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健
摘要:明宝钞制度的弊端由来已久,一直被人所诟病。本文结合文献记录和相关明代政策,依据史料所反映的当时社会背景,简单描述和分析明代宝钞制度弊端的缘由。以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探索中国纸币发明却未能進一步发展一些本质原因。
关键词:宝钞制度;货币;非正规制约力量
明朝“大明宝钞”制度的崩坏在中国货币史乃至中国历史中都可谓是一件重大的历史事件。现有与明代宝钞制度相关的文献,大多是考察明朝历代钞法的沿革,探寻宝钞遭受民间各个行业的排斥直至最终废弃的过程,把宝钞制度归咎于明朝历代政府的滥发。宋元两朝的教训,为何明朝又会再重演呢?可见,“大明宝钞”制度崩坏的根源并不仅在滥发,明代宝钞制度的设计本身本身是否就有缺陷呢?
一
《荀子·劝学》中提到,有种名为蒙鸠的中国南方鸟,喜欢用羽毛筑巢,且用发丝将巢精致的编织起来。但却将鸟巢托在芦苇的穂上,大风一吹,芦苇尽折,导致巢坠蛋碎的悲剧一幕。如果用这个故事来说明中国钞币发行制度发展停滞不前的状况,也许颇为有意义。
元末钞币滥发,致使物价上升,社会动乱,成为其灭亡的一个诱因。明初,朱元璋更为重视粮食、布匹等生活物资的生产和贮存,“是故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1]。所以,明初的赋役制度只要求老百姓上交“本色”以及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服役,当然,也铸造了一定数量的“大中通宝”和“洪武通宝”以与历代前朝的钱兼行,满足民间商贸需求。但我国毕竟是一个铜资源匮乏的国家,为满足铸造的原料需求,“有司责民出铜,民间皆毁器物以输官”[2],使得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影响了新生国家的稳定。另一方面,“奸民复多盗铸者,又商贾转易,钱重道远,不能多致,颇不便”[3]。洪武八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令民间通行”[4],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5]。自此,建立了以宝钞为主要的官方通货、钱钞并行的全国统一的货币流通体系。
可见,明朝统治者发行宝钞是为了禁止民间“盗铸”铜币,解决百姓之间的交易,更为了便于商人贸易。但《明太祖实录》中有这一记载:“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上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6]。南雄,地处岭南。在明代还是属于一个荒蛮未开发之地。商人从南雄贩货至京师,其艰辛可想而知。原本指望还能获利,却因一个小吏的刁难,导致货物无法出售而血本无归。诉至衙门,所获的赔偿只是该吏员的微薄月俸,这件小事面反映了洪武皇帝本人对商业的一种态度。那么,促使明宝钞制度的建立的真正原因和实际目的到底是什么呢?
二
中国是一个贵金属贫乏的国家,因为金、银、铜等贵金属的匮乏,导致了不少王朝的财政危机,明朝也不例外。明太祖曾言:“土地所产,有时而穷。岁课成额,征银无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7]。可见,政府从各金银矿场所获课税极低,且造成民力浪费易于引发矿徒暴乱,危害当权者的统治基础,所以统治者对于坑冶一事,大多慎之又慎。但这也极大地造成明朝政府在贵金属货币收入方面的损失。加之明初战事不断,洪武皇帝本人又好大喜功,为了笼络人心,每年对卫官军士和文武大臣们进行大量的封赏。由于明初的租赋以实物为主,商税税率又极低,且多数情况下也以征收实物为主,进而导致中央政府的“钱荒”。
《明太祖实录》中曾有这样的记载:“洪武八年,正月壬戌,湖州府民输官钱三百余万入京,次扬子江,舟覆钱没其半,民既代偿。已而军士有得所没钱者有司论当杖。上曰:‘士卒得钱物於水中非盗也,释之”[8]。更为甚者,就连番邦附属之国也对明政府闹“钱荒”一事有所耳闻,擅自更改朝贡物品:“高丽署国事王禑,遣其臣李茂芳等,贡黄金百斤、银一万两”[9]。上述资料所述之事,恰恰从侧面反映一个事实:朱明王朝建立不久就遇到了一次不小的危机。面对“钱荒”,历代的中央集权政府往往会选择增加赋税来解决危机,但这对于刚建立不久的明王朝来说,自然就成了沉重的考验。
刚刚成立不久的明王朝正处在一个新生王朝所特有的困境中,长城以北的蒙元势力一直对明朝腹地虎视眈眈;战后北方长期荒芜,人口稀少,急需休养生息;部分元遗民因对前朝的感念而迟迟不肯效忠新朝廷。这些客观因素都成为增税或实行高税赋政策的障碍。且朱元璋本人一直向往成为一代“明君”,希望能成继“唐太宗、宋太祖、元世祖”之后又一名列青史的帝王。面对“钱荒”,对于大臣提出“理财”的建议,其甚是反对:“天地生财以养民,故为君者当以养民为务。夫节浮费、薄税敛犹恐损人,况重为征敛其谁不怨咨也。”[10]进而以汉武帝用东郭咸阳和孔仅,宋王安石变法为例子,要大臣引以为戒。
汉代隐儒贾山曾说:“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11]。钱的多寡和流转可以和皇帝手中的权利所媲美,这是任何一个集权皇帝所无法容忍的。更何况,这位将君权与相权集于一身的洪武皇帝,更不能允许这世间能和他分享权利的人或物的存在。那么“钞法”这种既有历史依据,又能解决当前困境的方法,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他解决“钱荒”的重要手段。
三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个影响中国千年的儒家理念,也常常因时而异,使得许多君主的做法大相径庭。周厉王就太迷信于此,实行“专利”,最后闹得国人暴动,自己客死彘地。对于熟读史书,“以史为鉴”的洪武皇帝,这样的错误是绝对不能犯的。那么,如何能在保证新生王朝的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前提下,做到悄然加税于民呢?途径之一就是——“大明宝钞”。
“大明宝钞”从未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制度,其印制、发行和流通使用,完全依赖于国家政权的强制性执行力,因此,属于不可兑换纸币。事实上,早在宋元时期,就已经形成了具有较为完善系统的纸币发行体系。据全汉升研究,元初所发行的纸币“中统钞”就已经建立了被称作“丝银本位”制的准备金制度,而这种准备金制度对于元初维持“中统钞”的币值起着关键作用,也利于元朝的商业繁荣和社会稳定。那么,重新创建明朝各项制度,将帝王集权推上又一个顶峰的洪武皇帝,又为何会对此制度视而不见呢?
