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新修订的《环保法》已于2015年元旦正式实施。人们对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的议论很多,对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充满新期待。法律的这些规定无疑赋予了环保监管部门更大的权力,但是,环保部门能否将这些权力行使好,把法律的规定执行到位,对环保部门来说是一场考验。
环境治理是个系统工程,但以前我们把它想得很简单,以为只要一把手重视,有壮士断腕般的魄力就能“药到病除”。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我们很多广泛动员、处罚严厉的环保行动都没能获得预期效果。几十年的污染治理,始终没有改变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这个现实。
近四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环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三十余部,再加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九十余部行政法规,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多达一百二十余部。环境立法居各部门法之首。但令人遗憾的是,如此多的法律并没有遏制住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法律的执行力低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法律的生命力在执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切实执行也终将是白纸一张。2014年岁末,在由环保部、全国人大环资委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的新环保法实施动员全国电视电话会上,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既然新环保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那么,也就必然会考验环保部门是否具有最严格的执行力。
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些当地的污染大户往往也是利税大户,为了政府的钱袋子很多当地一把手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有些地方领导还成为了它们的保护伞。而这样地方的环保部门在执法中会困难重重,很多违法告知书或处罚决定都成为一纸空文。新环保法规定,针对那些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可以对违法者实施治安拘留处罚。当这种违法行为出现后,环保部门愿不愿意移送,敢不敢移送公安机关,都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另外,在执法过程中的环保部门内部问责机制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很多专家表示,立法要从注重“立权”向注重“立责”转变,失责就要被追究。應当对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作出处罚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规定,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对违法排污又拒不整改单位可以实施按日连续计罚。这样的法律条文不可谓不严。对这些法律条文的严格执行必将极大地推动环境治理。
但治污和生态修复是个“病去如抽丝”的渐进过程,它既要有壮士断腕般的果敢,也需要滴水穿石般的韧劲。只有当最严厉的环保制度、最严格的执行与持之以恒的坚持相互策应时,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才可能如期再现。
(摘自《绿色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