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5-05-30 04:27刘松涛王俊帆曾云阳
中国市场 2015年8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刘松涛 王俊帆 曾云阳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稳步推进,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暴露出的个人信用问题也逐渐增加。因此,个人信用体系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了当务之急。为了更为科学、高效和专业地进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本文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归纳了近些年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02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用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强。现今人们不仅从传统的道德角度去思考、理解信用,更从经济的角度去衡量、评估信用,认为信用是货币与资本的等同物,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信用不仅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杠杆作用,也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也在于市场参与者的诚实守信。在看到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强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当前我国社会中依然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信用缺失现象的存在不仅与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国的目标不相匹配,而且也会对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大力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体系制度,以此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保障。

1 个人信用体系的概述

1.1 信用的含义

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信用具有不同的含义。从伦理道德上看,信用指的是某人信守诺言,这是一种良好道德行为的体现。从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指的是人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债权人的借出以收取利息收益为前提,债务人的借入以按时还本付息为义务。从法律意义上看,信用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是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先前所订立的“契约”规定享有某些权利和肩负某些义务[1]。

1.2 个人信用体系的含义

个人信用体系是一套精确记录不同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记录查询系统,该系统不仅覆盖了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历史记录,也涵盖消费者的家庭收入总额、家庭资产总量等相关信息,同时也会记录消费者产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到的相应处罚[2]。

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现状

由于受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不同国家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度存在一定差异。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公民信用观念的逐步提升,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的重视,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

在监管机构方面,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相关方相互协调配合,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了长足进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2月在上海建立联合征信试验点,这是央行首次推出建立地方联合征信的相关政策,该政策开启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大门[3]。同年7月,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挂牌成立。这是我国首家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该公司通过开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首次实现了以银行为主体的多部门联合征信。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正式开通运行。截至2013年,该征信系统记录了我国大约6亿人的个人信用信息。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在全方位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突出信贷征信的重点地位。在200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职能的相关文件,文件指出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强化对信贷征信业的有效管理。

在法律建设方面,我国现有的各类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求尽快进行《征信管理条例》的修订并制定《信息披露条例》,力求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的运营并强化对征信系统的管理[4]。2007年,我国政府为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由国务院办公厅批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今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具体步骤。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明文规定了征信机构资质、征信业务规则、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流程、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堪称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在信用数据方面,我国在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各类信用数据的收集整合已初具规模。为了加快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共享,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组建了“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该举措迈出了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收集整合的第一步。2006年,全国统一个人数据库正式开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该数据库中已有近8亿自然人的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数据,而在这些存在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中,有过信用贷款的比例约占30%[5]。

3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依然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3.1 个人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过高

衡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该体系能否较好地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零碎信息进行归纳集中并及时更新[6]。而在实践过程我们发现,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较为分散且开放程度较低,这就导致了我国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信用数据征集成本增加、效率低下和更新频率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也会导致个人信用数据利用率的下降。

3.2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天生存在着分散、零乱的特征,因此个人信用信息在共享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区域性与局限性等问题,因此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加之不同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可能存在屏蔽信用信息的行为,因此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在不同部门间呈现相互割裂、共享不足的现象,而且在部门与地方间也难以实现有效共享[7]。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中介机构也就无法获得具体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这种个人信用信息分散的状态不仅加大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成本,也严重限制了个人信用信息效率的发挥。

3.3 个人信用奖励惩罚机制缺失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信用意识的增强并非完全同步,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的地方也可能出现某些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较为薄弱的现象[8]。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中信用认识不足、信用概念弱化和信用贷款违约的人数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的个人贷款违约率大约为2%;而在2005年之后,随着新一轮经济的增长,个人贷款违约率也随着呈现逐步攀升态势,2009年个人贷款违约率达到了7.9%,在2012年更是达到了8.2%。由于目前我国尚且缺乏相关的个人信用奖励与惩罚机制,这在导致对守信者的相关补偿无法到位的同时,也弱化了对于失信者的相应惩罚。长此以往就会让守信者产生守信回报不足,失信者形成失信成本低廉的错觉,从而进一步助长了失信行为的发生。

3.4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不足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是否足够强大是衡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个人信用中介服务结构都处于业务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些信用中介机构大都缺乏较强的专业性与市场性;加之社会上人们的信用意识也相对较为淡薄、信用服务需求程度较低,这些因素都阻碍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9]。而且,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大都采用小众化经营和分散化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便于不同信用中介公司自身进行灵活管理的同时也造成了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和规模化运行而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5 个人信用相关政策法规缺失

个人信用相关政策法规可以从法律层面推进和保障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但近些年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始终忽略对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视,现阶段市场上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政策法规缺失严重。截至2013年,全国3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只有深圳和上海市颁布了关于个人征信与信用评级的相关法规,其他省市在个人信用相关政策的出台上几近空白。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方面仍然还存在着许多空缺,而这种空缺的存在可能就会导致征信过程中个人及其家庭收入不透明现象的出现,也可能会引发相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10]。因此,个人信用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评估的真实信与可靠性,而且也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4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4.1 降低信用数据征集成本,提高信用数据更新频率

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与更新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能否及时、完整和全面地收集信用数据关系到个人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进程。因此,我国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各关联方的整合,通过对不同关联方的整合来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征集效率。就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关联方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监督部门应该通力配合,共同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规范个人信用行业,这样在增强了信用数据征集相关方开放性的同时也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了信用数据的更新频率,可以避免因为信用数据的更新时滞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4.2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个人信用信息是不同机构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拥有一个高效、科学和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不同机构间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效率,也有利于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因此,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就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信息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来增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提高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进而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4.3 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个人信用奖惩机制

无论是从道德层面或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最终都是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来实现,而我们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如果缺失个人信用,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个人信用环境,政府和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来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来增加人们的信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该推出对失信人员的多部门联合制裁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并通过建立相关的信用奖励与惩罚机制,由政府、相关金融机构与社会机构共同做出市场化的奖惩承诺,对信用度较高的人给予相关的优惠和便利,使其感受到守信所带来的好处与便利;而对失信者给与道德与经济方面的惩罚,使其付出相应代价,以提高其失信成本。

4.4 培育专业信用中介机构,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以信用中介信用职能的发挥为前提的,因此也可以说信用中介机构职能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败。因此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专业化、市场化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由于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信用中介机构大都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市场性,因此,政府应该着力扶持和培育具有权威性、导向性为特征的信用中介机构,并以此来带动其他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此外,在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信用中介的管理,正确引导、扶持信用中介机构朝着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此来推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4.5 健全个人信用法律法规,降低信用评估相关风险

法律作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保障,当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尤其要注重对于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政府应该重视法律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可以围绕相关信用秩序,研究并制定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就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个人征信管理方法来解决征信过程中出现的征信方式不规范、征信范围不具体和个人隐私保密不严格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颁布明确信用主体角色与收入水平的法律文件来增加个人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降低相关的法律与道德风险,以此来推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李健.金融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0-42.

[2]许华荣.论中国个人信用的缺失现状及完善路径[J].科学理论,2010(21):189-190.

[3]李贞彩.个人信用体系的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2(2):1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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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晶,刘艳红.浅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框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5):87-88.

[6]赵志星.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6):102-103.

[7]白云.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监管的法律思考[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0(1):12-13.

[8]张亦春.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255-260.

[9]何建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选择[J].消费经济,2004(3):49-52.

[10]张风云.构建个人信用制度 打造社会信用基石[J].生产力研究,2007(1):49-52.

[作者简介] 刘松涛(1992— ),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金融、县域经济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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