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
薛某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不久后却突发疾病去世,身后遗产有旧房2套。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如果“子”选择了接受繼承,他应以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之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
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贾某一向乐行善事。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贷款5万元,贾某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谁知小王非但没做成生意,反而还赔了一大笔钱,根本无力按时偿还贷款。无奈之下,贾某最终替小王偿还了全部到期贷款。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据此,本案中的谚语是一个法律误区。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小丽与外村男青年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小丽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小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本案中,小丽婚后在男方家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