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私搭建筑,引发相邻权诉讼

2015-05-30 10:48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5年4期
关键词:楼顶漏水李某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某购买了华东某市某住宅小区5单元501室房屋。2012年3月,房屋交接时,业主曾会同开发商和物业对房屋的整个楼顶进行防水测试,未发现漏水问题,也未发现楼顶有成型的封闭建筑物。2014年8月,王某家屋顶漏水,在漏水位置的上方的楼顶表面(楼顶表面即为4单元601室的露台,4单元601室与5单元501室相邻,且比501高一层)发现有搭建成型的建筑物。于是,王某向物业投诉,物业向4单元601室的业主李某签发《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认为李某私搭建筑的行为侵犯了业主公共利益、违反了装修管理规定,且破坏屋顶防水层致使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3天内将建筑拆除。然李某未予理涉。

因违规建筑覆盖了楼顶防水层的主要部分,致使开发商和物业无法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整体勘察和修复。遂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私搭建筑,恢复露台原状至王某的房屋不再漏水为止,并承担王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及理由

根据原告王某出示的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提供的监察报告,被告李某在其露台上搭建的建筑属于违规建筑。另外,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住宅使用不当或经自行装修、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住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业主或住户因擅自改动结构、设施、设备造成房屋质量、抗震性能受损,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李某所住4单元601室的露台即为原告王某所住5单元501室的楼顶,原告王某在入住时未发现有私搭的建筑和漏水现象,在检查漏水时才发现被告李某私搭建筑,现原告王某已经举证房屋漏水。被告李某在露台上自搭房屋,必然进行施工,这势必会对房屋屋顶防水产生影响;同时,被告李某不能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房屋防水进行过破坏,也未申请鉴定,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自行拆除自搭建筑,恢复露台原状,并对露台进行修复至原告王某的屋顶不再漏水为止,另需赔偿原告王某装修损失3000元。

律师提醒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楼上防水问题影响楼下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是让开发商或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还是让侵权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责任,需查明漏水原因和侵权人后确定;开发商、物业或业主均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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