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保“利剑” 变“快刀”

2015-05-30 10:48陈惠陆
环境 2015年3期
关键词:利剑环保部门犯罪案件

陈惠陆

“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在去年两高司法衔接座谈会上,副省长许瑞生强调,要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部门配合。

201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以及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成为环保部门震慑污染企业的“利剑”。

然而,由于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明确,配合不紧密,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让环保执法“利剑”大打折扣。

近日,省环保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按照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创新建立并规范了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环保与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与信息共享机制、环境恢复性司法机制。专家指出,《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细化、明确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环保执法实践中的工作安排,促进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建联合执法机制

执法遇阻公安介入

“企业偷排污水,如果现场来不及固定证据,事后很难再取证”省环境执法人员介绍,企业时常拖延阻挠执法人员进场检查,目的就是销毁偷排的证据。

“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的时候,时常因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基层环保执法人员介绍,究其原因是环境污染行为证据不易固定,容易被销毁,环保部门取证难。此外,由于基层执法能力不足,在执法时会经常遇到暴力阻挠或者人身恐吓等情况,让取证难上加难。

“今后这种情况将大有改观”省环保法规部门介绍,《意见》的出台,明确了环保与公安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环保执法如遇阻挠,公安应介入。”据了解,当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依法实施排污设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如遇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等情况,公安与环保部门应互相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而当公安部门在侦查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情况时,环保部门也应积极配合。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启动调查程序。《意见》明确,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灭失,而对于单位涉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依法控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全省各地正积极探索‘环保警察的执法模式。”据介绍,2014年佛山市、顺德区、汕头市潮阳区、肇庆市先后组建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据统计,2014年我省环保系统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146宗,污染环境罪判决案件23宗、33人,移送案件数量比上年总数超64%,极大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一些大的案件,检察部门也会提前介入调查。”省环保法规部门介绍,对重特大和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检察部门须提前介入,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嫌疑人,对办理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改进工作,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建恢复性司法机制

尽快消除环境污染

以往,对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是常用处罚手段,新《环保法》中,对未批环评先建的项目直接说“不”,除了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外,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该《意见》也明确,对正在破坏环境的行为,须运用司法强制手段进行制止,令其恢复环境原状。

《意见》第十七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环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建立资源环境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对资源环境案件重点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检察部门对环保、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能。《意见》提出,检察部门应加大对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加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依法严肃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

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建信息共享平台

互通畅享办案信息

除了执法联动的加强,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常态化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案效率。《意见》明确环保与公检法部门每半年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

广东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每半年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起召开,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通报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措施。

省内各级公检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个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查处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办、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复杂或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对有关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的,可协商解决或分别提请上级部门确定。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还透露,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办、移送、立案监督、起诉、判决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可通过平台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互通共享。

倾倒危废累计3吨要判刑

根据我省实际,《意见》对“两高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界定说明。

其中,《意见》第十八条对于“两高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应包括本数,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包括3吨,并且强调一次性或多次累加非法排放倾倒3吨或以上的行为都属涉刑行为。

也就是说,某企业首次违法倾倒了2吨危险废物,被环保部门逮住,因未达到量刑标准只是进行行政处罚。然而,若该企业仍抱侥幸心理再次违法倾倒的危废超过1吨,累计超过三吨,那么该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被批捕判刑坐牢。

此外,《意见》对“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种类也进行了界定,规定不仅包括铅、汞、镉、铬,还包括《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的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

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环境罪的判断要件之一——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为严重污染环境。《意见》也作出了解释,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都属危害严重的物质)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并按照该监控位置的排放限值判定是否超标3倍以上。

“总排口排放浓度往往比车间口稀释很多,《意见》明确判断是否超标3倍是指车间口排放,而不是企业的总排放口,有利于各部门在实践中操作和顺利衔接。”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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