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秋审制度

2015-05-30 18:42:05郝芳馨
2015年48期
关键词:程序

郝芳馨

摘 要: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目的是为了防止冤杀错杀。其实,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类似于现在的这种制度—秋审制度。秋审是清王朝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只有经过皇帝的最终裁决才可以对犯人执行死刑。虽然这项制度是为了保证皇权的专制与威严,但减少了冤案的可能性,不失为一项良好的司法保障制度。

关键词:秋审;死刑复核;程序

一、秋审的沿革

1.秋审中“秋”字的由来。秋审作为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可追溯至古代,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由于历史上对死刑执行时间的规定,审理囚狱主要在秋季进行。《左传》中记载,君王鼓励百姓追求奖赏,对刑罚表示畏惧,并以春夏作为奖赏的时间,以秋冬作为惩罚的时间。又有《礼记·月令》中记载在孟秋之月执行死刑。《汉书·灌夫传》中记载,西汉有惯例春天不执行死刑。《后汉书·章帝记》中记载东汉章帝规定不在十一、十二月奏报囚犯。《后汉书·陈宠传》记载,章皇帝主张改为秋冬月断狱行刑。陈宠支持章皇帝的主张,认为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初冬是符合月令节气,符合古制度的。元和以前都是在三冬行刑,就是因为在这个时候施威怒造成了不宁,行大刑导致了不静,因此水旱之灾为患。

古代科技落后,对四季变化皆有畏惧之心,因此,历代帝王的法令都与四季阴阳变化息息相关。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春夏为万物生长之际,万物复苏,不宜动杀。而秋冬为万物萧条之际,正好可以利用这种萧杀之气强化处决的在囚的威肃与震力。清王朝的秋审制度中的“秋”就是在这样一个数千年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的。

2.秋审制度的确立。秋审制度虽然在清王朝得到发展并最终确立,但如果追本溯源,我们还需要回到大明朝。《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大明时期只存在朝审,即对于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进行审理。而清朝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对明代“遣官录囚”制度的传承。即对于京师地区以外的死刑犯,皇帝先派官员到各地方进行审理,再向皇帝呈报执行死刑的名单,最后根据皇帝的旨意在冬至之前对处决的人执行死刑。需要说明的是,秋审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秋天处决死刑犯,其有特殊的规定。对于死刑中情有可原或者罪行较轻的人,可予以缓决,到第二年秋天再进行一次复核,决定是否处决,这种制度称为“秋审再定”。因此,秋审制度在历史上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朝初年,后不断完善和发展。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然而,由于顺治初年全国尚未统一,清的司法审判制度不同于明朝,故秋审制度一直没有的得到顺利实施,直到顺治十年才得以恢复。在京师设立了朝审,直隶开始设立秋审,在随后的十五年后,各个省份普遍设立了秋审。在康熙年间秋审仿照朝审的程序进行,又进一步完善了秋审制度。到了乾隆年间秋审制度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开始时制定了《对比条款》,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编纂了《秋谳志略》,对秋审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乾隆将制定的法律颁布于各省严格执行。

二、秋审制度的运行

秋审主要分为秋审地方程序和中央程序,作为清朝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有着自己的一套运行程序。

1.秋审地方程序。在清代,斩、绞之项有立决、监候之分。秋审的对象为外省斩、绞监候人犯,秋审的案件根据是否为第一次纳入秋审程序,分为新案或者旧案。而且经过秋审判处死刑的犯人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并非是立即执行死刑。如果此次未经过核准,会等到下一年再次复核。秋审地方政府的审理大体上都经过以下几道程序。

首先,州县要进行的第一项工作是招册。招册就是核对记录案情,制作案犯清册。州县需先查核纳入秋审的案犯有无“存留养案”的情况,如果没有此种情况,将案犯押解至省城,审理完毕后再押回。但是案犯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被送往各省,若没有按期送达,则要进入到下一年度的秋审。根据清律的规定,原则上秋审省各督抚审查秋审的案件,会将人犯提审并押解至省城,督抚会同藩司共同审理案件并拟定向皇帝提交的具题。但是,实际执行中很多情况下并不会按原则性的规定执行,会存在一些例外。例如巡按在每年冬至巡历时会审录边远地区的监候案,经过审查如认为原判并无错误,他们就会直接维持原判,将案件移送复督抚,不再押解犯人到省城审录。只有在囚犯临时呼冤的情形下,该囚犯及关键证人才会解至省城。

