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利益视角下的《法德农民问题》新读

2015-05-30 10:45王冲冯争
宁夏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合作社恩格斯

王冲 冯争

摘要:农民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法德农民问题》可谓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利益问题的集大成之作。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从多个角度阐释了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详细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保护农民利益的具体思路和措施。这些思路措施既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又具有实践上的有效性。

关键词:恩格斯;合作社;农民利益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6-0086-04

收稿日期:2015-09-25

作者简介:王冲(1990-),男,山东济宁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农村发展理论研究;冯争(1991-),女,山东菏泽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农民利益问题是整个“三农”问题的核心,党中央一贯高度重视“三农”问题。2015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举行第22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再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通过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这些论述和要求,再次显示了党中央对于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坚定态度和高度重视。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也高度关注农民利益问题,并留下了许多重要理论著述。其中,恩格斯在逝世前一年即1894年所著的《法德农民问题》,可谓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利益问题的集大成之作。长期以来,虽然学术界对《法德农民问题》已有颇多研究,但鲜见有基于农民利益视角的专门研析。本文不揣鄙陋,就此试做分析,并以此作为恩格斯逝世120周年的纪念之作。

一、农民利益受侵与《法德农民问题》的创作

19世纪晚期,受农业资本主义的影响,法德两国的广大农民逐渐走向破产,尤其是广大的小农生活状况不断恶化,由此导致农民运动的此起彼伏。而此前一直专注于议会斗争的法国工人党与德国社会民主党,在看到法德两国的农民运动有了较大的发展后,也将目光转移到了农民运动中。法德两党的领导人为了在议会竞选中争取农民的选票,先后制定并通过了《马赛土地纲领》以及《南特纲领》。尤其是《南特纲领》,对农民的私有观念和小农私有制作出了无原则的让步。在恩格斯看来,这种纲领不仅不能给予法德两国的农民任何利益上的保护,相反会严重侵害农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鉴于此,恩格斯抱病写成《法德农民问题》,并在其中对《南特纲领》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驳。

首先,《南特纲领》提出要保护农村土地私有制无助于保护农民利益。在对待农村土地私有制的问题上,恩格斯与《南特纲领》的起草者们存在着根本性的认识分歧。恩格斯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制是一种即将灭亡的生产方式,保护它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提出了消灭所有制的目标要求。换句话说,不允许私有制的存在,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即使在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那里,小农经济也是不复存在的,“无论是在斯密的自由经济论中,还是在李嘉图的国民分配论中,都是没有自耕小农和小农制的历史地位的,他们所描述的未来图景是农民小生产者必将被资本主义大生产所吞没”[1](P46)。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小农经济,作为一种落后的经济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必然会被淘汰。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2](P485)另一方面,恩格斯认为,正是农村的小土地私有制,造成了农民日渐窘迫的状况。当时,由于面对海外低粮价的冲击,欧洲的农民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土地和房屋,他们的房屋田产成为国库、高利贷者和新兴大地主垂涎的猎物,并终将被剥夺。在此情况下,《南特纲领》承认和保护小农土地私有制,既不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也不能保护农民的现实利益。对此,恩格斯严厉地批评道:“你们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种形式的奴役延长着他们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2](P491)。

其次,《南特纲领》提出要保护农业雇佣制,这也将严重侵犯农民的利益。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在消灭雇佣劳动私有制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雇佣剥削劳动的”[2](P493)。但是,尽管社会主义政党在工人面前高声疾呼消灭剥削和雇佣劳动,《南特纲领》的起草者们却认为在农业方面可以允许剥削短工的存在,因为“佃农是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自己受着剥削才被迫出此一途!”[2](P493)如果说《南特纲领》允许佃农雇佣工人剥削农业工人是因为佃农本身也在受着剥削,那么,拥有更多农业工人的大农和中农是否也因为自身受着“剥削”而获得《南特纲领》的保护呢?如此一来,那些受剥削的农业工人的利益又由谁来维护呢?在这里,《南特纲领》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原则,企图使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合法化、常态化,它所保护的不是最底层农民和雇佣短工的利益,而是那些有能力雇佣农民和有能力兼并土地的人的利益。

