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环境伦理研究的两条重要进路及其比较

2015-05-30 23:02:49王传民
理论观察 2015年9期
关键词:德性规范

王传民

[摘 要]当代西方环境伦理研究有两条重要进路,或者说环境伦理建构存在着两个关键向度,即以功利主义或康德式道义论为理论起点和思考路径的传统意义上的、现代占主导地位的规范型环境伦理与新兴的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为理论起点和思考路径的环境德性伦理。二者由于在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关注的核心问题、道德话语体系、道德思维范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而表现为不同的环境伦理形态和面临着不同的理论挑战。构建理想的环境伦理体系需要协调规范型环境伦理与环境德性伦理走向统一。

[关键词]环境伦理;规范;德性;规范型环境伦理;环境德性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9 — 0089 — 03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工业文明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人们也深刻意识到,环境问题已不单是、也不主要是科学和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时有赖于我们在道德生活领域的努力。在此背景之下,环境伦理学首先在西方世界兴起,并迅速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学科。当代西方环境伦理研究主要呈现出两条进路,或者说环境伦理建构存在着两个关键向度,即规范型环境伦理与环境德性伦理。探究它们各自的发展脉络及理论旨趣,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及存在的差异,对于建构完备的环境伦理体系,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建构的两个向度: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

(一) 规范伦理走向自然

西方近代以来占支配性地位的道德哲学理论是以功利主义和康德式道义论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康德的道义论规定:一个人的行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能满足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或者一个人的行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把人永远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功利主义强调:一个人的行动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能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照此理论旨趣,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就成了以义务或责任为核心概念的道德原则的具体应用。这种简明性和应用性的理论特征,使得规范伦理自觉地充当了西方环境伦理研究的主导性思想资源。纵观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论、罗尔斯顿的人类对大自然的义务理论、汤姆·雷根的强式动物权利论、纳什的自然权利说、保罗·泰勒的尊重自然、阿提菲尔德的后果主义的生物中心主义,以及围绕其争论的主题,如“道德关怀的范围与道德义务的对象”、“自然的内在价值”、“动物的道德地位”和“代际义务的伦理基础”等,无论是依据自然的内在价值,还是凭借生态学的科学事实,其目的都是为了回答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我应该如何行动”。这种以“行动”为中心、以探求环境伦理规范为目标的环境伦理学说,明显具有规范伦理的特征,诚如我国环境伦理研究者童建军和马丽的观点:“就其表象虽皆是西方环境伦理研究中兴起的重要而新颖且彼此内含冲突与紧张的学术论断,但其本质仍是功利主义或康德式道义论等西方规范伦理学的衍生或者变种。”〔1〕

(二) 环境德性的追寻

然而,随着规范型环境伦理在处理环境问题上的不尽如人意以及当代西方德性伦理的复兴,德性伦理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走进环境哲学,德性伦理之于环境伦理学的独特价值也开始日益受到重视。在将德性伦理视角引向环境伦理学的进程中,首倡的代表性人物是托马斯·希尔及其《人类卓越的理想和自然环境保护》(Ideals of Human Excellence and Preserving Natural Environments)一文的问世。他特别强调,通过赋予自然以内在价值或权利来为人类保护自然环境提供伦理辩护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我们应该转向反思“何种人会倾向于破坏自然环境”以及“如果我们肆无忌惮地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们将会变成何种类型的人。”〔2〕尽管希尔只是试图表明破坏自然环境与人的道德品质之间存在着间接联系,但他这一审视环境问题视角的转变却揭开了环境德性伦理研究的序幕,为以规范伦理为理论传统的当代西方环境伦理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向度,被公认为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开端。诚如比尔·肖(Bill Show)所言:“在德性伦理学中,我们可以不再因环境对我们有什么权利而困扰,不再因我们对环境的什么权利有所侵犯而不安,可以集中更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作为道德主体,我们应该怎样能够理解并同情其他的环境共同体。”〔3〕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中能动性的一方,我们应该持有怎样的德性、态度和情怀对待自然环境,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又如何追求至善、卓越和兴盛,这些是环境伦理学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只要环境问题争议存在,我们追寻环境德性的步伐就不应该停止。

二、规范型环境伦理与环境德性伦理之比较

作为当代西方环境伦理研究的两条重要进路,二者在研究的对象、关注的核心问题、道德话语体系、道德思维范式及面临的理论困难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准确分析二者间的差异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旨趣。

