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萍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规则。其实施的基本要求是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程序法实施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属于一种宪法上的责任追究方式,也具有宪法性权利救济制度的性质。在证据法的意义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一种属于针对公诉方证据所建立的一种证据能力规则。原则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是法院。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法院一方面确认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做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法庭审判阶段得到适用,法院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并做出裁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功能;权利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诉讼功能。
一、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
侦查人员的暴力取证或者疲劳审讯的取证方式不仅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受到国家权力侵害的个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是如此,作为社会成员,也有必要保障其权利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非法侵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实现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追求。在刑事侦查活动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追诉犯罪的侦查、控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各种强制性措施,拘留、逮捕限制其人身自由、搜查或者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很容易在侦查取证过程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利受到法律甚至宪法的保护。因此国家权力的侵害与个人的隐私、财产、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导致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侦查人员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财物实施的强制措施才能确保社会安定。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取证与保护人权紧密联系,顺应当代普遍追求人权保障的潮流。即使抛开该规则保障人权的价值在实践中的效果,程序本身就彰显了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的内在价值,是立法上跃出的一大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正是基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有罪证据予以排除,防止证据进入正式审判,干扰法官自由心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避免其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二、有效遏制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在现阶段重实体轻程序的模式下,唤起对程序的关注意义重大。刑事诉讼目的不只是追求实体正义,强调案件真实,刑事诉讼制度也强调程序正义的实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对程序正义提出的要求,以公正公开的程序来实现结果正义。现代法治理念重视程序正义,非法取证行为是违反程序正义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等相关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的,才能进入定罪量刑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本身便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要求程序本身的设置是公证的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关键就是辩护双方能够实现平等对抗。
换言之,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判该项证据的合法性,给控辩双方就证据合法性问题提供平等争辩的机会,由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设置体现了裁判者对控辩双方超然中立、不偏不倚的态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难以主张权利来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必须赋予辩方诉讼权利并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才能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而由控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只有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证据合法。程序正义也要求对控辩方诉讼权利进行救济。在二审程序中,也有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程序规定。尤其在重视追求案件真实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更能彰显程序正义的价值。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必然的选择,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诉讼结构来实现,必须要由程序正义来保障。应该说对非法证据采用与否,均有得失,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以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来惩罚犯罪。“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有违法则必有制裁”。某些时候出现的确是为了遵循正當程序而摒弃案件真实的无奈之举,并不等同于对发现案件真实的要求放松。程序的公正性能够增加民众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达到发现案件实质真实的目的的。应当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禁止的并不是证据而是针对非法取证行为,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防止非法取证行为污染证据,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理性合法的替代方式即依法取证来获取,从而达到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
三、维护司法公正
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是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关键。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损害法律的权威,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也能够提升案件质量,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合法、理性地推断案件事实,这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正义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正是通过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来实现裁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性。法院在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中对证据进行审查,最终使得非法证据得以排除,不再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庭审免受非法证据的干扰。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从结果层面上否定侦查人员侦查过程中的违法取证行为,也体现了法院不偏袒侦查部门的公正性,维护了法院的权威,实现了司法的中立。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往往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甚至使其遭到精神、肉体上的痛苦,使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如通信自由、言论自由、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力受到侵害。无辜的人被侦查人员违法逮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遭遇到身边同事和邻居的猜忌,在心里上远离这些接受了“可疑”人员。这些做法都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司法机关放纵违法取证行为,不仅会降低宪法和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尊严和权威,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如果法院毫无保留地运用非法取得的证据来定罪,则等同于法院在协助参与和支持侦查人员的非法行为。如果法院允许使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则实质上法院鼓励了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法院对非法证据的采纳,便是对侦查人员违法行为和结果的认可,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二次侵犯,超然的司法就沦落为违法的侦查取证行为的帮凶,影响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损毁法院的权威形象。
司法机关应当成为遵守法律、遵守规则的楷模,树立榜样,不能放纵对违法取证行为而牺牲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公正性、廉洁性,以司法权威为代价的结果是得不偿失的,民众因此会谋取其他不当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诉讼的这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纠纷机制的作用也会受到挑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利于增强人民对于司法机关的信心,相信审判主体会做出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裁决。由此来提升民众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任度,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