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

2015-05-30 10:48
新传奇 2015年22期
关键词:农村户口补助金赔偿金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外打工的河南小伙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一东北小伙救人,工友得救,两人却不幸遇难。谁料,悲痛欲绝的王父又被告知:那名一起遇难的东北小伙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自己的儿子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元。

同样是见义勇为,同样是因救人而死亡,但因为一个是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赔偿竟然相差一倍有余,“同命不同价”的议题借由一个典型案例,再次引发巨大的争议。

拉大差距的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尽量在物质上弥补受害家庭的损失,让他们的日常生活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变化。我国关于赔偿的法律体系(如果称得上体系的话)相当复杂。

1987年,《民法通则》规定中,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抚养费性质的,不过在实践中,往往按照最低标准来算,结果带来很多问题,最大的一个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担忧。

一直到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它采用了“继承赔偿说”,因为该种学说是以死者未来可能创造的收入为基准,当然要比可能付出的抚养费要高,并且还把赔偿计算年限从10年一下子提高到了20年。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赔偿保准,遏制“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風险。

然而,两者之间的差距悬殊,于是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比如,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当时就引爆了舆论对于户籍制度的强烈谴责。

一刀切的算法不可取

看起来,只要把现在城镇、农村的各自一刀切给融合,变成全国城乡大范围的一刀切就公平了。实际上却不是如此。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贫穷家庭的顶梁柱在事故中遇难,家里上下四口人全靠他一人养活,去年全国的平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20167元,乘以20年的系数,则总生命赔偿金是40.3万元(以20167元计算还是理想情况,统计口径非常多)。这样一个数字乍一看还不错,但再想想,这是一家4口的未来金钱支柱——孩子要上学,老人要养老,显然不够。

王超杰的身上也有许多标签,除了是农民工而外,还是家里的顶梁柱。所以,赔偿必须要兼顾他家庭顶梁柱的身份,尽量减少、填平家庭的损失。目前的赔偿方案是城乡看齐了,但是也就50万。一个家庭,失去一个年富力强的中流砥柱,50万这个数字怎么看都值得再商榷。

代理律师赵钰涛认为,王超杰入职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其所在公司不能仅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还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这件事发生在王超杰被公司委派去干活期间,因此,事发后,王超杰所属的公司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王超杰所在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补助事宜。而工伤补助,是不分城乡差别的。”赵钰涛说,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近年来,随着“同命不同价”案例屡屡发生,关于“同命不同价”及其法律依据引起的争议,一直都有不同的声音。

同时,一些法律也早已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立法思维,比如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就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腾讯网2015.5.25、《中国青年报》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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