(一) 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不同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以自然为视角,还是站在人的立场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是环境伦理学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在此问题上,规范型环境伦理试图通过证明自然的内在价值或使非人类的权利合法化来建构环境伦理理论,这显然是从自然本身的视角出发来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论、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汤姆·雷根的强式动物权利论及纳什的自然权利说等皆属此类。与之相对,环境德性伦理则始终站在人的立场上,坚持人的主体性地位,通过关注人的善的道德品格来探求环境伦理的实质,即倾向于反思“何种人会倾向于破坏自然环境”以及“如果我们肆无忌惮地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们将会变成何种类型的人。”〔2〕

(二)关注的核心问题不同

规范型环境伦理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或者使非人类的权利合法化,并诉诸于道德原则来指导、约束人的环境行为,它实质上所关注的是环境行为的道德合理性,即“我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而主体的内在品质状态却被置于其视野之外而始终无法真正进入环境伦理学的关注范围,直至环境德性伦理的兴起。环境德性伦理思考的核心不再是外在于主体自身的环境行为的道德合理性,而是转向了对人的的内在品格的关心,即把“我应该成为什么类型的人”作为其关注的核心问题。

(三)道德思维范式不同

研究对象及关注核心问题的不同,直接决定了规范型环境伦理与环境德性伦理在道德思维范式方面的差异。规范型环境伦理力求证实自然的内在价值或非人类权利的合法性,着眼于“我应该如何行动”,所以,它从一开始就遵循着规范伦理的道德思维范式,即以功利主义或康德式道义论作为理论基础和思考路径来建构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道德原则,并以此来引导和约束道德主体的环境行为。环境德性伦理则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作为理论基础和思考路径来建构环境伦理理论,其关注的是道德主体的内在品格状态,力求的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有别于规范型环境伦理的道德思维范式。

(四)道德话语体系不同

道德思维范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二者道德话语体系的差异。规范型环境伦理主要通过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或非人类权利的合法性来建构环境伦理原则,概括起来有两条路径:一是将传统人际伦理的道德规范拓展到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例如,汤姆·雷根宣称动物具有道德权利,如果人类不把动物当做具有固有价值的存在,就是伤害到了动物的权利。二是将生态学的科学规律改造为伦理学的道德规范。例如,艾尔多·利奥波德把是否有利于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美丽作为道德规范。相比之下,环境德性伦理则是立足于对“我应该成为什么类型的人”的关注,构建的是“在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使人发挥人的特长(Excellence)”〔4〕的具体的环境德性德目。这其中既包括已有德性,如仁爱、谦逊、节制、宽容、敬畏等,像希尔就倡导恰当的谦逊,史怀泽倡导敬畏生命,泰勒倡导尊重自然等;也存在新构建的德性,如“生态人格”、“德性生态人”、“环境人格”等,像《寂静的春天》的作者卡逊和《瓦尔登湖》的作者梭罗等大都具有这样的环境德性特征。

(五)面临的质疑与批评不同

规范型环境伦理主要面临着三个方面的质疑与批评。其一,试图借助几条纯粹抽象的道德原则来处理复杂的环境问题,实际上犯了思想策略简单化和单调化的错误。其二,环境伦理规范、原则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环境行为产生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滞后性①和间接性②的特征,这就使得行为者很难从自己的环境行为后果中及时醒悟,从而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消除环境伦理原则对环境行为者的效力。其三,伦理原则的普遍性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难以保持一致,且面临着环境伦理学本身会被否定的危险。例如,将“不杀生”原则也同样应用于动物和植物的话,那么,人类将何以为生?应对以上挑战,如果仅凭功利主义或康德式道义论的伦理资源显然是十分有限的。

环境德性伦理的兴起无疑给深陷于规范型环境伦理弊端之中无法自拨的当代西方环境伦理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和无限的发展生机。即便如此,许多环境伦理学者仍然对在德性伦理向度上建构环境伦理持怀疑、审慎的态度。这样的质疑与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缺乏强有力的实践性,不能为批判盲目盛行的观念、行为与政策提供足够的伦理资源,更难以为我们提供充分合理的行动指导和确定无疑的伦理决定。其次,环境德性伦理歪曲了道德生活的重要事实,隐含着危险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环境伦理学者周治华称此为“环境德性伦理受到的最持久、最激烈的批评。”〔5〕其中又以罗尔斯顿的批评最为严厉,他责其为“半截子真理,整体上是非常危险的。”