第三,《南特纲领》主张工人阶级与农村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为伍,这样小农利益受到侵害时必然无处诉求。《南特纲领》主张无产阶级政党不仅要吸收农村无产者和小农、中农和大农,还要“联合农村生产的一切成分和在各种法律基础上经营国内土地的一切种类的活动”[2](P490)。如此不加区分的联合农村的“一切成分”,究竟是要反对什么?大土地者会与社会主义政党联合来反对自己吗?显然这种联合是《南特纲领》起草者们的一厢情愿。如果社会主义政党真的能够将农村大土地者、大资产阶级吸引到同一阵线来,那么广大小农的利益要由谁来保护呢?对于《南特纲领》的这一荒唐要求,恩格斯进行了严厉驳斥:“我坚决否认任何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有任务除了吸收农村无产者和小农以外,还将中农和大农,或者甚至将大地产租佃者、资本主义牧主以及其他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国内土地的人,也都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我们党内可以有来自任何社会阶级的个人,但是我们绝对不需要任何代表资本家、中等资产阶级或中等农民的利益的集团”[2](P494)。《南特纲领》连敌我尚不能分清,更谈不上有效地保护广大小农的根本利益了。

二、《法德农民问题》关于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的诠释

恩格斯反对《南特纲领》起草者对小农的百依百顺,但从来没有反对维护农民利益。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关注广大农民尤其是小农的利益问题。马克思在其早期作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就坚决地站在维护贫苦农民利益的立场上。在之后的革命生涯中,马克思、恩格斯又逐渐认识到维护农民利益是社会主义政党无可逃避的义务。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对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性的认识又有所深化和拓展。

首先,维护农民利益是发展壮大无产阶级政党的需要。发展壮大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求解放、谋利益的必要保障。而维护农民的利益,显然有助于发展壮大无产阶级政党,因而也就有助于维护无产阶级自身的利益。换言之,农民和无产阶级本身就属于同一利益共同体。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其一,农民不是无产阶级的敌人,而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农民虽然在农村有一小块土地,属于私有者,但同时又作为劳动者而存在,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属于自己的生产品并以此为生,没有剥削其他人。这就决定了农民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其二,农民人数众多,他们可以直接充实扩大无产阶级政党的规模。在当时的欧洲,“从爱尔兰到西西里,从安达卢西亚到俄罗斯和保加利亚,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2](P484)这些受着剥削的农民,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因素,本身就可以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基础和成员来源。其三,农民本身就属于未来的无产阶级。虽然农民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但随着农村资本主义的巨大发展,他们将逐渐失去土地而走向破产,最终变成无产阶级。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恩格斯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并指出:“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2](P500)

其次,维护农民利益是取得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一贯认为,争取包括农民在内的中间阶层,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马克思曾强调指出,如果农民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革命就会得到一种合唱,若没有这种合唱,它在一切农民国度中的独唱是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3](P684)但在当时的欧洲,广大农民并没有真正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同盟军。相反,由于农村生活的与世隔绝,以及小生产与私有制的决定性影响,使农民一直仇视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者。“西欧的资产者,特别是在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区,不用很费气力就能使得农民把社会主义工人想象成 partageux,即‘均产分子,想象成设法抢夺农民财产的一群懒惰而贪婪的城里人而怀疑和憎恨他们。”[2](P484)要消除农民对社会主义者和无产阶级政党的这种误解,就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利益。就像马克思在1870年批判巴枯宁时指出的那样,“无产阶级要想有任何胜利的可能性,就应当善于变通地直接为农民做很多事情”[4](P287)。否则,无产阶级就不会得到农民的认同和支持,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也就成为不可能之事。

最后,维护农民利益是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起巩固的社会主义制度,完成对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尤为重要和困难的是要把那些私有观念根深蒂固的广大农民顺利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上去。而达到此目的的一个基本前提,无疑是要切实关心和维护农民的利益。恩格斯对此解释道:“我们使之免于真正沦为无产者,在还是农民时就能被我们争取过来的农民人数越多,社会改造的实现也就会越迅速和越容易。”[2](P500)在恩格斯看来,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利益需求,不断给他们看得见的实际利益。对于那些在革命后依然拥有土地的农民,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加以利益诱导,让其自愿放弃土地。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违反农民的意志,剥夺农民的利益,极有可能遭到农民的强烈抵触,从而导致社会主义改造的失败或低效。

