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的二级再保险模式看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2015-05-30 07:28:57王宁李旭
2015年48期
关键词:日本

王宁 李旭

摘 要:日本创造了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我国也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然而我国在地震或其他巨灾发生后,保险并没有很好的充当风险分散者和损失补偿者的作用,主要是依靠财政救济和民間捐助等措施,所以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困难。通过对日本二级再保险模式的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下,总结经验,并且针对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二者合作提出建议,更好更快的建立健全我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体系。

关键词:二级再保险;日本;我国巨灾保险体系

一、日本的二级再保险模式

(一)日本二级再保险模式的建立

在1923—1933年间,日本各地相继发生大型地震,日本政府开始展开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工作。1964年,日本为加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应对“新泻大地震”的巨大财产损失,日本出台了地震保险制度。196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地震保险法》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建的地震保险体系。此后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不断地补充、修正和完善。在日本二级再保险模式中至关重要的是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mpany,JER),JER是由各私人保险公司按市场份额出资成立的,其主要角色是充当私人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的纽带。JER将“再保险合约”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各私人保险公司进行转分保,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进行再保险,最后一部分由JER自己承担。通过反复分保后,最终形成了一个由各私人保险公司、JER、日本政府和个人四方共同分担地震风险的机制。

(二)日本二级再保险模式的特点

日本的二级再保险模式设计合理且不断完善,在地震发生后及时的补偿损失,尽最大的物质努力帮助受灾群众从灾难的阴影中走出来。该模式具有如下的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作为强大后盾。一旦发生强烈地震将造成巨大数额的经济损失和无法统计的精神损失,日本的二级再保险模式是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个人与政府都纳入体系当中,共同为普通群众遭受地震损失而买单,然而当地震造成的损失超过一定数额时,政府将承担95%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政府也积极引导普通民众投保地震保险,推动其成为强制型险种,为每个家庭和企业提供一份保障。政府以一个重要的参与者保证了日本二级再保险模式的顺利实施和发展,为每个日本家庭和企业提供了保障。

第二,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具有不同的性质,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对其进行严格区分,两者采用不同的保险方式。政府只对居民家庭财产地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地震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仅由私人保险公司承保,保险费率和承保限额由私人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政府只起到监管作用。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减少地震给家庭带来的损失,避免承保的范围过大而无法控制风险,可以更好地为居民震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帮助和进行经济补偿。

第三,公益性很高。地震发生后,经济上的补偿是至关重要的,受灾群众的一切生活基本上都要从零开始,因此日本地震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遵循不亏不盈的原则,即不能从地震保险中获利,要在发生灾害后的第一时间为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这样的高公益性使得日本的地震保险更具有救灾的人道主义精神,并非是保险公司或者政府以此来获利,使地震保险在日本公众内得到广泛认可,扩大了收益的范围。

二、对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

(一)政府

近年来,我国也不断发生天灾,比如汶川地震、雅安地震等,在这些大灾难面前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来救灾,来帮助受灾的人民群众仅仅是不够的,为了更好的应对这些天灾、大灾,我们国家需要尽快完善和构建一套区域型的抗灾保险体系。万事开头难,我们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构建类似巨灾保险体系,收取他们的经验教训,然后在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构建一套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保险体系,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地形多样,是自然灾害的多发区,加上区域性经济发展差异,也让不同区域建立的巨灾保险体系有所区别,针对这个情况在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可一刀切。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需要完善巨灾救助的法律体系,要从法律层面上为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保驾护航。同时政府也可以给予保险人一定额度的补贴,鼓励其敢于参与到保险活动中去,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提高全民参与巨灾保险的投保率。

(二)保险公司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关键的是要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追求盈利为最大目的,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原则。但是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极大的危害性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相当大的不稳定性。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拓宽保费的投资渠道,而不是大量地以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方式持有资金,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保障资金周转顺畅。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部门或子公司,这样可以解决巨灾保险体系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我国风险评估机制,积极借鉴国外保险体系构建发展的相关经验,例如:德国就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那么德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是如何建立的,建立后的效果怎样?在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难题?这些都是我们可以积极了解和学习的。其除了有综合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外,还有大量专业保险公司,在巨灾理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这些企业国家一定要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为稳定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力量。

(三)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

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完善巨灾损失评估机制,增强保险技术支持。我国在巨灾风险模型建设方面滞后,落后的现实我们必须正面面对,敢于应对,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巨灾风险模型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汲取国外发展的相关经验,然后完善我国自身的巨灾风险模型建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发展起来,逐步提升我国巨灾保险发展水平,提高灾难损失的评估速度及准确度,更好的和国际社会接轨。建立必需的保险技术支撑体系,以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作为开发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基础。并且要积极引进与培养保险精算人员,完善数据积累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这样子才好为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一定可参考的数据,使其更加的科学、合理。

加大巨灾保险的推广力度。政府与保险公司双管齐下,加大推广巨灾保险的力度,提高全体国民对巨灾保险的认识,不但认识到巨灾保险对灾后的经济补偿,也要认识到巨灾保险对于国家和每个国民的重要意义。我国以前都是用财政支出和民间捐助来进行救灾和灾后重建,无论哪一项都是纳税人的钱,如果每个灾害发生风险高的城市保险覆盖率可以达到一定高度,虽然政府也作为再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但是这种风险被很好的分散了,保险金将成为重要的救灾来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企业和国民的负担,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 史本叶,孙黎.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其借鉴[J].商业研究,2011,

[2] 付正,刘玮.日本地震保险发展路线图[N].中国保险报,2011

[3] 滕五晓;加藤孝明.日本地震灾害保险体制的形成及其问题[J].自然灾害学报,2003,

[4] 杭少华,德静.从我国现状出发探讨我国的巨灾再保险模式[J].知识经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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