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2015-05-30 20:16王美佳
北方音乐 2015年16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物质

【摘要】本文从国内音乐类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和问题出发,对音乐类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音乐类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音乐类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一、音乐类遗产研究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民歌、民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本文对于音乐类遗产的研究现状和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从音乐学界的研究成果出发,尽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与其它文化遗产不同的特性,但经过音乐学界的努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已深入人心,实现了由学术概念向公众观念的转变。

音乐类遗产口头传承的非物质特性,造成了与其它文化遗产领域研究之间的隔阂。音乐学界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大多从保护的角度出发,而很少谈及开发和传承等问题,从而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和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二、音乐类遗产保护和开发之关系

对音乐类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我认为,首先,音乐类遗产具有一定的物质性特征和非物质性特征,将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其次,音乐类遗产的音响性决定着流变性,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原真性,那么,原真性和流变性是否存在矛盾?最后,音乐类遗产的保护是否需要原生态的保护,音樂类遗产的开发是否会导致商业化和博物馆化?学术界对此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保守派认为,音乐类遗产必须是原生态的保护,容不得半点变异,对于遗产的开发最终将导致商业化。

辨证地看,国内公众近年来对原生态音乐遗产的重视,媒体和各种节目的介入和宣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音乐遗产的传播和保护并非矛盾,媒体的介入不仅使音乐遗产的传播成为可能,而且还起到教育公众、增强公众保护意识的作用。

这里所提到的音乐遗产的传播,和音乐遗产的传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传播是媒体时代利用现代化手段推广、宣传、介绍遗产的一种方式,传承是几千年来形成的遗产继承和遗产教育的传统方式。从某种角度看,传播和传承都是遗产教育的方式,但传承是更为原始更为保守的方式,是保证遗产原真性的主要方式。传播和传承中出现的变异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看,我国的音乐教育主要还是西方化的专业化道路,学院派的音乐教育存在着不少弊端,不太适合我国传统音乐的传承模式。这是在音乐遗产传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然,学术界对于音乐遗产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娱乐化倾向也较为担忧,特别还强调了旅游参与给音乐类遗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要把握好音乐类遗产传播和包装的尺度,避免过分的娱乐化和商业化对于遗产本体的侵蚀。娱乐化和商业化都有可能导致音乐遗产的变异,因此要正确区分那些需要保护的遗产本体和那些需要摈弃的伪遗产。也就是说,不应该保护那些变了味的伪遗产,正如我们不提倡没有内涵的仿古建筑一样。

三、音乐类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几点建议

音乐类遗产如何进行保护和开发?在理清两者的逻辑关系后,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音乐类遗产的价值评估体系

在各省、市对于同一类非物质遗产采取的申报标准是一致的情况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音乐类遗产价值评估体系是很有必要的,避免评估过程的随意性和主观性。首先,要做好全国的音乐类遗产的调查摸底工作,登记在册;其次,对所有音乐类遗产进行甄别,区分哪些是原生型的遗产,哪些是后发型的遗产,哪些是“品相”杰出,哪些是“血统”正宗,哪些是“转型”适时的品种[1];最后,组织力量对这些遗产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在考虑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同时,把情感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经济价值纳入到评估中来。价值评估是纳入到申报保护名录的依据,同时也是保护规划的前提。

考虑到音乐类遗产价值的多重性和复杂性,我们在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还应该结合当地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价值),在尊重少数民族发展意愿的基础上(情感价值),让专家和公众一起参与遗产的评估和申报中来。音乐学界甚至文博学界对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价值评估的研究比较薄弱,在新的形势下需要加强沟通、合作。

(二)建立和完善音乐类遗产的传承教育机制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类遗产具有一定的特性。加强对传承人的重视,增加技艺的传承离不开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扶持传承人开办教育机构。对于那些在传承技艺中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要给予物质奖励,而不只是颁发一个证书。我们还应该帮助传承人提高自觉意识,通过遗产宣传和教育强化本族群的保护意识,实现从政府引导的保护模式到民众自治的保护模式的转变。音乐类遗产的传承和教育,需要用科学的学术研究来引领,将不自觉的传承转变成有意识的集体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音乐类遗产事业的制度安排

音乐类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到我国的文化事业体制中来。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音乐类遗产事业的制度安排。

首先,国家应该加大对遗产事业的财政投入,以发行彩票的形式设立遗产基金。第二,尽快理顺音乐类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第三,要对传承人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保证技艺传承的持续进行。总之,国内音乐类遗产的管理体制不够明确,甚至还游离在文化事业体制之外,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给予考虑。

(四)建立和完善音乐类遗产的开发利用模式

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保持文化的多样性。那么,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什么样的功能,怎么发挥功能?我们要遵循十六字方针中的“合理利用”是我们进行音乐类遗产开发和利用的原则。音乐类等非物质遗产不是不能开发,而是选择什么样的遗产进行什么程度的开发的问题。

近年来,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地扩充自己的遗产保护名录。但是,我们也发现,遗产所在地的社群和公众似乎对这些遗产很陌生。公众参与度不高,与地方政府重申报、轻利用有关,同时也是因为宣传不到位以及没有很好地开发音乐类遗产有关。

参考文献

[1]桑德诺瓦.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J].中国音乐,2008,2.

作者简介:王美佳(1983-),女,玉溪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族音乐、音乐类文化遗产、中国音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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