三、《法德农民问题》关于维护农民利益的思路措施的阐述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不仅从多个角度阐释了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而且详细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保护农民利益的具体思路和措施。历史表明,这些思路措施既有力回击和及时纠正了法德两党在农民利益问题上的错误主张,因而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又能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因而具有实践上的有效性。

首先,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深入农村,充分了解农民的利益需求,以此来制定正确的路线纲领。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讲到:“为了夺取政权,这个政党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2](P485)换句话说,像在法德这种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里,无产阶级政党若想真心实意地关心和帮助农民,就应该主动跑到农村去,亲自调研农民真实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有效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纲领。当然,农民本身分为若干不同的阶层,对不同阶层的农民应该有所区别。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对农村居民进行了科学的划分,将其分为四种主要成分,即小农、中农、大农和大土地占有者。恩格斯认为,小农应该成为无产阶级联合和争取的主要对象,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小农的身上,因为“在所有的农民当中,小农不仅一般说来对于西欧是最重要的农民,而且还给我们提供了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2](P486)。对于小农,“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与占有”[2](P498);对于大农和中农,“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尽力使他们也易于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2](P503);而对于大土地占有者,“我们的党一掌握了国家权力,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2](P503)。

其次,合作化道路是解决小农问题乃至整个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马克思早年在谈到法国农民时曾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3](P677)。单个小农虽然没有话语权和自我保护能力,但由于他们人口众多,一旦联合起来将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力量。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通过对法德两国农民的现实处境的分析,进一步提出合作化道路是拯救农民的必由之路。恩格斯指出:“这里主要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他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的陈旧生产方式。情况就是如此。现在我们来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的经营。难道不能使农民理解到,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吗?”[2](P499-500)在资本主义社会,农村土地私有制终将导致农民的贫困与破产,而在未来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只有大力发展以合作社为载体的大规模的合作经济,并以此代替土地私人占有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农民才能得救。

再次,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禁止剥夺农民尤其是广大的小农的意愿。马克思恩格斯一贯认为,在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时,由于农民的认识与适应需要一个过程,因而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诉求,不能强制小农放弃私有制,更不能暴力剥夺农民。马克思在谈到如何实现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时曾特别强调,一定“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个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4](P287)。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进一步强调:“小农的灭亡是必然的,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加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2](P498)。“我们只能向他们许诺,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2](P500)这些论述,表明恩格斯坚决反对用暴力的手段直接剥夺小农意愿和诉求。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对我们今天认识和解决农民问题具有超越历史时空的重要价值,正如黑格尔的辩证法对于马克思理解和创立唯物辩证法具有巨大历史价值一样。[5]同时,让农民彻底抛弃小农经济下的私有观念,进而更快地实现合作化,恩格斯认为教育和示范说服的手段必不可少,应该用成功的合作社作为示范的标本,以此来引导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这些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说服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而且也许还有某些大农相信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2](P503-504)。

最后,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对农民予以慷慨的物质帮助。鉴于农民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在革命胜利、政权建立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回报农民,给予他们多方面的优待与帮助特别是物质上的帮助。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特别提出,要从资金与土地两个方面帮助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要提供资金帮助。恩格斯说:“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他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2](P499)“我们在这个意义上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的一些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9/10”[2](P500-501)。另一方面,要提供土地支持。恩格斯认为,为了帮助农民合作社实行大规模经营,国家应该在土地利用方面予以支持,“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2](P499)。虽然恩格斯所讲的这些资助是直接针对农民合作社而言的,但鉴于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因此,资助合作社就是资助农民。[6]国家通过资金与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将合作社逐步升级为更高级的形式、获得更好的发展,农民的利益也将因此更有保障。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李慎明,王伟光.农业农民问题与新农村建设[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孙迪亮,李西祥.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J].哲学研究,2015(1).

[6]孙迪亮.恩格斯晚年的农民利益思想探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4).

猜你喜欢
合作社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诗歌创作再评价
色彩的堆积——迈克尔·托恩格斯作品欣赏
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国的观察与预见
关于新型农业营销力评价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贱利抑或高利:抗战时期川省农村合作贷款利率研究
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与启示
完善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烟农专业合作社用工管理探析
恩格斯军事治学的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武器装备思想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