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博
摘要: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为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制度的发展还存在诸多瓶颈,影响了民间金融生态的培育与发展。本文围绕民间金融在法律监管、经济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体制、环境、观念等3个维度,提出针对性的优化措施,使民间金融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打造。
关键词:民间金融;金融;实体经济;非正式金融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包括民间信贷、私募基金、合会、私人钱庄等。在民间资本充裕、投资需求旺盛的经济体中,民间金融的活跃,有助于拓展金融市场宽度,弥补正式金融体系在储蓄转化投资方面的限制与不足,对推动微小企业发展、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助推经济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相较于正式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在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的形式方面更为多样化,也更具创新力。其健康有序发展能加速金融市场结构的完善和优化,从而推动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我國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尺度有待准确调控,避免矫枉过正
规范、健康、互信发展的民间金融市场,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降低民间金融引发局部金融危机的隐患,我国政府已着手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然而,民间金融最根本的特点是其活力,如监管的价值取向上过于保守,在监管的体制方式上过分干预、不恰当管制,就容易形成金融抑制,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和经济活力的释放。我国目前的民间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引导和行政规范,而这些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容易被教条化,易变性强。这将导致市场对民间金融失去稳定预期而选择观望或撤资,反而会加大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陷入越管越乱、相互“促退”的恶性循环。
2、监管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合理民间金融与非法民间金融之间存在灰色地带。
尽管温州已率全国之先、出台了民间金融监管规范,但我国现行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合理民间金融与非法集资、非法钱庄等非法民间金融缺乏明确界定、法律边界模糊等问题,不利于打击整顿非法民间金融,最终将影响合理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3、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民间金融尚缺乏扎根土壤。
现代商业社会强调契约精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在市场法治方面,我国选择了先发展再补课的发展路径。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从充分自由市场走向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活力并存,过分自由导致了国家干预。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从国家管制的计划经济走向适度自由的市场经济,始终未建立起契约自由,导致合同意识淡漠、诚信缺失。与此同时,市场征信体系的缺失,使监管者无法阻止不理性行为的发生,致使信用危机渗透到各个领域,如商业欺诈、金融诈骗等。缺乏契约精神,使合理民间金融缺乏扎根生长的土壤。
(二)经济环境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创新的关键期,各产业正在经历深刻调整。投资、出口等中国经济增长依赖的主要引擎,已无法继续承担推动中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任。唯一的出路,就是使消费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稳定因素,实现从“中国制造”+“中国投资”,向“中国创造”和“中国消费”的转型。
以我国民间金融的前哨阵地温州为例。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下半年,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银行收紧银根等因素影响,当地许多企业出现新一轮产能过剩、利润下降,迫于压力、不得不求助于资本市场,希望通过投资来抵消实体产业疲软带来的影响。然而,由于温州97%以上的企业都是中小微企业,受申贷规模、放贷限制、放贷成本等因素影响,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这些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本质是互信互利,基于契约精神,在审批流程的规范性、程序性方面存在大量灰色空间。一旦资金链上的某个环节发生周转困难,极易引发资金链的断裂、导致企业破产。
二、完善我国民间金融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供需保护机制
要建立民间融资健康指数,对市场过热或紧缩现象早做预警。具体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民间金融机构依法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对登记在案的民间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联手行业专业咨询组织,对放贷规模、流动资金规模、回款率、借贷行业构成等关键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按月对企业经营情况、按季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定期监控。三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由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民间融资健康指数,保护借贷双方企业主体的财产安全。
(二)建设金融中介结构
主要是积极培育两类组织。一是建立和发展为企业借贷、投资提供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发布、融资融信、放大借贷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依托协会平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趋势、信誉好、发展潜力好、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二是积极培育为民间借贷、投资提供法律、政策、管理、财务咨询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资格和收费行为。
(三)构建良好的民间金融生存环境
要依法确立民间金融的合理地位,从国家层面填补民间金融在法律和监管体系中的空白,赋予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平等竞争的地位,打破正规金融独大的融资格局,实现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与法律化。对民间借贷等合理的、以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集资,要减少干预,对要借鉴企业注册登记的改革模式、改事前审批制为事后核准登记制。对大规模合会、地下钱庄等,要纳入依法管理体系,从最低注册成本、任职条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设定准入门槛,引导其向规范化、公司化的方向转型。
(四)加大民间金融监管力度
要依法建立由内外部风控制度、配套法律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定期公开制度组成的民间金融四位一体监管体系。
一是要建立民间金融的登记、准入和退市制度,通过培育鼓励金融创新、强化监督管理的民间金融发展环境,推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要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业态实施分类监管。纵观发达国家的民间金融治理经验,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并专门立法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来讲,对民间借贷,要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已有的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规范,采用外部监管模式,避免过多干预。对社会集资,要严格限定条件、对象、范围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者、集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确保申报审批渠道畅通,集资活动规范健康发展。对钱庄,要采取准入制和审批制,明确注册条件。
结束语
民间金融保持健康发展、活力发展,是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我国实体经济找到新动力、培育新活力的助推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正经历产业结构深刻调整期,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供需保护机制、建设中介机构、构建良好生存环境、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突破民间金融监管缺位,信用体系、保护机制和预警机制缺失等瓶颈,使民间金融的生命力、创新力与活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打造。(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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