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报道中的报道困境

2015-05-30 16:14王雨璇
今传媒 2015年9期
关键词:新闻伦理职业道德

王雨璇

摘  要:本文以2014年12月31日所发生的“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媒体对复旦大学遇难女学生报道所引起的争论为例,探讨此类新闻报道中反映出的新闻伦理困境。并以此为基础,运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对此次事件的媒体报道进行分析,旨在为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伦理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新闻伦理;职业道德;上海外滩踩踏事故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9-0034-02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踩踏事件,造成83人伤亡。有媒体报道称,该事件中有一名复旦大学的女性受害者,很快这位女生的个人信息被媒体搜索到并公布。

2015年1月1日晚,复旦大学回应:“……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载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1月2日,微信公共号“复旦易班”发表了一篇名为《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的文章,该文章被“复旦大学校友会”等微信公共号多次转发,“新闻伦理”和公众知情权被放在舆论眼讨论。在新媒体时代,新闻伦理呈现何种样态,面临哪些新的问题,本文以复旦大学遇难女学生的媒体报道为例进行探讨。

一、“复旦大学遇难女学生”事件中的新闻伦理实践之困

《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一文提到,“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笔者认为这句话有待揣摩,针对社交媒体上的资料可否被记者使用的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一)“媒体使用公民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信息是否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引争论

在对该事件的报导中,遇难者的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展现在各自的平台上。《新京报》在报道的过程中引用了女孩的年龄、学校、专业、生活等个人信息,甚至还提到了他的前男友。

对此,《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中质问媒体“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一个只是为博关注的手段?”究竟在此类事件中,媒体对遇难者的个人报道是否合理?

首先,当传播信息为公开可见时,例如在微博或贴吧这种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媒体使用其内容就相当于点击“转发”按钮,与此同时这些信息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哈佛法学院的教授Danah Boyd曾说,公开可见(public available)与公开推介(publicized)是不同的,媒体若是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民众的情感消费,那就成了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有影响力的媒体需把握其中的度,因此需谨慎;其次是传播信息仅开放给好友或特定人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记者不应将其发布的信息公之于众,除非这些信息无其他替代信息可用且事关公共利益。

所以,媒体能够合理利用社交媒体上公布的信息,但要审慎合理地使用,要有充实的理由,不可以为了满足窥私欲,而不分场合,不分对象,不分时机的公开发表,同时不能怀有恶意,不能对亲属造成伤害。

(二)“媒体是否应该对遇难者个人进行报道”存疑

《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中指责媒体不应该报道遇难者的个人资料和仅有其周围人知道的个人经历。信中展现的人道主义情怀值得赞扬,但其中对媒体的一些判断和指责则有失偏颇。

首先,该报道能够激发公众的关注和同情,能够形成良性社会效应。这起事件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事故發生的准确信息和追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遇难者的个人背景和生平也具有公共价值,其在于引起民众共鸣,阻止悲剧再次上演。

美国医疗卫生记者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Health Care Journalists)对一项疾病死难者报道的指导性准绳中提到,提供遇难者个人信息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下列情形可以考虑公布身份信息:当此人的身份已被社会大多数人所知晓;当事件相关人物或事件本身是公共事件时;或给出个人信息可能有利于更重要的公共利益时。这项规定还提到:不管是否给出了个人身份信息,记者都应尊重家属对报道的意愿,对其痛苦表示同情。由于疾病和死亡,由于公共交通事故和死亡,虽然它是不同的,但这些原则可以参考

其次,涉及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时,遇难者个人需要被报道。在这次事件中,复旦师生抨击媒体对复旦女生的报道是因为认为媒体在进行 “炒作”和“煽情”。在新闻报道中,揣度作者的动机是毫无意义的。动机是主观的、无法用逻辑推断的,我们能看到的只有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如果说报道中的数字和事实是冰冷的“硬新闻”,那么中间穿插的对个人报道就能够传递怀念与哀思的“软故事”,以上这些要基于遇难者家属的同意意见。下列几种情况应被视作侵权:1.账户信息未公开者。即使记者可以通过周围人信息推测出账户主人身份的,也不应视为是主人愿意公开。2.内容涉及账户拥有者本人之外的朋友圈、社交圈的,有可能造成侵权。3.与报道主题无关的内容。

