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易花
摘 要:本文根据目前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的适应性、经济上的可税性两方面对C2C模式电子商务是否具备征税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在税收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些对策建议:避免开征新税;促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充分利用代扣代缴机制;减免小微网店税负;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C2C模式;可税性;税收问题
一、引言
C2C模式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大众创业新平台,对中国经济起着巨大促进作用,作为新兴的产业形态,C2C模式电子商务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不断吸引更多经营者以及创业者的加入。但其在政策引导、法律监管以及配套服务等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相关税收管理方式、手段显得滞后,税收流失问题相当严重,同时由于缺少工商、税务的监管,此类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横行,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例如淘宝网在2014年年底的国家工商总局的抽样统计中,其样本正品率仅为37.25%。同时,据相关数据显示,在70%的网络交易额中,网购不开发票,不要缴纳与之相关的任何税、费已经成为潜规则,偷税漏税问题相当严重。探究C2C模式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能够实现有效的税收征收,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的适应性。在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中,无论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都只是在交易形式上发生了改变,其在实质上仍然是交易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等服务。因此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其在实质上也是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条件的,理应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作为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店主,无论是作为我国的居民,还是非居民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只要其通过C2C模式电子商务取得了收入,也应成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法律法规政策充分体现了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律必然性。
(二)经济上的可税性。可税性指的是征税对象应该在经济上具有征税的可行性以及可能性。即是能够在经营活动中实现数量可观的收益,并且在对这部分收益进行纳税时不会超出纳税主体承受范围。據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相关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我国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的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数量从520万家增加到了1500多万家,增长率达到了百分之两百。2010年,我国网购人数达到1.85亿人次,截止2015年,该人数仍在不断增长中,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在2012年首次超过了1万亿。同时根据商务部统计,在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总共实现交易总额(含B2B和网络零售)共计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从2004到2014这10年间总共增长了近10倍。根据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去年(2014年)以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网上零售总额达到了2.8万亿元。较去年增长了49.7%。在此类电子商务中,绝大多数的网店店主在经营网店中通过商品的有偿交易获得可观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长期存在。因此从现实的经济情况分析,此类电子商务具有经济上的可税性。
三、完善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避免开征新税。在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下,主要税种的单一化更有利于税收的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则。因此在对待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不宜开征新税。在税种的核定上,应以征收我国现有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既不设定新的税种,也不设定新的税率。并且我国目前对创业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扶植力度,在此类电子商务中也同样适用。由于按相同的规定课税,不同主体的卖家不再因为采取不同的交易形式承担不同的税负,对于线上的个人卖家和线上的企业卖家与线下的个人卖家这三个不同的主体,起到了公平的作用。这就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促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征税体制的信息化、电子化是解决电子商务征税困难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立法手段来建立电子税务登记制度,推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实名制和交易机构的认证制度。电子商务交易实名制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交易机构的认证制度有利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发挥第三方平台的中介作用。信息化更有利于整合C2C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买家以及税务机关三方资源,方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及时快捷的进行信息交换。同时也应该建立“网上税务局”作为C2C模式电商与税务机关双方的交流平台,也能使税务局能够及时解决与此类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问题。这样既能有效的对此类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也能合理监督税收流向。
(三)充分利用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以资金流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依靠支付系统的完善从而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充分利用支付平台和支付系统,建立代扣代缴机制。规定C2C模式电子商务在交易中应采取专用的支付平台账号,如固定的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账号等。同时将这些固定使用的账号与银行卡账号进行多对一的绑定,将绑定的银行卡账号纳入税务稽查的重点,这就对交易中资金的流向进行了限定。
(四)减免小微网店税负。基于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仍应对其采取扶持的政策。由于C2C电子商务准入门槛低,因此成为了很多资金不充足的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经营的重要途径,许多待业者和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通过网络实现了创业,在解决就业方面,C2C模式电子商务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的实体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C2C模式电子商务同样适用的基础上,应该合理地设置相应的征税过渡期,在这段时间内,可以使此类电子商务的相关卖家享受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会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另一方面来将,也会对相关主体的抵触情绪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
(五)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征税方式除了依靠信息化的平台之外,相关人员的实体化操作仍然不可或缺,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不仅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完善,更需要相关税务人员在自身素质以及业务素质上进行提高,尤其应该跟上税收信息化、电子化的时代步伐。
四、结论
从短期看,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此类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从消费者方面来看,可能出现的税负转嫁,会把因征税产生的额外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从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卖家来看,由于此类卖家大都为小规模卖家,主要依靠“本小利薄”作为核心竞争力,倘若失去价格这一核心优势,在一定时间内会使得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然而,从长期看,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会使线上个体户和线下实体店实现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对于实体经济起到了保护作用,在线上也会实现电子商务的优胜劣汰。所以,在充分考虑到市场公平因素,同时又能够保护创业者创业激情的情况下,通过设置税收优惠过渡期,采取扶植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过渡,继而实现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目的。在税收征管的手段上,需要税收征管人员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征税的可行性。简而言之,只要依靠全社会力量的力量,才能解决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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