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玲玲 黄蓬英 方志鹏 丛尧华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厦门 361026)
在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被广泛用于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工业原料及产品等的主要运输包装材料[1]。为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通过《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按照该准则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并标记证明处理的IPPC专用标识[2]。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采纳这一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强制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3]。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4],规定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按规定处理方法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上升,国际物流日益频繁,进境木质包装批次多、数量大、情况复杂,在口岸检疫中需严密防范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以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国内企业的经济利益。厦门口岸是我国货物进出境的重要口岸之一,本文拟通过对2012-2013年厦门口岸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情况进行分析,旨为简化查验手续,改革抽查比例,提高通关速度提供依据。
2.1.1 数量及不合格率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厦门口岸实施全申报制度,2012-2013年的有关数量及不合格率情况见表1。
表1 2012-2013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数量及不合格率
表1显示,2013年与2012年相比:厦门口岸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批次、件数、货值均有较大增长,分别为118.7%、112.3%、89.0%;不合格批次、件数、货值也有较大增加,分别增加5.6%、43.5%、33.5%;但不合格率却下降,分别下降6.4%、5.5%、2.2%。
2.1.2 输出国家或地区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输出国家/地区较多,2012年和2013年分别为105个和102个,其中批次数量前10位的输出国/地区见表2。
表2显示,2012年和2013年批次数量排名前6的输出国家/地区相同,包括美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德国、日本和印度。
表2 2012-2013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输出国/地区(前10位)
2.1.3 不合格情况
厦门口岸2012年和2013年检出不合格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输出国/地区分别为91个和86个,其中不合格批次数量排名前9的输出国/地区见表3。
表3 2012-2013年不合格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情况汇总
将表2、表3结合分析,美国及欧洲国家、中国台湾等国/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不合格批次虽多,但不合格检出率已明显下降。相比之下,在厦门口岸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不合格检出率同比大幅下降的大形势下,印度输出的木质包装不合格检出率却由2012年的6.9%升至2013年的12.5%,新增土耳其输出的木质包装不合格检出率达到17.8%,均远远高于进境木质包装总体不合格检出率 (5.97%)。
因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不合格情况变化较大,疫情风险高,应高度重视,并采取严格的检疫措施。
2.1.4 不合格原因分析
进境货物木包装不合格原因主要有无IPPC专用标识、IPPC标识不规范、木质包装未申报/申报不符、携带禁止进境物、截获有害生物等,2012-2013年的具体情况详见表4。
表4 2012-2013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不合格原因
表4显示,2013年与2012年相比: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不合格原因仍以无IPPC标识和IPPC标识不规范为主,意味各国对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第15号)的执行并不严格,且一直无法有效解决;木质包装未申报减少19批,占比有所下降,说明通过在公共仓库开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巡检的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有意瞒报、漏报;有害生物截获批次同比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检疫人员责任意识的提高以及配备针对性强的检疫查验工具等。
厦门口岸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数量也较多,2012年和 2013年分别为 1917批、50764件和5895批、187886件,出境数量前9位的贸易国/地区见表5。
实际工作显示:2011年检出1批不合格;2012年度实施抽查检疫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检出不合格批次;2013年度厦门口岸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大管控力度,实施检疫监督的总批次同比大幅提高,全年检出不合格2批次,分别为标识问题及携带一般性有害生物,均进行相应处理合格后放行,从而有效保证了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国际标准且无疫情风险。从连续数据可以看出厦门口岸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整体情况良好,不合格批次少,质量水平高且稳定。
表5 2012-2013年实施检疫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情况