明初宝钞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是王朝权威的体现,更是明初期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大明宝钞作为货币,自身是没有价值的,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在交易中体现了一般等价物的交换价值。民众接受“大明宝钞”的潜在意识是:在保证自身财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能更方便的进行交易行为。而随着宝钞的不断增发,导致民间日常交易成本的不断上升,在人们的信息和计算能力的有限的条件下,这种信任度被一再透支,导致民间自然形成一种对抗“大明宝钞”的“非正规制约”[12]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人们大脑深处依据自身的生活习惯、历史环境和文化传统对所收集的信息的价值做出“道义”上的判断。
四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普通民众希望通过自身的劳动来改善生活的最真实的写照,也是人天生逐利性的表现。货币的超发,是洪武皇帝追求个人财富和利益最大化的直接手段,而任何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制度,必然是在牺牲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也将使得这一制度失去社会合作的基础。因此,民众对“宝钞制度”做出相应的“非正规制约”[13]:洪武二十三年“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14],到了洪武二十七年“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由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15],至洪武三十年“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16]。可以说,“大明宝鈔”信用已经到达了全面坍塌的临界点,明洪武末期的区域性金融危机已经是全面爆发。
可以说大明宝钞这时已经走到破产的边缘,其购买能力所附带的单向税收化功能已然是全面失效。如果想要继续前行,要么进行自我改革,接受来自民间商业团体力量的约束,对现行的制度加以制约。但是这种情况显然是不被允许,面对强大的皇权统治集团,民间的所谓团体力量显然过于渺小,完全无通过谈判对制度加以改变。那么,只有通过发布新法律来保证大明宝钞现行制度的稳定性成为了唯一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皇权集团统治的稳定和利益的最大化。而为了维护宝钞制度衍生出的新法律产生了新的危害,对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严禁金银交易,并在钞币严重贬值的时候,一度禁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17]。而这一高压措施,非但没能稳定物价和信心,反而适得其反造成民间更大的波动和恐慌。
其次,设立行用库置换旧钞。这本是一个便民的好措施,但终洪武一朝,行用库时开时停,数量极少,且只设于南京城内的东市或承天门外,“库给钞二万锭为钞本”[18],而且还规定“凡军民倒钞,令军分卫所,民分坊厢,轮日收换。乡民商旅则各以户帖路引为验”[19]。造成大量的旧钞无法有效及时兑换,昏烂不堪,使不法商贩和奸吏有可乘之机,“时民间凡钞昏烂者,商贾贸率多高其直以折抑之比于新钞加至倍。又诸处税务河泊所没收商税课程,吏胥为奸利,皆收新钞,及至输库,辄易以烂者”[20]。旧钞兑换不便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剧宝钞在民间的信用缺失。
最后,严禁民间海外贸易。由于浙江福建沿海军民时常与海外藩国进行商业贸易,从主观上造成了物资的外流。而这种海外贸易都是以金银为货币结算,加速了宝钞在沿海地区的贬值。从而明朝政府在洪武十四年,就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为理由,严禁濒海的人民私通诸国。洪武二十三年,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下令一律禁止民间买卖及使用舶来的番香、番货等。到了洪武三十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下海通番。这些禁令不但没能阻止大明宝钞的崩溃势头,反而阻隔了中国走向蓝海的道路,使中华民族隔离于世界民族,错失世界大航海时代的发展先机。
明代宝钞一诞生就给明朝经济带来诸多的困扰,其滥发和低效的回收制度,造成钞币的贬值和伪钞成灾,给普通百姓造成诸多不便。但明朝政府通过“大明宝钞”的单向税收化功能,掠夺民间财富,并对那些那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豪族富户、大商人进一步打击,从而实现统治者眼中的“稳定”。这种“割草机”式的作用或许正是明宝钞制度设计之初的重要潜在意义,故而,明代统治者们便漠视其存在的缺陷了。(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参考文献:
[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十五,第4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2]《明太祖实录》,卷九十八,洪武八年,三月辛酉。
[3]同上
[4]《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第196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5]同上
[6]《明太祖实录》,卷九十八,洪武八年,三月己巳
[7]《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第19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8]《明太祖实录》,卷九十,洪武八年,正月壬戌。
[9]《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洪武十二年,十二月。
[10]《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丁未。
[1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十四,第46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12]道格拉斯·C·诺斯著,刘守英译,《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49页,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13]同上
[14]《明太祖实录》,卷二百零五,洪武二十三年,冬十月戊辰。
[15]《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乙酉。
[16]《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一,洪年三十年,三月甲子。
[17]《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乙酉。
[18]《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一十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
[19]《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一,洪武十三年,五月己亥。
[20]《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