当代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跨越了族际与代际)以及环境伦理的独特性,使得规范型环境伦理与环境德性伦理的研究备受批评与质疑。相比而言,前者主要涉及到环境伦理规范的形式性、普遍性、效力强弱的问题,尚不足以动摇其存在的必要性,而对环境德性伦理的质疑与批评则直指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显然更加严重和紧迫。

三、环境伦理的理想之态:规范型环境伦理与环境德性伦理走向统一

环境德性伦理的兴起并非要取代规范型环境伦理而成为唯一适用的环境伦理形态,它仅是在规范型环境伦理的不尽如人意的发展及应对环境难题时的窘境下,为环境伦理理论的完善及当代严峻的自然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视角,而这种新的理论视角也恰是对一个完备的环境伦理体系必不可缺的有益添补。正如罗纳德·桑德勒(Ronald Sandler)所言:“一种完整的环境伦理不仅要求行动的伦理——就我们对自然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提供指导——而且要求一种品格的伦理——就我们对自然应当或不应当培育什么样的态度和性情提供指南。”①所以,一种完备的环境伦理体系是规范型环境伦理与环境德性伦理的合二为一。需要说明的是,此“一”绝非指有别于这二者的第三种环境伦理形态,而是把二者作为不可分割的两条进路,就像飞机的两条机翼、鸟儿的一双翅膀,相互扶持、借鉴,共同致力于完备的环境伦理体系的建构及其指导下的自然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那么,二者能否走向统一,统一之路又会面临怎样的困境以及又该如何协调,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课题。囿于篇幅,在此仅就第一个问题进行论述,其余另撰文讨论。

如前所述,由于思想理论的简明性和应用性,规范型环境伦理在应对具体的且相对孤立的环境问题争论以决定政策选择的道德和社会后果时,无疑有其可取之处。然而,由于环境行为影响的滞后性和间接性极大削弱了环境伦理原则的约束力,赋予自然内在价值或权利是否恰当而陷入的不可调和的争论,以及新面临的族际、代际等环境问题的挑战,等,这一切又都让以功利主义或康德式道义论为理论起点和思考路径来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型环境伦理陷入了窘境而迫使环境伦理亟待寻求新的出路。实际上,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争论时,道德规范、原则不可能普遍适用于一切情况,也无法穷尽一切情况,且规范、原则落实到行动也需要道德主体的自觉。如果仅依靠规范、原则来约束人的环境行为的话,势必会削弱其发挥作用的效力,也不可能收到最好的效果。而环境德性伦理恰恰可以“化解环境行为影响的滞后性和间接性对道德规则的冲击,弥补削弱了的道德规则的效力,能较准确地定位和落实环境伦理规则、规范”〔6〕有效地回避功利主义或康德式道义论可能给环境伦理带来的道德难题。因为德性是一种具有高度稳定性和自觉性的内在精神品格,具备环境德性的人可以在某些环境伦理原则、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仍能够做出恰当的环境态度和行为选择,环境伦理原则、规范的缺失并不会对这种选择构成绝对的障碍。另外,“即使环境伦理规则很全面、很严密,能及时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德性仍是必不可缺的。”〔6〕二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的存在为相关环境德性的养成创造了条件,反过来,环境德性的养成又体现为对相关道德规范的实践,但是德性范畴又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环境道德规范,它还具有更高的伦理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而言,道德规范、原则只有内化为主体的德性才能真正达到道德自觉,即自律。而且自亚里士多德伊始,德性本身就蕴含着鲜明的实践品性,并非仅是囿于个体内的自我品格的提升。的确,倘若从德性伦理的视角来理解环境伦理的原则、规范,由德性的提高来改变我们对待自然环境的态度、情感和意向,引导和约束我们的环境行为,那么,环境伦理原则、规范将会更具有现实性和道德力量。

〔参 考 文 献〕

〔1〕童建军,马丽.当代西方环境德性伦理研究与反思〔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4,(02).

〔2〕Thomas E. Hill. Ideals of Human Excellence and Preserving Natural Environments〔J〕. Environmental Ethics, 1983,5(03).

〔3〕Bill Shaw. A Virtue Ethics Approach to Aldo Leopolds Land Ethics〔J〕. Environmental Ethics, 1997,19(01).

〔4〕姚晓娜.追寻美德:环境伦理建构的新向度〔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

〔5〕周治华.德性伦理与环境伦理走向协同〔J〕.伦理学研究,2013,(09).

〔6〕陈翠芳.从德性理解环境伦理学〔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7〕甘绍平,余涌.应用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8〕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9〕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M〕.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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