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的国家赔偿

2015-05-28 18:35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5年9期
关键词:德山浚县王琦

郭红敏

2013年11月14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河南省南阳市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白玉岗等人被执行死刑。受此影响,2004年办理白玉岗减刑案件、后来担任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刘德山以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王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入狱。

此案经过一审、终审和省高院的再审,均判决两人无罪。两人被分别关押488天和501天后获释。2014年年底,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办案机关分别赔偿二人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2万元和12.5万元,办案单位在二人所在单位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祸起南阳“黑老大”

刘德山入狱,缘于河南省南阳市白玉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件。白玉岗又名“白岗”,是南阳市宛城区人,1999年曾因窝藏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1年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白玉岗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2003年7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白玉岗有期徒刑2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窝藏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4年12月28日,白玉岗减刑出狱后,继续纠集其狱友和其他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结成团伙,逐步形成了骨干成员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他以在南阳市卧龙大桥南头开的“白记烤全羊”露天饭店和南阳市万鸿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为基地进行犯罪活动。2006年夏,白玉岗等四人喝酒盟誓,结为异姓兄弟,因白玉岗在“道上”名气较大,被推举为“老大”。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羡慕白玉岗团伙的“名气”,也纷纷加入,从而形成在南阳市影响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6年9月底,在公安部的督办下,河南省公安厅责成南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历时一年多,获取了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的确凿证据。2008年7月31日,专案组抽调200余名警力,一举抓获包括白玉岗在内的团伙成员27人,并查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31起。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白玉岗从监狱释放后,为了敛财和树立强势地位,纠集狱友和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至2008年案发,该组织在白玉岗的组织、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犯罪五起,致两人重伤、两人轻伤;寻衅滋事犯罪17起,致六人轻伤、六人轻微伤;聚众斗殴犯罪两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两起,强迫交易犯罪两起。

2009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7项罪名,判处白玉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其他26名组织成员1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管制刑罚。一审宣判后,白玉岗等人提起上诉。2009年11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2日,公安部通报七起涉黑案件,南阳白玉岗榜上有名。可见,白玉岗案影响之大。

老法官成犯罪嫌疑人

2009年6月,全国打黑办派员全程旁听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之后递交的报告认为:白玉岗涉黑案件的经济基础未被摧毁、保护伞未被打掉。为此,公安部和中央综治办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其中一则批示为:“要认真总结、剖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积极地整改。”

白玉岗案审理结束后,驻马店市政法委、纪工委抽调专人成立专案组,启动调查白案的保护伞以及白2004年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期间的情况。于是,平舆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市、县两级人大代表的刘德山,以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王琦进入专案组的视线。

在白玉岗减刑案中,时任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刘德山,担任审判长,王琦担任审判员。另外,驻马店市监狱有关人员、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也被调查。

上世纪80年代初,刘德山作为河南政法干部学院的首届毕业生,分配到驻马店市中院后,一直从事刑事审判,他从书记员一直升至基层法院院长。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刘德山办理过上百起死刑案件、审理过副厅级官员职务犯罪,他审过的案子曾被收入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

2010年5月4日,刘德山接到了驻马店市中院纪检组组长打来的打电话,让他去市里的颐和山庄宾馆问个事。谁知,到了宾馆后刘德山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紧接着,他被专案组带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检察院一间写着“办案一室”的屋子里。晚上,办案人员对他宣布,浚县检察院已经对他立案了。第二天,他被带到浚县迎宾馆,专案组宣布对他监视居住。

此案惊动了最高法院

2010年9月27日,浚县人民检察院以刘德山和王崎犯玩忽职守罪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王崎于2010年4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10月19日,刘德山和王崎站在了浚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而此时,白玉岗在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南阳市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南阳鸿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金德雇凶杀人一案,再次被提审。

2003年4月的一天傍晚,南阳发生了性质恶劣的“解放广场杀人案”,南阳市建设工程公司副总经理,59岁的袁保庆被持刀歹徒捅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2010年5月,此案告破,潜逃至云南的史建文落网,史建文是白玉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成员之一。据史建文供述,是白玉岗的妻子付建丽雇他干的。付建丽是白玉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此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史建文答应了付建丽之后,将任务交给南阳市宛城区新店镇彭营村的焦春学。警方根据史建文提供的线索,很快把焦春学抓获。焦春学到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说,他又将其“转包”给了方城县独树镇的张某、李某等三人。张某、李某等三人很快被抓获后,对此供认不讳。据付建丽交代,雇凶者是董金德。据董金德供述,袁保庆等职工曾联名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举报,要求调查他的经济问题。于是,他便雇凶杀人,他先预付10万元,承诺事成之后再付剩下的90万元。但他并未兑现承诺,至今未给。

