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2015-05-30 13:08谢波
2015年45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谢波

摘 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小微企业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小微企业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拉动就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阻碍着小微企业的发展。金融机构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一方面是积极响应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是开辟小微企业贷款新业务的重要机会,加大服务创新,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关键的“换挡转型期”,经济增速较以前有大幅度的降低。为了应对压力,小微企业通过革新生产技术、跟新生产设备进行产业升级,由此引发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根据银监会测算,我国大型企业贷款覆盖率100%,中型企90%,小微企业仅为20%。可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增加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发展过程当中存在严重的融资困难问题。

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状及问题

(一)小微企业金融弱质性问题

首先,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相比大中型企业而言,小微企业大多是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转型而来,相当部分仍沿用传统的工厂制或家族企业的解决方式,难以形成健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小、产品结构单一,大多处于产业链低端,经营风险较大,平均生存期为3~5年,并且普遍缺乏银行所要求的合格抵押物,由此不能满足银行所设定的担保条件。

其次,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欠规范,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难以提供真实的报表,消弱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为了获得外部融资及逃税,小微企业往往会准备多套财务报表以应对不同需要,而银行信息不对称致使为控制风险而对小微企业谨慎贷款,

(二)金融系统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1.商业银行管理半径较长,申请贷款门槛较高,贷款申请周期长,并且一直奉行“无抵押、不贷款”原则,较难满足小微企业“短、小、急、频”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力也不足。一方面,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小微企业行业分散凌乱,规模小,导致商业银行分散管理。为满足小微企业金融需求,须增设网点,加大了投入,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信息费用及交易成本基本一致,相比较而已,小微企业单位贷款成本比大中型企业成本高。商业银行更加偏向于对大中型企业的贷款,降低成本。

2.民间借贷问题,由于银行借贷门槛高,小微企业融资转向民间,金融脱媒趋势增强。民间金融以其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服务机构,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然而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游离于现行法律和监管制度之外,具有高风险、高利率的特点,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对其长远发展带来恶劣影响,使小微企业的经营雪上加霜。

3.新三板的成立极大地改变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新三板为非上市的科技公司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新三板市场的不足之处首先在于其融资额相对偏低。平均来看,一般一个新三板企业一轮仅可融资2000万至5000万。而市场分析人士估计创业板的融资规模每家一轮在1.5亿元左右。其次,新三板公司的上市股票在三板市场上,流动性不高,后续融资比较困难。最后,新三板对企业带来的管理难题,新三板公司一般处于创业初期,管理结构简单,公司治理由企业老板说了算,如果上了新三板,企业的经营需要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要上股东大会,财务要公开。公司治理、财务规范化,成本增加。

二、小微企业金额服务创新建议及措施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金融机构也采取了许多措施。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缓解融资成本高问题,以促进创新创业、带动群众收入提高。”

加大金融系统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创新,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善。

(一)加强对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的创新

1.政府需在机构创新上要起主导作用

首先在政策法规上要对小微企业进行支持,如美国《小企业融资法》、《社区再投资法案》,日本《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纲要》。虽然我国于2012年4月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但并未明确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服务的责任义务。《社区再投资法案》,明确指出银行必须满足其所在社区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法案要求相应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评估银行相关记录,评价银行是否在保持安全和稳健运营的同时满足其所在的整个社区的信贷要求。

再次,政府需要成立全国(地方)性的小微企业联合会。联合会主要负责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争取政府订单,并对小企业主提供各种训练。

小微企业联合会主要负责:

(1)构建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平台,对小微企业信用进行评级。通过信用評级平台,不仅能够对小微企业虚假信息产生约束,还能够为商业银行验证企业信息提供方便;并且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双方的交易成本。

(2)收集同类项目的借贷申请,集中向金融机构借贷,改变过去由小微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模式,改为联合会向金融机构借贷,批量处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申请的处理成本。

(3)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银行为有资质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由小微企业联合会与银行共同承担企业到期无法归还本息的风险,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缺乏有效抵押物但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4)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建立健全的技术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性建议,加强小微企业管理、财务人员培训,促进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并开展金融服务,鼓励为与创新和科技产业相关的小微企业提供专营性金融服务,集中优势资源,为小微企业创新提供支持。

2.加强新技术的运用

(1)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记录小微企业经营、借贷信息和企业主个人信息,加强信息披露,通过对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公开,能有效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之间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收集和跟踪小微企业经营数据、行业发展数据及产业链数据,建立一套数据模型,为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的审核提供数据支持,推动建立由小微企业、银行、证券、保险和政府等多方面参与的信息互通互联机制,由金融机构依据小微企业自身实力和发展潜力与企业融资申报额进行对比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3)利用信息技术规范小微企业内部的管理,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时使用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信度。

3.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的机制创新

(1)根据小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与小微企业相匹配的融资贷款投放机制

根据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及融资需求特点,建立门槛较低、覆盖面广和可持续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实行专门的资金匹配确保小微企业能够获得优先投放的足额贷款。金融机构梳理现有的贷款审核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建立与小微企业能够进行零距离交流的简约贷款程序。对于小微企业多层次化的贷款风险,建立差别化的风险评价体系,从而明确金额机构对小微融资风险的分类,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2)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维护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间金融,立法上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经营的权利。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银背、当铺、私人钱庄、合会、农村合作基金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管制之下,使之依法开展金额业务活动,引导其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其健康发展。

4.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1)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提供服务的意愿

从本质上讲,银行也是追逐利益,以获得利润为核心的企业,对待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只要银行有充足的利润,它会不断调整自身的服务水平,攫取更多的利润。银行系统在拓展自己的业务时要主动“走出去”,寻找质量较高的小微企业,并利用银行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对其进行培育,引导这些具备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加强自身的发展和加强在经营方面的引导,使得具备潜力但当前正面临困境的小微企业能够走过难关,得到更好的发展。

(2)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

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短、小、急、频”的特点,加快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建设,不断丰富移动支付服务内容,提升移动支付服务水平,并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方式。增强营销意识,全面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信贷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及代理服务。采取差异化贷款评审制度,按照企业不同的借贷规模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3)推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网络融资、众筹模式的互联网公司的崛起,使金融市场参与者日趋增多。网贷公司面对的多是一些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次级“长尾”人群以及少部分银行交叉客户,在与银行贷款业务互补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竞争,弥补我国金融体系的缺口,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的紧密合作,能够以较低成本积累小微企业的信息,实现金融服务的电子化。

5.金融机构要完善风险控制

推出针对小微企业及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一直是高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也是金融机构慎贷、惜贷的原因。保险业通过大数据为行业建立数据模型,确定参保条件,推出针对小微企业的保险产品。当参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收入明显低于基期或则行业平均水平时,给予保障,以助其度过难关;参保金融机构在确定借贷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向保险机构申请赔付,弥补损失。

6.推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要充分利用金融体系改革给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动力,努力完善资本市场的层次和结构。有序推进“创业板”、“新三板”扩容,努力实现和企业数量相适应的“正金字塔”结构资本市场。降低“创业板”、“新三板”的上市条件,简化小微企业发行债务的程序,保证资本市场的畅通,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结语

金融机构要以做研究的态度深入分析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金融服务上加强创新,深耕细作,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金融市场上形成和发展更多的“格莱珉银行”。(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志伟.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5(11).

[2]董登新 王成.经济转型期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5(10).

[3]罗伯特.希勒 新金融秩序[M].中信出版社,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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