媒体工作者可以将社交媒体中的信息作为信息参考,但不可过度依赖,更不能将其等同于可以直接正式发表的采访内容。凡是记者未亲身经历的事实,记者必须进行二次求证。同时,还要注意不能对社交媒体上的内容过度阐释,内容原作者表达的情感和心理状态不得被主观放大。1904年普利策就说过:“在报业经营的过程中,商业主义允许贯穿其中。若是编辑权被商业主义侵犯,其中就存在腐化的危险,如果编辑只注重商业利益,报纸道德力量将不复存在。[1]”

(三)新媒体时代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困窘

新媒体时代,新闻专业主义正在重构。一则报道是否专业,既看新闻价值,也看新闻伦理。

媒体报道复旦女孩本身的新闻价值并不大,但它符合市场情感消费需求。媒体对其争相报道也是为了迎合市场和消费需要。若是媒体仅仅为借公众的知情权来满足民众情感消费,抛开新闻的公共价值不去报道和讨论,将对悲剧的反思转为全民的一场悲情消费,这就是市场主义,而不是专业主义了。

新媒体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新闻制作和新闻传播的过程[2]。每个人都是传播者,每个人都可能是一个突发事件的信息源。新闻从业者可能会从微博、个人博客、个人网页上获取新闻线索。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曾提到过:“新闻事实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事实的表象;第二是需要用到一定的知识储备和信息挖掘技术的事实;三是暗藏的更深的事实,它的展现需要更专业的知识。”其中,第一层和第二层可以是普通民众,但最后一层还是必须要有专业媒体人去做。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伦理实践面临的挑战

(一)媒体与公众两个群体被有意对立

在本次事件里,媒体将全体复旦人卷入其中。这个事件其实与“复旦学生”无关,是媒体为了达到传播效果而模糊边界,强行关联。2013年林森浩案被标签化为“复旦投毒案”亦是如此。信中展现了可贵的人道主义情怀,但如果因此而笼统地责骂媒体“无良”,不能笼统地责骂媒体为“无良媒体”,也有失公允。

学生不可轻易以“复旦学生”的名义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其他复旦人也不愿“被代表”,但可以以个人的身份表达观点。

不管是媒体还是民众,都不应当被随便归档分类,尤其是对立媒介与公众。对于复旦女生个人信息被媒体报道的问题,若女生家属反对公开,则媒体应尊重家属意愿。即使没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媒体对个人故事的报道也的确存在窥探受害者隐私、消费悲情、加重遇难者亲属痛苦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谨慎对待报道的限度问题。若遇难者家属同意接受采访或者主动向媒体倾诉,这时侯的考量尺度就是以新闻价值为先。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新媒体打破了时空界限,既有的媒体的权力大格局已经逐渐改变,新型传播交往关系在重构。在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社交自媒体平台上,用户个人书写消解着媒体机构的专属权力,使传者与受众的界限变得模糊,进而导致媒体机构责任意识和新闻伦理的模糊,对新闻专业主义实践有一定影响[3]。

新媒体时代,网络空间话语权被越来越多的非专业人士把握。其进入到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中,不断壮大着自己的话语权。传统媒体感受到了来自新媒体话语力量的冲击。新兴媒体正在蚕食与分解着传统内容者的生产主导权和社会舆论引导权。但是,只要存在新闻生产,新闻专业主义就依然蕴于其中。只要新闻生产存在,新闻专业主义仍然是具有高度的价值。

新的传播技术将更大的施展空间给了传统新闻工作者,新闻的准入门槛并不是消失,而是有所降低,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影响并不是使其变小,而是变得更具有挑战性,是一种激励其前进的力量。

三、如何應对该类事件的发生

网民应注意使用社交媒体时的公开权限——发布内容的公开对象。此外,当注册社交媒体账户时,注意仔细阅读用户条款,以确保不忽略信息的授权条款。

对记者而言,不仅要忠于自己的职业,积极提升媒介素养,同时还要怀抱人文关怀。记者首先是作为人这一特定的个体而存在的,对新闻事实中人的关注应立在首位。把握报导过程中的基本原则,站在民众利益的角度,以媒体的公共价值为基础,以灾害事故和责任事故的成因为重点,将被害人的尊重放在首位,避免此类事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

参考文献:

[1] 侯迎忠,赵志明.媒介经营中的冲突与融合——试论专业主义与商业主义的相互关联[J].新闻传播,2003(11).

[2] 吴飞.新媒体革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命?[J].新闻记者,2013(3).

[3] 刘丹凌.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专业主义的解构与重构[J].中州学刊,2012(1).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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