其次是臬司督府的审录和具题。州县解囚的目的就是审录。在省城的审录由臬司和督府两步组成。首先由臬司主持全省的秋审事项,细览招册明确各案的详情,再予定稿。核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情形后,会同藩司道审议案情,最后向督府呈文。督府在详文呈上之后对案件进行会审。督府同藩司各道一起去臬司的衙门提审人犯。当堂审理并依法律确定罪名,审录之后以题本的形式汇录案情,上交刑部。与此同时,将案件事实清楚,罪名恰當的案件造成黄册,奏报皇帝浏览。在省级的审理中,实际工作都是由臬司来完成,督府的会审只是形式上的程序,上交中央的题本“看语”也是由臬司拟定。在督府审录完毕以后,应正式向皇帝具题。秋审的题本应将全省的案件汇集,制作成题本。而且各省督府秋审除了正式汇题的题本外,还应制作黄册交给皇帝浏览。奏折制度兴起后,为使皇帝及时知晓本省的秋审情况,督府又常于题本外,以奏折密报秋审动态。

2.秋审中央程序。秋审的中央程序主要由刑部定拟看语,九卿会审与会题、皇帝裁决三步组成。

首先是刑部拟定看语。据《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刑部对各省提交的案件十分重视,对各省送来的案卷首先由要进行两次审核,第一次审核时出现问题要用蓝笔修改,第二次审核时要用紫笔修改。审核完毕后将案卷送往提调的各官员处汇总,最后呈到朝堂上核阅,决定各案是否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经过这一系列的程序,再把案卷印刷成册,分送各部院为会审做准备。其次就是会审与具题。据史料记载,九卿、詹事、科道会在八月份下旬的某一天,齐集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进行会审,会审完毕后交由皇帝做最后的裁决。最后,皇帝进行“勾到”。经皇帝勾除的犯人会被处决,未勾除的则继续监禁,留待来年秋审。因此,勾到是决定犯人生死的关键一步。

据记载,在雍正前,很少看到皇帝对秋审的进行勾到,而是直接进行处决,只有朝审情实犯皇帝才亲自勾到。至雍正二年,正式确立了每年勾到秋审人犯的制度。雍正二年后,除停勾之年外,每年秋审人犯会以“程途远近,人数多寡”为标准分作数次勾到,交钦天监选择勾到日期,一般钦天监会选择多个勾到日期,由皇帝决定。在各省案件勾到的前五日,刑科给事中须进复奏本。乾隆十四年前,给事中须三复奏。乾隆十四年将秋审三复奏改为一复奏。到了勾到日,太监预设御案,皇帝素服,大臣等皆常服,不挂珠。如犯人被勾决,其批示为:这所勾某某,着即处决;如果未被勾决,其批示为:某某着牢固监禁。批完后密封的“勾到”由大学士交予刑科,刑科再授之监察御史,御史送给刑部,即由刑部钉封,送兵部飞递各省。到此,秋审的全部程序就完成了。

三、结语

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封建社会经过不断的发展,在明清逐步得到完善。秋审制度不仅充分地体现了皇权的威严,也体现了皇帝严苛死刑拢络人心的维权手段。从司法的角度来看,秋审作为死刑复议的最高形式,无疑是中国古代社会法治发展的一大进步。秋审不仅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东亚的许多国家也对其予以借鉴。其体现了更慎重的对待死刑,减少滥杀无辜的立法本意,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中的精华之处,值得现代法律制度对其延续和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沈厚铎:《秋审初探》,《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2] 严文强:《清朝秋审制度新论》,《大众商务》2009年第3期。

[3] 张本照:《清代秋审“勾到”》,《文史知识》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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