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创环境公益诉讼合作新模式

2015-05-30 10:48:04郑秀亮陈彦鸿
环境 2015年5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局天河区调查取证

郑秀亮 陈彦鸿

5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联合签订《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袁征指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三方合作协议的签署,开创了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全新环境公益诉讼模式。”这是广东乃至国内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一次全新探索。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监督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在环境污染纠纷逐年上升的形势下,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而且要有较好的社会公信力。这些要求给环境公益诉讼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为打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掣肘,真正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惩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等三方经协商达成了共识,并签署合作协议,建立了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诉讼新模式。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基金会是广东本土唯一一家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主体。根据合作协议,基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后,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将作为基金会的共同支持起诉方,积极主动协助基金会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广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作为已备案的省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将为诉讼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检察院作为共同起诉方,可以帮助社会组织对诉讼进行把关,从是否适合提起诉讼、如何调查取证、需要开展哪些损害评估等,给社会组织提供指引,降低诉讼的成本,也可以避免‘滥诉情况的出现。”袁征表示,政府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加入到民间环保团体公益诉讼的阵营中来,为诉讼提供技术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有助于解决取证举证难的问题,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极大的强化了环保公益诉讼力度,对维护司法公正、环境公共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注重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环境公益案件线索,并及时向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移送有关案件线索,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移送案件材料。”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倪瑞兰表示。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曾东标在签约仪式上也表示,天河区环境保护局接下来将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在办理环境案件中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同时发挥环境执法的工作优势,协助民间环保组织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等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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