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践在用电监察工作中的应用研究

2015-05-30 12:14冯彦程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年34期
关键词:用电监察处置程序

冯彦程

摘 要:做好用电监察工作是电力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电力类法律法规对用电监察也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工作中仍然会遇到一些现实困难,文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用电监察的组织、内容、程序和手段以及对结果的处置等展开论述,从实践的角度认真进行分析,以具体问题方便处理为原则,更好地做好用电监察工作。

关键词:执法实践;用电监察;程序;处置

引言

用电监察是供电企业的日常工作,从《全国供用电规则》到《电力法》,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从《电力监管理条例》到《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电力类法律法规都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执法权限和范围,其中不乏处罚措施。然而,面对电力市场的监控现状和实际局面,人们往往觉得问题特别复杂和棘手,远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法规中的许多概念、规定、规则和要求,有时根本就不起作用。其背后复杂的因素,制约着用电监察工作不仅止步不前,而且处理起来捉襟见肘。因此,认真分析、仔细梳理和依法依规进行监察工作迫在眉睫。

1 历史沿革

很长时间以来,供电公司(局)具有双重身份性质,一个是民间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责任,和其他企业一样进行电力商品交易,是产品工厂与用户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下达命令,用户必须服从,是监督管理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双重关系,在电力部门体现的特别明显,执行的也是计划经济和管理模式,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矛盾长期不可调和,关系紧张。尽管表面看是以计划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为核心的所谓“管理”,但是其垄断了整个供用电过程,一家独大,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与其当时的法律环境分不开的。这种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隐藏的关系,使得管理权力和监督权力混为一谈,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 新形势下的用电监察执法依据

对于供电公司来讲,基于市场经济的《电力法》,有许多制度创新,打破了传统的双重身份,使得政企分开,权力也进行了分拆。与行政机关不同,供电公司执行一项特殊任务——电源管理,所以供电公司回归本原。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电力系统可以以中国的《电力法》的实施作为改革的一个象征。这样一个基本框架的重大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游戏规则的改变,催生出新系统、新规则和新规范,这些规则,使得政府、供电公司和用户的关系重新理顺。

《电力法》是总体控制;《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是电力供应企业和电力使用者必须遵守的国家性行政法规;《电力监管理条例》是专门为电力监管设置的法律,用于业务用户的电力监控,负责各方的监督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主要应用于电源管理领域。

必要时,保留对电力供应额外的监管权力。保留监管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安全:用户的安全和公共安全。第一,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或难以储存;第二,电能的交付必须依托电力设施进行,交付场合复杂。因此,必须有具体的方法为特殊场合来提供电力;第三,违法难以取证。由于这些特点,用电企业容易违反合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使电成为难以控制的商品。因此,供电企业进行电力监控的人,可以看作为合同当事人,到现场观察遵守合同的情况。因此,是否合法或合理,从双方履行合同的角度,如果都遵守合同,就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3 执法程序和手段

3.1 执法的组织

(1)人员条件和数量: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合理安排至少两名监察人员,且监察人员符合《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的资质条件。具有《用电检查资格证书》,佩戴“电力监控”标志,其他条件要符合电力按规要求。

(2)交待工作任务,确保每个人明白清楚。

(3)工器具:拿取合适的工器具,工器具的标签等检验标志合格齐全,试验合格。

(4)工作车辆:检验等合格,具备上路条件;具相应资质的教师员驾驶。

3.2 监察程序

(1)内部程序:监察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必要资料表格并报审核批准;查电工作终结后规定时间内,应将《用电监察工作单》交回存档,并办理工作终结。

(2)外部程序:监察人员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现场实施监察,检查完工后,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数量和份数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从实践经验来看,即使存在窃电可能,也不必使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等其它通知,后者会引起对方抗拒,以致无法完成文件的下达。

3.3 取得证据的手段

由于电力供应的一次性性质,在电力使用后即消除(机械,声、光、热等),同时进行后无法获得证据。电能被盗后,案发现场可以立即恢复正常,因此存在取证困难问题。如果有图像、视频等内容,意味着留下铁证。但反过来,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取证的手段和方法,违不违法还不能确定,不确定也意味着不违法,可以采用照相机、摄像机和录波器等进行违法行为的记录。因此,一旦发现盗窃等行为,一定要记录。随着电力监控和管理方法的不断进步,难以开展的工作因为有了充分的证据变得容易起来,更加方便严厉打击窃电行为。

4 结果处置

在法律层面上,用电监察的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因此,对监察结果的后续处置也应当限于民事责任追究。

在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对结果进行处置:

第一、发现违章、违法行为后,立即要求对方停止违章、违法或侵权行为,并等待其立即停止,防止更大损失。

第二、要求对方限期改正,其间做好监督教育工作。

第三、要求对方依法支付违约金,逾期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要求赔偿所有损失,包括违约金和额外损失。

第五、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用户停止供电,停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先通知用户,未通知就停电造成用户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不仅如此,由于不当停电,还可引起其它一系列社会问题。

5 结束语

总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用电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

除文章介绍的执法手段外,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全方位加强用电监管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用电检查,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及时对计量和防窃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严把新工程施工质量关;积极开展用电营销稽查活动,有效防止和杜绝窃电现象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走群众路线,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回访,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中提供的线索,认真调查落实,调查处理供用电纠纷和案件,对提供线索者进行适当奖励,以便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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