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怡
摘 要: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具有其特殊性。以知识产权纠纷适用诉讼调解为出发点,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相关制度基础以及各级法院在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制度在调解的中立性与效率方面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对此现有制度提出相应完善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讼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2-0022-02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长,寻求更为高效、经济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成为法律研究的新热点。确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机制能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开辟新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的适用性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种权利冲突和利益失衡,实质上是当事人基于利益诉求而进行的博弈行为。与传统民事纠纷相比,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其特殊性。
1.结果难以预测
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而言,诉讼结果通常较难预计。知识产权保护无形的知识产品,相较于普通民事案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除了要求正确适用侵权构成要件,更重要的在于首先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判断其范围是否覆盖被诉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风险。
2.具有交叉性
知识产权纠纷在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层面具有交叉特性,其权利状态因权利复审程序等有关程序影响而缺乏稳定性。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需要经过多个审级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以确保程序解决权利授予瑕疵争议为基础,使得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程序效率低下,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当事人利益目标多元性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主体与权利人愈发将知识产权视为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现实利益与未来市场布局的长远利益目标的多元性,为双方合作共赢创造巨大空间,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目的并非单纯维权,而在于排除市场竞争,实现市场利益。
(二)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的优势
诉讼调解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协商,形成合意。与诉讼判决相比,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制度具有优势。
1.形式灵活
目前,由于知识产权较强的专业性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期限更为漫长,知识产权纠纷大幅增加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资源有限的不平衡,又使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效率很低。而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程序灵活,当事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自由协商并且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条文,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从而降低了诉讼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判效率,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
2.具有互利性与自主性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模式是纠纷当事人正当利益与自主意识的最大体现。诉讼调解使当事人成为权利冲突的解决主体,纠纷解决更强调当事人的自治与合意,双方互利互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利益诉求,着眼于未来知识产品运用,达成更多商业化协议,以此实现合作共赢,避免知识资源的浪费,保障了解决结果的公平性。
3.具有平和性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由纠纷双方合意解决纠纷,在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具有平和性和非对抗性,更好地保障后续的及时执行,有利于维护双方良好的经济关系,从而维系社会秩序稳定。
二、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现状
(一)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相关制度基础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建立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法律规范与司法意见的出台为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提供了制度依据。
2008年最高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政策。2009年7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倡导通过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2010年6月,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法院要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2011年4月,最高院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措施
近些年来,在相关民事审判原则与司法意见的影响下,全国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积极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总结出一系列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措施。
1.采取诉前禁令、证据保全措施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权行为多样,权利人取证存在一定困难,法院及时实施证据保全措施,保全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使侵权人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效促成案件调解结案。而诉前禁令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降低权利人的损失,促进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找准利益平衡点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分析当事人合作发展的空间,将利益平衡点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通过促使当事人达成停止侵权共识,可以满足权利人对于未来市场规划的预期;通过交叉许可、授权使用等合法途径促成调解,使当事人由不正当竞争者转变为合作伙伴,实现双赢,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运用在先案例
过往的相关案例是法律原则与法院审判思路的集中体现,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预测诉讼风险具有导向作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应充分运用在先案例辅助调解,有利于当事人直观理解法律规定,判断诉讼风险,权衡诉讼利弊,促使当事人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此达成调解协议。
4.选择适当调解方式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法官可根据案件类型与性质灵活选取合适的调解方式,不必局限于固定模式。例如,审理专利权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解,由专家就技术争议等问题与当事人沟通。而对于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等案件,则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协助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制度缺陷与完善
(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制度缺陷
1.调审结合违反调解中立性
我国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采取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模式,审判人员同时兼任判决者和调解者,名义上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实际却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风险性更小,可以使法官轻易回避法律行为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同时规避错判风险,避免了当事人就该案上诉和再行起诉的问题。对于调解结案的盲目追求,必然导致调解职能的扩张和判决职能的萎缩,违反了调解的中立性。
2.诉讼调解率考核影响调解中立性
现行司法体系与结构下,诉讼调解率作为法官考核指标,直接与法官的待遇、奖惩相关,为法官提供了调解的制度激励,在本质上与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解决纠纷相违背。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官积极运用自己的资源与影响,利用当事人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贫乏,更倾向于将调解作为结案的捷径,侵犯了当事人的自主权。
3.诉讼调解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影响程序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调解可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任一进程中进行。实践中有法院要求,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能调则调,一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创造条件争取调解。诉讼调解贯穿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全过程,程序无节制的拖延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
(二)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1.设立专门调解机構
法院应当将调解职能与判决职能分离,设立专门调解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基于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较多,对于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或者对法官积极开展相关专业培训,进而负责主持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2.法院附设调解
我国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为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提供更多选择,促进知识产权纠纷高效解决。法院附设调解模式将调解程序从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一般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形成有效衔接,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具有强制力的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则可以选择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3.规范调解程序
我国应在立法层面上对诉讼调解程序制定明确规定,在维护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程序灵活性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条文对诉讼调解程序加以必要规范。第一,在庭前准备阶段,调解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从而实现调解自愿原则。第二,应规定调解期限,防止诉讼程序的无限拖延。第三,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禁止“背对背”调解,有助于实现调解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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