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安文 李伟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逐步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同时却暴露出企业间不良竞争问题。针对此问题,本文从市场集中度的角度分析得出相关市场已达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并出现了许多不良竞争事件,如:“腾讯360大战”、“人人网封杀门”、“携程论战事件”等;进而分析指出由于网络外部性等实质因素引发的不良竞争,最后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网络外部性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著名咨询机构波士顿(BCG)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互联网经济价值已占GDP的5.5%,位居世界第三,在中国为第六大产业。数据显示,中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商用互联网服务,至今仅十余年的发展时间,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1]。与此同时,互联网在中国发展十多年来诞生了三十多家国内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和无数的创新性的互联网服务企业,伴随着互联网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市场的巨大需求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目前的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增添活力的同时,也加剧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竞争。研究和探讨这种竞争的现状及实质,对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格局现状分析
在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企业之间竞争的基础上,首先必须明确在该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因为只有在相关市场中,企业间会由于提供的服务业务相互重合或相似度极大,进而引发不同程度的竞争。通过对《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的分析得到,互联网应用普及率比较高,并且相关企业竞争激烈的领域主要有即时通讯、搜索引擎、安全领域、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视频领域和第三方支付。
1.市场结构分析
市场集中度,顾名思义即市场中主要品牌的集中程度,是在特定产业或市场中,卖者或买者具有怎样的相对规模结构,是衡量市场结构的重要指标[2]。市场集中度反映出行业内垄断及竞争状况,是分析竞争行业环境和发展阶段一项重要指标。市场集中度有卖方集中度和买方集中度,但一般是指卖方集中度。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指标即产业集中度,一类是相对指标,主要包括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HK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I)和熵指数(EI)等。针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企业分散、数据收集困难的特征,笔者采用绝对指标行业集中率来分析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利用产业市场集中度衡量指标来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有助于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结构,进而分析得到该市场中企业的竞争情况,见表1。
表1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市场2011年市场集中度测算结果(亿元)
细分市场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安全领域第三方支付视频领域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735.611.6(亿人)55.1428.5——490964.7
CR460.27%86.14%99.48%72.30%71.56%(CR2)84%72.68%
CR1076.04%87.86%99.92%93.50%97.60%97.90%89.63%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艾瑞咨询提供的专业测评报告进行数据整理、计算。
通过对表1的计算结果分析,可以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市场企业间竞争的几方面的结论:(1)部分领域已经从垄断竞争阶段跨入到寡头垄断阶段(见表3)。从市场集中度来看,CR4的数值平均在75%左右,并且CR10与CR4的差值相差不大,這说明在这些相关市场中的企业已经是呈现出一种少数企业占据该行业几乎全部的市场份额,比如搜索引擎市场的CR4高达99.48%,其中百度占有77.7%,google中国占有18.3%,其余两个各占2.1%和1.4%,从这一市场高度集中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搜索引擎上,百度已经远远高于市场的50%份额,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认定支配地位的简易方式,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游戏和视频领域竞争相对激烈。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这三个相关市场领域里CR4的百分比值相对较低,而CR10与CR4的差值也相对比较大,这说明在这三个领域市场中,有着相对均衡的寡头竞争局势,比如网络游戏市场领域里,腾讯占有31%,网易占有17.8%,盛大占有16.7%,完美时空占有6.8%,网络游戏市场已被这四家大企业平均占据该市场的市场份额。(3)相关市场行业垄断分析结果与“互联网实验室”在《互联网行业垄断情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中分析得出的垄断结果相符合。从表2中分析得到在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第三方支付三个领域里CR4相对比较高,形成了分别以百度、腾讯和淘宝为首的稳定寡头垄断。
2.相关市场竞争行为分析
互联网行业从出现以来,各个细分领域正在逐渐变成一种由越来越少的几家大公司所垄断,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局面。这个过程大致包括了短暂的自由竞争阶段、垄断竞争阶段、寡头垄断阶段。各个阶段的特点如图1所示(来自《互联网行业垄断情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
图1互联网行业发展阶段特点
