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死亡获赔巨款,两位“妻子”携子争夺谁是赢家?

2015-05-30 10:48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5年8期
关键词:赔偿款忠义法院

田野 丛林

巨额赔款,你争我夺

孔欣玫现年40岁,然而,她与丈夫吕忠义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为了家,为了儿子,孔欣玫多次劝丈夫回心转意,与小三黄怡馨断绝来往。可是丈夫不仅不听劝告,还提出了离婚,彻底伤透了她的心。2013年5月2日,经法院调解,孔欣玫与吕忠义解除了婚姻关系。

吕忠义离婚后,黄怡馨就搬到了吕忠义家中。为了履行承诺,2013年6月6日,吕忠义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把黄怡馨迎进了家门,不过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吕忠义是一名铲车司机,在一家石料厂工作。2013年9月2日晚,吕忠义在驾驶铲车作业过程中,铲车突然发生侧翻,吕忠义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离世。

事故发生后,石料厂作为甲方与乙方吕忠义的母亲及亲属多次协商善后事宜,并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一、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4万元整。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任何争议。二、张凤霞系吕忠义的母亲,全权代表乙方处理该事故,甲方将上述赔偿款直接打入张凤霞的银行账户上,乙方亲属之间如因赔偿款分割问题发生争执,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该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双方不得反悔和撤销。张凤霞及吕忠义的其他亲属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甲方将44万元赔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张凤霞的银行账户。

对于吕忠义不幸离世,黄怡馨感到无比悲痛,她无法面对家中的一切,就拖着身孕悄然离开了吕家。

考虑到儿子及吕忠义的母亲没有人照顾,孔欣玫念及亲情与旧情,又回到了吕家,承担起抚育小孩赡养老人的责任。出于对孔欣玫的信任,张凤霞将赔偿款全部转交孔欣玫保管。

吕忠义去世3个多月后,也就是2013年12月13日,黄怡馨生下一个儿子,取名黄炜全。由于没有工作,一个人抚养孩子十分困难,既然吕忠义有遗产,黄怡馨就想给孩子要点生活费。于是,她抱着尚在襁褓中的孩子来到吕家,表明了来意,希望孔欣玫能看在孩子是吕忠义血脉的份上,把属于孩子的那份赔偿款给孩子。

“你说这个孩子是吕忠义的儿子,有证据吗?”孔欣玫不认这个孩子,拒绝了黄怡馨的要求。黄怡馨认为,她怀孕的事吕家是知道的,他们不愿承认这个孩子,其实是不想给钱。

2014年3月3日,黄怡馨以儿子黄炜全的名义,将吕忠义的母亲张凤霞及孔欣玫的儿子吕骏一同告上了法庭。法庭上,黄怡馨以黄炜全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她请求法院判令张凤霞、吕骏返还所领取的吕忠义死亡赔偿款中黄炜全应继承的份额,计19.5万元。

法庭上,张凤霞表示将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儿子的死亡赔偿款。而孔欣玫以儿子吕骏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并当庭表示不承认黄炜全是死者吕忠义的儿子,黄炜全不应该来分割吕忠义的赔偿款。

看来,黄怡馨首先要证明儿子与吕忠义的血缘关系。这事其实很简单,做个亲子鉴定就行了。然而,做亲子鉴定需要血液、毛发等检材。可是,吕忠义已经火化,并没有留下血液、毛发等检材,这可怎么办?

对此,黄怡馨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黄炜全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也就是孔欣玫的儿子吕骏。只要吕骏能够提供检材,根据现在的医学水平,是完全可以鉴定出黄炜全是不是吕忠义的儿子。然而,吕骏是未成年人,亲子鉴定不得强制实施,要从吕骏身上取得检材,又必须得到吕骏的母亲孔欣玫的同意。但孔欣玫对此明确表示拒绝。

对方不配合,鉴定不能做,遗腹子身份如何确定?庆幸的是,黄怡馨和吕忠义结婚时对婚礼全程进行了录像。于是,黄怡馨向法庭提交了录像资料。同时,黄怡馨还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黄怡馨与吕忠义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遗腹子讨回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应当包括本该抚养,但因其死亡尚未抚养的子女。

吕骏辩称,黄炜全并非吕忠义之子。对此法院认为,黄炜全之母黄怡馨与吕忠义于2013年6月6日举行婚礼,此前已同居生活,且黄怡馨已怀有身孕,结合黄怡馨提供的其他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黄炜全系吕忠义之子,吕骏的抗辩意见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黄炜全是吕忠义应当抚养的人,因吕忠义的相关赔偿款已支付给张凤霞、吕骏,在黄炜全出生后,其向张凤霞、吕骏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8月14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凤霞、吕骏给付黄炜全181565.15元。

一审判决后,张凤霞、吕骏没有提出上诉,黄怡馨的官司算是打赢了。可是,黄怡馨并没有如愿拿到赔偿款,无奈之下,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了黄怡馨的执行申请后,也遇到难题。被执行的对象张凤霞、吕骏,一个是七十多岁的年迈老人,一个是尚未成年的孩子,在法律上采取强制措施都有障碍。法院也没有查询到张凤霞、吕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如果不执行,黄怡馨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实现,还会损坏法律的威严。

法院把这件棘手的执行案件交到一位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手上。执行法官邀请了吕家家族中比较有声望的一位亲属参与调解。执行法官多次到孔欣玫家摆事实,讲道理,然而经过好几个月的调解,仍效果不佳。

2015年春节前,法院再次召集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劝解工作。从上午9点到下午3点,经过整整6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孔欣玫同意给付黄怡馨的儿子黄炜全人民币14万元,一周之内付清。

对于本案的判决,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本案中,黄怡馨提供了结婚录像,还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这些证据都有力的证明了黄炜全和吕忠义的父子关系,而张凤霞、吕骏又没有提供出相反的证据,故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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