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管道有缺陷致同幢房屋渗漏,开发商担责

2015-05-30 08:25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5年5期
关键词:鉴定中心给水管支管

事实回放

张某于2009年购买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商品房201室,入住两年后发现其室内卫生间、客厅、餐厅等多处部位发生漏水。鉴于漏水量、漏水面积较大,初步断定是管道出了问题,物业配合张某对各户给水管道入户阀门逐一进行排查。排查至401室时,发现管井附近有积水,将楼上401室自来水给水管道阀门关闭,渗漏情况没有好转,后将热水管道阀门关闭后,楼下即不渗漏,再开启该阀门时,楼下又发生渗漏。张某与401室业主田某沟通后,田某同意暂时将热水管道阀门关闭。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张某与A房地产公司联系要求其对管道进行维修并赔偿其室内损失,但A房地产公司对此事的解决一直持消极态度,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了A房地产公司。

司法鉴定

法院在审理该项案件时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201室房屋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201室进行勘验时发现室内多处存在漏水痕迹,401室热水管入户阀门为关闭状态,且管内无水。经法院与物业公司协调,301室业主也配合了此次鉴定工作,鉴定中心发现其室内也存在漏水痕迹。为了判断漏水原因,鉴定中心对401室热水给水管道户内支管进行给水试验,将热水给水管道阀门打开,5分钟后,301室墙、顶板及管井井壁出现了渗漏,15分钟后201室内开始渗水,且局部存在滴水。经分析,鉴定中心最后给出了201室漏水原因的鉴定意见:401室热水给水管道户内支管存在缺陷,若401室热水给水管道户内支管通水,会造成201室漏水。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给水管道的缺陷应由A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故作出如下判决:A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给水管道进行修缮,达到不再漏水的条件;如A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拒不维修或维修后未达到指定条件,则法院指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A公司承担。A公司赔偿张某室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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