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条件下表达自由的规制

2015-05-30 06:23朱兰萍
大学教育 2015年6期
关键词:自媒体法律

[摘 要]自媒体民主化的特性使公众的表达自由在这一平台上得到极大拓展并产生积极意义,但同时也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侵犯到其他合法权益,严重者甚至造成社会动荡。针对自媒体特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和底线伦理共同对这一条件下的表达自由进行规制,扬其所长,遏其弊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关键词]自媒体 表达自由 法律 底线伦理

[中图分类号] D912.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6-0159-03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供公众选择和使用的信息载体越来越多,如QQ、论坛、贴吧、微博、微信等,这些信息载体就是我们所称的自媒体,它是一种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转播方式。自媒体的发展使宪法层面的表达自由有了技术层面上更为开阔的实现渠道。但欣喜之余也看到了这样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抢盐风波、2013年北京老外撞大妈事件等,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自媒体空间,表达自由是否要受限?怎样才能保障民众充分享有表达自由的同时又能促进自媒体的健康发展呢?

一、表达自由: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个人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

一般认为,表达自由是指每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言论表达活动,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或收集或传播有关的信息,其他人对之必须尊重而不能妄加干涉。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在其经典著作《论自由》中阐述了这样的观点: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政府压制任何观点的时候都有可能压制了正确的观点;任何观点都存在合理的部分,压制任何观点都会将其合理部分埋没;姑且认为存在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那么它的作用就是证明了与其相反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故完全错误的观点也有存在的价值。这个观点为表达自由的存在提供了积极的理论依据。近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民主化进程的加速,表达自由在人权保障、推进一国政治民主及司法公正有积极意义,其正面价值得到凸显,因而许多国际公约和现代法治国家都把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确认下来。《公民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 “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发表意见和表达的自由;这一权利包括不受干扰地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通过媒体,不问国界地寻求、接受和分享信息的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也均有相同规定。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的拓展与异化

(一)表达自由的拓展

自媒体的便捷、匿名、开放的特点突破了人们性格中的内向、心理上的担忧以及先前表达渠道的单一和繁琐等障碍,使得人们更愿意通过这一平台来分享信息、表达诉求、交流意见,因而表达自由在自媒体空间得到极大拓展,包括表达主体、表达内容及表达方式的拓展。这种拓展不仅激发了自媒体自身的活力,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拓展无论在汇集社情民意,帮助决策者作出科学决策方面,还是在监督公权力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方面产生的积极意义都是先前条件下的表达自由无法比拟的,所以说,借助自媒体这一利器,表达自由正面价值得到进一步凸显。

(二)表达自由的异化

自媒体的特性对表达自由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积极彰显其正面价值,但也使其影响发生一些异化。在自媒体中,人们匿名存在,这意味着在分享信息和表达意见后,很难被追究责任,这极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和行为的无度。例如2013年因在埃及文物上刻上汉字“丁锦昊到此一游”的初中生丁锦昊被愤怒的网民人肉搜索后,其个人信息立马被公布到网上,就连其曾就读的小学的网站也被黑。显然,人们在对丁锦昊进行舆论审判的过程中,他作为未成年人的许多权利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被忽略了。同时,在自媒体传播活动中,有些人过分追求信息发布速度和点击率而忽略信息的真实性。例如文首提到的2013年北京老外撞人事件,由于图片拍摄者个人轻率不负责任的报道,既伤害当事人、误导读者,也影响了自媒体信息的公信力。再者,自媒体即时互动、群体化的特征让信息的传播速度超出想象,而受众的辨别能力有限,一旦自媒体传播中出现虚假信息或不当言论,随着使用者轻点“转发”被急速地传播和放大,信息的接受者在一瞬间呈几何倍数增长,其快速传播带来的恶果往往超出我们的预料,甚至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后QQ群里散布谣言引发全国“抢盐风波”。因此尤其当信息传播具有公共性的自媒体作为天使为表达自由的拓展带来福祉的时候,人们也发现没有边界的自媒体表达自由也有魔鬼的一面,所以,各国都纷纷采取措施对自媒体表达自由进行规制。

三、我国自媒体表达自由当下之规制

我国现在对自媒体表达自由的规制侧重于对表达内容和表达渠道的规制,也有对表达主体的限制,主要通过立法和技术的手段来实现。

(一)立法规制

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规定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等均规定了不得在网络传播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授予相关部门或个人限制公众在自媒体上表达的权力,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0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9条等规定出现立法限制传播的内容,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采取立即停止传输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实质就是授权相关部门和个人切断表达渠道。第三方面体现在对表达主体的限制,2014年8月施行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第7条明确了即时通信工具中对时政新闻发布和转载主体设限。此外,2013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厘清了网络上公众意见表达与刑法的边界。

(二)技术规制

国家公共网络监控系统,是政府在其管辖互联网内部建立的多套网络审查系统的总称,主要涉及公共网络监控系统,尤其是指对境外涉及敏感内容的网站、IP地址、关键词、网址等的过滤,其采用的关键技术一般可分为国家入口网管的IP地址阻断、主干路路由器的关键字阻断和内容发布过滤。这三种监控技术实质都体现了事先过滤的原则,通过事先制定的敏感词汇对各类网络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信息进行过滤,使得公众可表达的渠道和最终接触的信息受限于政府的审查中。

综上,当前我国所采取的立法和技术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即借助技术手段尽可能在事先对属于立法规定的限制传播的内容进行过滤或阻断,或者事后通过人工审查的方式对限制传播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不可否认,这对于自媒体空间无边界的表达自由可能滋生的负面效应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但也存在弊端:1.政府部门设置的敏感词汇并不向公众开放,主导权完全掌握在监管部门。而仅凭一个或几个关键词对表达内容作出违法之结论实在有些牵强,况且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网络运营商为避免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往往会在监管部门给的敏感词标准上扩大词汇量,难免造成过度管理之嫌;2.立法中权利救济规定的缺乏。当公众的表达内容有违法之嫌疑被删除或屏蔽后,如有异议怎么办?现有立法鲜有权利救济的规定。

