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网络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产品日新月异,信息产品相互之间的边际越来越接近于零,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欣赏作品和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为著作权产业培育出众多新的增长点,促使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也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今天,如何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业界对这一话题已经讨论多年。现任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维权总监的徐耀明,结合他多年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经历,分享了这方面的心得和体会。
在知识产权道路上扬帆起航
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徐耀明进入碧溪集团法务部,主要负责处理企业商业诉讼和仲裁。碧溪集团旗下的碧溪家居广场曾经以京城首个产权式商铺而风靡一时,又因产权式商铺而陷入无尽的集团诉讼。这一期间,他带领的法务团队处理了数百起类似的诉讼。
谁的青春不迷茫?在探索和规划个人职业方向的道路上,每个人都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离开碧溪集团后,徐耀明曾对自己的职业方向一度迷茫,曾暂时在一家专门为互联网企业服务的美国咨询公司工作了2个月,以非诉讼法律业务为主要内容。在短暂的两个月时间里,他一边工作一边思考和规划自己的职业与人生方向。“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当时正值新京报在招聘法律人才,而徐耀明作为新京报的忠实读者,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不懈的努力与表现,他终于如愿以偿,顺利加入新京报社的法务部,工作仍以诉讼业务为主,兼顾合规及商标保护等非诉讼工作。在新京报工作期间,他先后代理了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新闻网侵权纠纷、首例起诉苹果应用开发商侵权纠纷等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另外,还处理了一系列涉及网络深度链接、视频嵌套链接等诸如此类的诉讼,积累了一定的著作权诉讼经验。
无巧不成书。刚入职新京报不久,徐耀明就有幸介入了国内传统纸媒诉网络媒体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新闻网侵权纠纷,这也是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接触著作权诉讼,从此他正式踏入著作权诉讼的行列。说起这段经历,徐耀明仍激动不已,同时也感慨道,“新京报社是我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启蒙之地,通过一系列著作权诉讼的历练,加速了自身业务成长,促使我的研究和实践向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倾斜,也萌发了继续从事知识产权法律道路的想法。”
2011年7月,徐耀明加盟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致力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研究工作,并带领一支7人维权团队,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作为中文在线的维权总监,徐耀明及其维权团队一直寻求解决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中的方法,通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文化执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等公权力机关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形成了以民事诉讼为常规手段,配以行政投诉和刑事控告方式相结合的维权模式。近年来,中文在线的维权团队除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了数名犯罪嫌疑人,并配合国家版权局在“剑网行动”中,关停大量服务器位于境外的盗版网站。
对行业发展充满信心
徐耀明主要擅长的领域是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以及争端解决,曾代理过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一些案件还被列为年度典型案件。其中,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历时四年之久,经过杭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和最高院再审,最终达成赔偿和解。该案在业内影响巨大,引起了数十家媒体的持续高度关注,已成为国内传统纸媒诉网络媒体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中文在线诉美国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中文在线的胜诉对国内法院审理网络开放平台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中文在线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朝阳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构成教唆侵权。中国法院网撰文称该案是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以来,首例认定教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并因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北京市高院《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
在新的数字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侵权和盗版愈发猖獗。在讨论到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过程中的困难时,徐耀明提出,“最大的困扰是无法确认侵权主体、各地法院判决赔偿标准不统一以及执行难的问题。首先,我讲的无法确认侵权主体的问题,是针对未备案或者备案为个人的网站而言的。目前,工信部因保护公民隐私的需要,仅向公众提供ICP备案的基本信息查询,而无法查询如身份信息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仅对公权力机关开放)。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尺度不一,一些网站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登记。这样就导致无法查实网站备案人信息,也不能确认被告主体资格,最终导致不能通过常规方式对数量庞大的盗版网站提起民事诉讼。个人认为,一方面要向律师开放调查权限,来平衡保护公民隐私和权利人维权需要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有关机关应加强执法,对于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网站依法予以关闭。其次,长期以来,我国多数法院都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由法官结合案情自由裁量,至今在司法判决上没有形成统一赔偿标准。事实上,早在1999年6月,国家版权局就颁布实施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文字作品的稿酬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但该《规定》仅针对纸质图书,排除了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实践中,也仅北京、上海、重庆等为数不多的法院参照稿酬规定判赔。2014年11月,国家版权局废除原《规定》,开始实施《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该《办法》不仅大幅提高了文字作品的稿酬,还与时俱进的提出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付酬。2015年1月,最高院颁布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信息网络侵权管辖作了扩大解释。至此,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对任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许,未来北京法院的判决会‘让侵权人赔到不敢再侵权(引自北京知产法院院长宿迟的公开发言)。最后,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的老大难问题,是多数权利人共同面临的困惑。但随着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的威慑,以及诉前做好充分调查、评估工作,相信这个问题会得到有效的缓解。”
虽然在打击网络盗版侵权的道路上布满荆棘,但是随着政府对网络环境的管制和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中国现阶段的著作权保护环境达到了前所未有良好状态。谈到维权过程中的这些困境和挑战,徐耀明虽略感不安,但对打击网络盗版,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前景仍自信满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针对互联网侵权出台实施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联合多部委每年都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此外,如前所述,201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不仅大幅提高了稿酬标准,也特别强调在互联网领域使用作品参照该标准。同时,修改中的《著作权法》仍在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预见将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和最高法院的这些政策、措施为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营造了良好的大环境”。
在这种大环境下,更加需要提升我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比如在互联网开放平台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上,徐耀明就有自己的观点,为了更清晰的表达自己的看法,徐耀明进一步举例说明:“海淀法院在审理互联网开放平台案件中,一般认为应用审核和身份审核并不当然推定平台服务上存在过错,但是应用审核和身份审核可以说明当应用开发商上传应用后,平台服务商应当明确知道该应用存在于平台上,如果该应用具有明显的侵权可能性,从平台服务商的专业性上应具备一个合理的判断能力。比如,应用开发商上传了一个名为‘茅盾文学奖作品集,并在软件介绍中列举作品、作者等相关信息,这个时候平台服务商对应用进行审核时就应当提高一点注意义务,这么多知名作品打包上传是否有授权?如果平台服务商继续采取‘鸵鸟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必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本人在海淀法院代理的多起诉网络开放平台服务商案件验证了上述观点。而2014年1月朝阳法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发布的《关于互联网开放平台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明确提出‘应用审核、身份审核不应当作为判定平台服务商存在过错的依据,强调‘技术中立。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审理网络开放平台案件,除非权利人经通知后,服务商在合理期限内未及时删除,否则该院一般不轻易适用‘红旗原则。个人认为,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相信将在不久后统一适用标准,同类型案件在两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局面也会得到解决”。
“对于长远的职业生涯,我还未仔细考虑过,但可以确定的是会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希望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和提高,将现有的队伍发展壮大,形成更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团队。在研究领域上,首先还是会专注于网络著作权方向,然后再向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扩展。”徐耀明最后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