国环境司法现存的困境。

关键词:环境司法;司法现状;途径探讨

一、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污染问题越发重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提出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9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69个。[1]

目前,有着全国影响力的多个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

不容忽视的是,虽然政府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但是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却依然频发,雾霾天、黑水河、黄沙地事件屡见报端,环境群体性事件与环境纠纷与日俱增。此外,虽然我国成立了300余个环境法庭,但是大多数却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局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形同虚设,环境司法亟待走出困境。

二、环境司法困境产生的原因

1.环境法的特殊性导致在传统判案规则的庭审中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大多数的环境侵权案件,主要的侵权行为集中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这些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人们的健康、财产、精神,还有环境。这种环境侵权的后果涉及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存在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实际损失与未来风险等多重后果。如果运用传统的判案规则来审理此类复杂难测的环境侵权案件,很有可能导致“案难结,事难了”。[2]

2.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不力”现象广受诟病

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已经制定的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是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通病。目前中国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30多部,实施的法律涵盖多个特定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领域,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另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说,中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趋于完善,环境法体系逐渐建成,能够达到“有法可依”。但目前中国的环境污染却不见显著改善,反而污染事件频发,这与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执法不力”的现象不无关系。

3.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公众与政府沟通度低

纵观近几年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如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政府掌握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的问题,从而造成公众恐慌。虽然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是具体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考证。另外,在一些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一些群众曾多次上访,联系有关的管理部门,提出治理或者赔偿诉求,但是由于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中不少人会选择较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更会弱化政府的公信力,让公众对政府失去信心。

三、解决我国环境司法困境的途径探讨

1.建立环境专门法院,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污染案件复杂疑难,审判难度较其他民刑案件大,虽然目前已建立大量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但传统的审判规则已不能适应环境污染案件审理的需要。因此,除了目前已建立的环境审判资源法庭和环境诉讼专门制度之外,还应建立环境专门法院,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环境审判程序,加快培训法官,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办案能力。针对目前很多环境诉讼案件存在的区域广、案件复杂、涉案人员多等问题,可以参照最高院的巡回法庭设置,实现环境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此外,积极推进海事法院主管流域污染案件试点,形成符合生态环境规律的案件管辖与审理体系。[3]

2.完善法律,增强执法可操作性,建立执法追责纠错制度

一方面,完善与环境污染相关的防治法律规范。每个行政区域应根据本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就每种具体污染物质的排放量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将标准尽量细化,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排放标准,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增强执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针对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履行、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等行为,建立严格的执法追责纠错制度,将过错追究细化到个人,确保执法得当,减少因执法不力所造成的重大损失,提高政府公信力。

3.注重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在推进环境司法进程中,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各机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及执法程序,及时公布处理环境污染案件的侦办进度、侦办结果及信息反馈等,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公众监督贯穿政府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另外,政府执法人员需重视群众的信访或上访诉求,保障公众充分的话语权,对公众的合理诉求应当重视,并及时调查和解决,将可能存在的危害社会和谐的环境污染事件彻底根除。

四、结语

目前,虽然国家和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探索,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走进人们的视线,取得不错的成效,但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仍不容小觑,环境治理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

参考文献:

[1]杨 青.环境司法[N].人民法院报,2015-01-05.

[2][3]杨哲宇.走出环境司法的困境——访环境法资深学者吕忠梅[DB/OL].http://opinion.caixin.com/2014-11-21/100753682.html.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