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销售方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2015-05-30 14:22胡丽蓉
2015年32期

胡丽蓉

摘 要: 为了促销销售、融通资金等目的,企业销售活动中常常会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等销售方式。在三种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区别,本文对此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一、商业折扣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会计制度指出,当发生商业折扣时,销售方应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增值税法指出,纳税人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可见,销售方采用商业折扣时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进行调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时,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该实物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1: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具体营销政策是:对一次性购买5000件者,折扣5%;购买10000件者,折扣10%,假定该商品正常销售价格为500元/件,生产成本为300元/件。现有某商贸公司采用赊销方式一次性购买10000件,A按税法要求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则A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526.5

贷: 主营业务收入 450[500×(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450×17%)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 300

(3)确认应纳的所得税

借: 所得税费用 37.5[(450-3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

例2: B商场为庆祝开业五十周年,决定店庆期间对当天购买金额超过5000元者赠送价值500元的小家电一台(假设其进货成本为300元),购买金额超过10000元者赠送价值1000元的大家电一台(假设其进货成本为700元)。已知某消费者当天购物金额为7020元,假设货物进货成本为4200元。

则B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1)确认收入

由于销售方将外购买大小家电作为赠品用于实物折扣,按规定该实物款额除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外,对于该实物还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借: 库存现金 75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427.35[7020/1.17+5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92.65(450×17%)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4500

贷:库存商品 4500(4200+300)

(3)确认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 所得税费用 481.84[(6427.35-45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81.84

二、现金折扣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得扣除现金折扣。当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将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增值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其实质是企业的一项融资行为,发生的现金折扣应作为融资费用,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不得减少销项税额。与增值税不同的是,销售方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例2:接上例1,A为鼓励商贸公司提前偿还货款,提供现金折扣2/10,1/20,n/30。假定商贸公司20天内付款。

解:A确认收入、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与例1中的(1)、(2)完全相同,本例不再重复,仅就由于商贸公司在20天内付款而发生的现金折扣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3)发生现金折扣时

借: 银行存款 445.5

财务费用 4.5(450×1%)

贷:应收收款 450

(4)确认所得税额

借: 所得税费用 36.375 [(450-300-4.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6.375

三、销售折让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后,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实际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规定,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收入、成本等项目,以及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对应纳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增值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方发生的销售折让在取得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时予以承认,销售方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对于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调整所得税,具体应根据其发生时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及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间关系,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而定。

例3:假设某企业7月10日销售货物一批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6000万元,增值税额1020万元。7月20日,购买方发现所购货物品质存在瑕疵,要求给予5%的价格折让。企业检查后表示同意,假定销货款至20日尚未收到。

(1)7月10日,企业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 70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2)发生销售折让时,根据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借: 主营业务收入 300(6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收账款 351

(3)确认所得税调整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300×25%)

贷:所得税费用 75

例4:假设例3中的销售业务发生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20日,购买方要求给予5%的价格折让,企业对此表示同意。已知该销售折让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本例中销售折让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且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整报告年度收入、成本、所得税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1)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300(6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收账款 351

(2)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75(300×25%)

贷:应产税费——应交所得税 75

例5:假定销售折让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他资料延用例4资料。

本例中,由于销售折让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且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因此销售方对收入、成本的调整同例4,但不同的是应调整本年度的所得税,其调整分录为:

借: 所得税费用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