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2015-05-30 18:04安超唐泽洲
2015年5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国际合作金融监管

安超 唐泽洲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的监管。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统筹建设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自律组织;征信体系

一、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

国外互联网技术起步较早,发展也更为成熟,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已较为普遍,但监管方面各国也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样,处于起步阶段,也在探索当中不断完善,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系统的监管体系。但鉴于互联网金融快迅猛发展的趋势及风险特征,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正秉承审慎宽松的态度逐步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1995年10月18日,全球第一家计算机网络银行将在美国正式开业,通过全球最大的计算机网络“交互网络”向个人客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银行业务服务。美国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起步更早,目前美国监管机构在对网络银行的牌照申请、业务规定、监管要求、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要求相比差别不大,但在监管方面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政策,高度重视网络建设和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强调银行稳健经营,重视对客户和投资者的保护。欧洲央行规定各成员国国内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并负责监督和统一监管标准实施,欧洲央行监管的目标旨在坚持审慎宽松的原则监管原则和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提供一个透明、清晰的法律环境,保障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由于金融业发展较早,已经建立起了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支付系统,近年来,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政策正在从行业自律监管向强制的立法监督管理转变。美国秉承审慎的监管原则,注重投资者资金保护,针对客户资金沉淀的管理,美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流动资产或者持有金额相当的担保抵押债券;欧盟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比例、初始资本金数额、持续资金规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其所筹集资金的投资使用范围均给予了严格管制。

(二)对网络信贷的监管

目前,各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处于起步阶段,都在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网络信贷监管。现阶段网络信贷资本证券化程度不高,各国主要根据一般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

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将监管的重点转向网络贷款平台的交易行为。而在此之前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监管范畴,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对其进行监管。英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但需要申请相关机构牌照。英国FCA在正式接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配套推出涵盖众筹、P2P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并着手推动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并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

(四)对众筹融资的监管

在美国,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同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做出规定。JOBS法案规定众筹平台需要向SEC申请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总的来看,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双向沟通。

二、统筹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由于体系的特殊性必须纳入监管,不能留下监管空白,互联网金融对促进中国金融改革、提升金融体系效率有积极作用,应减少管制,放松准入,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竞争,鼓励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另外,监管机构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加快监管法规体系建设,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尚未完善,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结合不同类型的互联网机构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管制度,在沿用传统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监管制度,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是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营造市场运行氛围。

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推动行业自律监管可能比政府监管更灵活,效果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应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鼓励企业本身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陆续成立,并发布自律公约,起到了示范作用对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有积极地意义。

3.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有据可循。

应着力由政府主导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预警分析,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阶段动态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趋势,及时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贷产品和服务。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4.积极参与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监管规则,加强国际合作,发挥中国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十分迅速,全球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需要全球各国紧密合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技术较欧美发达国家存在不足,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人才匮乏,我们要加强与国外国家和机构合作,学习先进技术,培养优秀人才。同时,积极借鉴欧美监管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制定,是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作者单位:上海大學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汉,20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57-61.

[2]李博、董亮,201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10):19-21.

[3]李真,2014.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海南金融,(4):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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