史建文还交代,他和白玉岗与王淼有仇,得到王淼住院的消息后,他便与白玉岗一起密谋。后来,他纠集田野等一伙人赶到了南阳市某医院将王淼杀害。2011年11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白玉岗、史建文二人死刑。2012年12月26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白玉岗、史建文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检方起诉书称,时任刑庭法官的刘德山违反了省政法系统的一份内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号中“一般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属玩忽职守。在法庭上,刘德山二人坚称自己无罪,称当年对白玉岗的审判完全符合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减刑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自己是正常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刘德山并称自己在审讯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后,该案被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批复。2011年春,最高院下达批复。2011年9月3日,两人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他们才走出了看守所。

三级法院判决无罪

经过两次庭审,2011年10月份,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德山和王崎无罪。这是浚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2003年11月12日,白玉岗被送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刑期自2002年1月24日起至2006年5月28日止。2004年冬的一天,白玉岗、樊献明与同监服刑的李广、张爱国预谋,由张爱国假装脱逃,然后由白玉岗、樊献明向监狱举报,制造白玉岗、樊献明立功的假象,以达到其立功减刑的目的。

2004年11月6日,白玉岗、樊献明向监狱揭发张爱国预谋脱逃。经驻马店市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研究,认为白玉岗、樊献明阻止他人重大犯罪,避免了一起罪犯脱逃的恶性重大事故,属于重大立功,遂于2004年11月15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白玉岗减刑17个月、对樊献明减刑20个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崎和书记员段某于次日到驻马店市监狱,针对樊献明、白玉岗的立功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004年11月17日,由刘德山担任白玉岗、樊献明两个减刑案件的审判长,王崎作为承办法官与审判员马某组成了合议庭。合议庭在听取了承办法官王崎的汇报后,却疏忽了对罪犯白玉岗减刑的起止时间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关于减刑起始时间要求的审查,即以白玉岗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为由,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裁定,对白玉岗减去刑期17个月。且在罪犯樊献明已于2004年上半年被裁定减去刑期14个月的情况下,又作出了对樊献明减去刑期20个月的裁定。

法院认定,刘德山“有所疏忽”,但无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抗诉。2011年12月12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在刘德山看来,这仍是一份“有瑕疵的无罪终审判决”:判决书认为他不构成犯罪,但仍认为他“有所疏忽”且存在“滥用职权”,这个结果让他非常不满。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也不服,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随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12月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两法官终获国家赔偿

2013年12月,刘德山和王琦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刘德山的赔偿请求是: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488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办案单位在网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其被违法扣押的财物。

刘德山认为,他被错误逮捕期间,很多网站对其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一事进行报道、转载,造成其及家人严重精神损害,办案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通过网络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王琦认为,由于办案单位错误追究,使他和家人长期奔波,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其工作陷于停滞,工资、待遇受到影响。他的赔偿请求是:办案单位赔偿其501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在损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法定期限内,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并未给刘德山和王琦二人作出赔偿决定,二人向其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2014年4月27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办案单位应对赔偿请求人刘德山被无罪羁押461天予以赔偿,支付赔偿金8.4万余元;办案单位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刘德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办案单位向赔偿请求人刘德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等。刘德山和王琦不服该赔偿复议决定,分别向河南省高院申请赔偿。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辩称:刘德山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在进入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前是驻马店市政法委纪工委办案,抽调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该院不应当承担该期间的赔偿责任。监视居住期间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羁押天数应以拘留时间为计算起点,共461天。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德山被羁押的时间、涉嫌的罪名、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办案单位给刘德山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但数额偏低,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从7000元变更为2.6万元。

2014年12月23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刘德山被限制人身自由480天的赔偿金9.6万余元,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舆县人民法院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刘德山的其他赔偿请求。

同一天,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也对王琦的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要求办案单位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王琦被限制人身自由495天的赔偿金9.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从5000元变更为2.6万元;要求办案单位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为王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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