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最富吸引力之处在于传播方式的自主开放,最大价值在于表达自由。那我国当前的自媒体表达自由规制制度是否正视了自媒体特点,采取合理方法,实现这一问题的有效治理有待商榷。

四、我国自媒体表达自由规制之我见:实现法律与底线伦理的共同治理

(一)制度设计的总体目标和路径选择

制度设计的目标就是要寻求规制的平衡点。依托于网络技术的自媒体表达自由规制要把握的整体性原则是:既要保障公众自由表达权利的积极实现,又要有效抑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保障自媒体良性健康发展。基于这一原则,应确立以下基本认识: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尊重法律权威。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故只能以法律的形式来限制。二是应在保障自媒体表达渠道的畅通下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渠道自由是对表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尊重,内容合法是社会规范的需要,也符合行为人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义务要求。三是尊重网络自治特性,充分发挥网络运营商、网民自身作用,实现有效规制。

(二)通过立法明确保障范围和原则

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表达自由当属宪法需要保留的问题,必须受到宪法的直接保护。因此,对我国宪法中表达自由作出细化规定乃当务之需,具体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第35条进行法律解释并确定网络表达自由的原则:1.事后审查原则。一定要保证表达渠道的通畅,在这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后的监督制度。2.明确与现实的危险原则。这是被美国等国家司法界较为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意指只有具有即时危险的言论才不受保护、限制传播,一般的事实陈述、意见表达,都应保护其存在。3.区分对待的原则。即对不同的内容和表达主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如对于事实和法律认知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审慎处理。

(三)增强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1.对于限制表达的情形的规定要明确。现有立法规定中对限制传播信息的规定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列举再加上一兜底条款的方式,带有很强的原则性,使得网络运营商要根据这些条款规定去认定违法言论困难重重。还有“微信十条”对时政新闻的发布和转载主体设限,那就要对“时政新闻”作出清晰界定,否则立法操作的实效肯定大打折扣。

2.完善救济制度的规定。“无救济即无权利”,立法中必须补充当民众的言论被错删或无故过滤掉而致使表达自由权利受侵时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四)倡导自媒体参与者坚守自媒体传播底线伦理

法律的规制作用不是万全的,我国又属成文法国家,立法程序严格又冗长,而自媒体所借助的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所以立法“慢拍”现象在这一领域特别突出,在这种情形下,如何来维护自媒体空间的秩序呢?任何一个社会,无论是实在的还是虚拟的,都需要一种基本的道德共识才能维系和良性发展。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工具,自媒体本身并不制造和传播谣言与其他不良信息,造成自媒体信息失范的关键还是在于使用自媒体的人。这就要求政府正视底线伦理的积极作用,让其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共同营造良好的自媒体秩序。

底线伦理是20世纪90年代由我国著名学者何怀宏提出并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学说。底线伦理即道德底线或基本规范,不同于高韬的道德,它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用何怀宏的话说,对底线伦理有一个通俗的说法是:你不想被偷、被骗、被抢、被杀、被强制和被伤害,那么,你也不能对别人做这些事。总之,只要你是一个社会的成员,你就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不管你有什么信仰,追求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不管你多有权、多有钱或多有名,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你是不能丢的。所以,在自媒体空间里,无论是平台的管理者、运行者,还是用户都应坚守诚信、无害和公平的底线伦理。

对平台管理者,应携手政府各部门及有影响力、公信力的主流网站积极参与到自媒体中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让公众了解事实,保证自媒体空间公共意志的理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及不良信息的传播空间,引领自媒体成为一个正向的舆论场地。

对网络运营商来说,对于自媒体的特点和运行规律比监管者更熟悉和了解,所以政府应采用减免税收、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鼓励其在追求企业利润的同时,也应要求运营商诚信经营,积极担负起自媒体信息识别和正向舆论引导的社会责任,即通过技术、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构建用户信用评价系统,虚假、不良信息的处理系统等逐步完善行业自治规则,使各参与者在自媒体空间进行负责任的表达,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对于网民,在自媒体平台上不想自己被骗、被伤害,那么自己就不能对别人做这些事,所以要谨慎对待自己的每次发言,发布信息能做到表达准确、客观理性,坚决不造谣。其次,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不随便转发和评论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不传谣。在韩国,网络语言暴力同样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韩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规制这一问题,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面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但事实表明实施效果和未实行实名制前无甚区别。最终,2011年8月韩国政府废除了网络实名制。与此同时,韩国建国大学教授闵丙哲自2007年在其教的学生中发起一场名为“善意回帖”的运动。“善意回帖”即善意地回复帖子,倡导网民不要在网络上随意发出攻击人的恶意帖子。时至今日,这场善意回帖运动对韩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以及语言习惯形成产生很大帮助。这种治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 参 考 文 献 ]

[1] 梁刚.论自媒体传播的底线伦理问题[J].中国出版,2014(8):22-25.

[2] 多国丽.善意回帖:韩国教授的民间努力[J].世界博览,2014(14):26-27.

[3] 罗楚湘.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兼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J].法学评论,2012(4):15-23.

[责任编辑:钟 岚]

[收稿时间]2014-12-27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自媒体大发展背景下大学生网络舆论传播规律及引导路径研究》(2013SJDFDY028)。

[作者简介]朱兰萍(1975-),女,江苏常州人,常州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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