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视阈下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

2015-05-30 07:08王伟禄
2015年5期
关键词:城市社区制度建设

王伟禄

摘要:制度建设对于城市社区自治很重要;经济、社会和国家等基础性建设是社区制度建设的环境基础;普选制作为社区选举制度的基础,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直接民主、多数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统一,民主监督,权力制约和法治的统一;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的精神层面是政治价值的培育。

关键词:民主视阈;城市社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很关键,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此,而对于一个基层自治组织也是如此。早年,罗马史学家波里比阿透过罗马的强大军事,将帝国的崛起归因于优良的共和制度的安排。今天,许多研究大国兴衰的学者也特别强调制度同化力的重要性。像俞可平教授说,“民主是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把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比作一栋高楼大厦,那基层民主应该是这栋大厦的地基,没有基层民主这个地基,那高楼大厦就成为空中楼阁,没有了根基。因此,对于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发展,制度建设非常重要。

1、制度建设的环境基础:经济、社会和国家等基础性建设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在政治制度建设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基础建设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社区经济水平,提高居民收入,没有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居民就不会有谋生以外的时间、精力和兴趣关心和参与政治活动。二是努力培育社区的中产阶级。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政体以“中庸”为原则,以中产阶级为基础。[1]中产阶级相对于位于贫富两端的人来说最为稳定,这有利于社区的社会稳定。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原则也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也会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精神。

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的社会基础性建设,要求大力培育公民社会,保持社会的秩序和平衡。公民社会对于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建设尤为重要,政府与公民社会积极合作,共同管理社会政治生活,扩大公民自我管理的范围,提高社会自治的程度,是民主自治的方向。公民社会有利于具有民主价值内涵的公民文化的培育,有利于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秩序和平衡,从而為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中,基层民主建设要适应和符合国家层面的民主建设总体要求,做到由下及上和由上及下双向互动、双向建设。基层民主的建设需要国家和政府在政策和法治方面的有力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2]十八大报告中讲“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没有党内民主,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将是一句空话。因此,通过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全社会的民主,包括基层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

2、我国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制度建设

民主选举,普选制作为社区选举制度的基础。选举制度从来被当作民主制度的一大基础。选举是民主的直接体现,是民主最基本和重要的实现形式,人民的统治只有通过选举才有可能实现。但是若保证民主的实现,必须保证选举本身的民主性,也就是普选制。城市社区自治作为一种城市居民直接管理社区事物的民主形式,普选制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来源。城市居民选举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利要遵循普遍性原则、直接性原则、透明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直接民主、多数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统一。直接民主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现实实践中还没有完全实现,有时要以间接民主加以补充,但是有学者已经论证过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实现直接民主的可能性非常大,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被萨托利称为“民主原教旨主义”的直接民主形式将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方向。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总会有不同的意见,而多数民主是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但是多数民主不代表“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是代表多数人的意志,但是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人民主权不再集中于一个集体之中,不再集中于联合起来的公民的有形的在场,或者他们的聚集起来的代表,而是实现于具有理性结构的协商和决策之中。”[3]哈贝马斯称这种协商为交往行动,所有人能够平等的参与对话,体现了人们的参与和人民主权。我们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也需要这种协商的对话,形成一种民主协商决策和管理的方式。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的建立是协商民主的体现。

民主监督,权力制约和法治的统一。在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的实践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化的倾向普遍存在,甚至有的已成为政府的下属单位,居委会的组成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显然与社区自治的本质相悖。当居委会滥用职权,侵害到居民的权利时,居民会议有权“用强力对付强力”重新选举居委会。居委会有权就一般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但是涉及社区的重大事务当然是由居民会议全体决定,多数人的意见会获得通过。要发挥议事会议的作用,既对居委会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又要避免居民会议的决定对少数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而议事会议归根结底是由社区内不同身份的居民代表组成,自然会受到居民会议的制约。法治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支柱。此外,在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中,要始终坚持法治的原则,做到“依法治社区”。

3、政治价值的培育: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的精神层面

民主价值是民主制度的精神层面,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中需要培育哪些民主价值呢。

自由。“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4]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自我实现”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求。自由是城市社区的民主自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价值因素。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一个振聋发聩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5]。在社区自治中,居民都是生而平等的,有着同等的人权和政治权利,有权实行自我统治和自我管理。当然,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过度的崇尚自由和平等会导致自由变成放纵,平等走向极端。参与。在城市社区自治中,政治参与是个尤为重要的因素,社区自治的程度与政治参与的程度成正相关,政治参与程度低也就意味着自治程度低。宽容。城市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很好体现了宽容的民主价值,不同身份的居民代表通过协商讨论,以更好的管理本社区的共同事务。责任。在城市社区自治中,责任意味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居委会的组成人员对自己行为的负责程度,二是居民自己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性。

以上是蕴含于民主制度中的价值因素,这些价值因素对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这些价值因素,也就不能称其为民主制度了。

4、结语

当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还要走很长的路。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的民主制度也正处于建设阶段,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在以后的建设过程中,民主制度建设应该和政治教育与动员的程度协调一致。因为根据塞缪尔·P·亨廷顿的理论,政治动员如果超前于制度建设,人们的政治参与欲求与日俱增,但是体制却无法容纳,这样会造成政治不稳定和动乱。⑥这是我们建设城市社区自治,推进基层民主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特别警醒的一点。(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8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页

[6]参阅[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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