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截至2015年3月,共颁布了1096个国家职业标准名称。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朋友更好地了解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及相关知识,我们将分期刊发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名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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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属于工作标准。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
国家职业标准基本内容:
国家职业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部分。
职业概况是对本职业的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内容。
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行为规范;基础知识是指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是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工作要求是在对职业活动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的基础上,从技能和知识两个方面对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所需职业能力的描述。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其中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目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根据不同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可按工作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工作内容是指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以按照程序划分。每项职业功能一般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是指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技能。相关知识是指完成每项操作技能应具备的知识,主要指与技能要求相对应的技术要求、有关法规、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理论知识等。
比重表包括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技能比重表。其中,理论知识比重表反映基础知识和每一项工作内容的相关知识在培训考核中应占的比例;技能比重表反映各项工作内容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
职业标准作用意义:
职业标准是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开发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工作分析方法,描述了胜任各种职业所需的能力,反映了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课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设置,能够摆脱“学科本位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和重学业文凭、轻职业资格证书的做法,保证职业教育密切结合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使更多的受教育者和培训对象的职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相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在对其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具体化和典型化的基础上,命制用来测量鉴定对象职业能力是否达标的试题或试题库。鉴定考核则是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对鉴定对象的职业能力进行测试。
开发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对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建设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当前,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因此,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对新生劳动者、失业下岗人员、在岗职工和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获得技能,增强工作适应能力,提高就业能力,实现素质就业,对于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引导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职业教育培训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各类实用型人才。不同职业的工作内容、操作技能、理论知识不尽相同。职业标准的颁布为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各类职业教育院校确定培养目标、设置教学课程、制定教学内容和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是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为构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国家职业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端性和基础性工作。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写教材、开发题库、开展培训、实施鉴定,构建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础工作体系,这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素质就业、技能就业、技能成才奠定了基础。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分类: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