(1)通过对进境木质包装实施“港区查验为主、周边查验为辅、实施集中查验”及公共仓库巡查的模式,既提高了通关效率,有效防范疫情传入,又遏制了逃、漏检行为。
(2)启用口岸电子闸口系统掌握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情况并进行布控,受控货物在未经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系统发布放行指令前无法进行后续操作。通过电子闸口系统能及时对怀疑对象进行布控,有利于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3)加强对各出口货物场站装载货物(主要以非法检货物为主)的木质包装监管,对各场站实行信用考核,对现场货物开展抽查,要求货物与合格凭证相符,对各类不合格情况采取严格的检疫处理。该做法及时发现不少违规违法行为,从而降低因木质包装问题被国外退运或通报的几率。
(4)结合出口产品检验检疫政策宣贯会,进行木质包装相关规定的宣传,促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从而规范企业的木质包装采购及批次管理。
(1)未建立境外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及标识图样数据库,直接影响到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真伪的辨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没有引入防伪措施,虽然后来在实践中逐步积累了一些防伪打假办法,但仍然存在技术手段不高、现场辨别不方便、推广使用成本偏高等瓶颈制约。
(2)虽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但在利益驱使下,各种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包括:将处理过的木质包装与未处理的木质包装混合使用;用未处理的木材维修或加固处理过的木质包装;搜集有标识木块附加于未处理的木质包装;加施假标识蒙混冲关;加施假标识,但使用有效的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应付检查;具备资质的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倒卖标识;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非法从事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加施,其处理效果不达标,但其伪造标识易以假乱真等。
(3)在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口岸核查工作中,对异地标识真伪信息查询困难,有的企业还故意利用跨检区管理的不便之处,产地造假,口岸冲关;有时即使发现假冒IPPC标识的重要线索,却因违法者拒绝配合使得调查处理难以开展;非法检货物木质包装抽查检疫缺乏监管“抓手”。厦门出境的石材包装为非法检货物,出口时无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有的仅在港区存放装箱,有的干脆在产地直接装入集装箱托运到码头装船出口。这些货物几乎完全游离于检验检疫监管体系之外,这种流通程序还被有经验的造假分子刻意利用逃避检疫抽查。
(4)《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诚信管理指南(试行)》中部分记分规则和分类监管可操作性不强、部分违规类别设计不合理,执行起来有难度。
(1)建立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及标识图样数据库,便于对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进行监管及辨识标识真伪。对经常性出现无标识的木质包装输出国可提高抽检比例,实施严格检疫处理,以提高外方的重视。
(2)为规范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防止有害生物随进境木质包装传入,可借鉴其他国家对进境木质包装严格的检疫措施,如美国、加拿大对无标识进境木质包装一律采取退运,不允许实施熏蒸等检疫处理,并由进口商、运营商承担相关费用;墨西哥对进境木质包装无标识或发现活体有害生物,连同货物扣留15天,进口商还需采取措施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销毁或改用没有害虫的木质包装等。以上严格的检疫措施,虽然会增加进口商的成本,并可能延误通关,但将大大提高进出口商的检疫意识,也必然会提高进境木质包装的质量。
(3)建议对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诚信管理指南(试行)》边开展边调整,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同时对操作性不强及记分规则不合理的条款进行动态调整。
(4)多举措加强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管,提高行业水平。
①强化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所管辖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进行排查,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能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标识加施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②加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开发全国统一的管理系统,搭建全国性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全国各地相关系统资源,在有效防伪、溯源、核查机制方面,建立内地局和口岸局的信息联系,堵塞监管漏洞。
③鼓励、引导、帮扶标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行业内的协调组织和协作,统一行业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利用行业协会协助监督、评审、考核,提升行业质量控制水平;通过合理定价,防止恶性竞争,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建立,实现效益提升;通过行业协会集体力量对业内违规和社会上伪造标识行为予以打击,消除守法企业的后顾之忧,净化市场。
[1]胡美玲.木质包装检疫“进出并重”的几点思考[J].湖南包装,2014,1:9-11.
[2]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NO.15)[S].
[3]江信健,潘晶友,王友强,等.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探讨[J].中国检验检疫,2013,3:23-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Z].2005年第8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