在分析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市场集中度之后,从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来看,高集中度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逐步显现,反垄断案件陆续增多。如上所述,《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涉及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最常见的是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近年来,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之间已经发生很多起采用限制竞争效果的手段来互相竞争的案例,2011年5月社交网站人人网封杀其竞争对手点点网,有关点点网信息的网址链接被降低权重,有些则直接过滤域名和关键字,在人人网上含有点点网链接diandian.com的内容均无法对外发布,系统提示称“信息包含不合适内容,请检查”,这一事件曾一度引起了关于互联网开放历史趋势的热评;2011年12月,视频领域优酷与土豆的版权之争,虽然目前已经融合成为一家企业,但在融合之前两家公司有关知识版权的争论也一直存在;最近2012年2月生活娱乐领域中的“去哪儿网”和“携程网”在微博上进行了激烈的论战,论战的焦点则在于“谁欺骗了消费者?”等问题上,这对于双方的市场经营成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的一些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集中度,相关市场中企业之间逐步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这与传统产业不同,信息网络技术下的网络产业,具有自身蓬勃发展的生命力。一个网络型公司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发展壮大,迅速拥有庞大的用户群,然而网络行业的竞争又异常激烈、瞬息万变,昔日的垄断巨头可能走向没落,被新出现的小型互联网公司所打败。在网络经济市场沉浮的背后,暗含着许多规律,成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都抓住了行业发展的规律,搭乘一波网络浪潮乘势前行。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有序競争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并建立专有监察机构
在法律制度上,一方面我国目前现行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针对传统的生产流通领域,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一新兴行业,应及时予以修正和完善,另一方面对于该行业的相关垄断特征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目前对于反垄断法等法律的理解、诠释和适用必须完成从传统成文法系的形式主义路径转变为效果主义。也就是说,不是仅仅根据法条的内容和行为的外部特征即可判断违法性,而是必须根据相关市场的条件判断行为给竞争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或潜在影响。因此,关于诸如互联网产业等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在判断具体案件时结合新经济市场的特殊性,直接把市场条件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来完成。
2.加大创新性、小规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虽然在市场集中度上表现很高,但对于这样的高科技行业,科技进步将是促进行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因此,对于小规模的创新型的企业,政府要采取积极的鼓励和扶持制度,达到有序竞争的良好局面。
根据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报告[3],首先应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过去出台并且仍在执行的一些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有歧视性条文、限制多方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其次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增加对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加大对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择优给予其一定的研发资助。
3.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应要求企业平台开放或主营业务端口开放接入
从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竞争实质来讲,其来自供应方、需求方以及交叉的网络外部性使市场逐步成为一个“赢者通吃”的园地,因此从这类寡头垄断企业的角度来讲,政府相关部门应要求具有影响市场有序竞争、快速发展的企业全面实施平台开发或业务借口开放,这样也利于创新性小企业的市场发展。
从产业结构来看,站在政府的立场来分析模型的处理数据的预测结果,可以看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在跨界融合的业务竞争中,充分的利用其核心产品的网络外部性的作用来进行新产品的扩散,这对整个产业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大规模的企业更易形成垄断的趋势,进而产生大企业利用其核心产品及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形成进入壁垒,从而可能会影响市场创新,有些企业甚至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模仿竞争对手的产品、随意侵犯用户的隐私和用户利益、遏制中小企业和创新者、忽视公共利益等,这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都有一定的潜在危机,政府应当加大对其的管制,并从新的角度来采取管制措施,比如施行互联共享等管制措施能够很好的削弱企业强的有网络外部性,进而防止非理性的无限制扩张行为和问题的发生。(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韬.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11(5):31-34.
[2]罗凌,郭丽娜.网络时代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36-39.
[3]Katz,Michael & Carl 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spring 1994,Vol.8,No.2,pp.93-115.
[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www.100ec.cn/detail——4960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