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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要求”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仅指第X章内适用于本章船舶的“特定节”之中的内容。
在船舶规范对各种类型船舶的结构要求中,经常会出现有“本章中未规定者,还应符合第X章的有关要求”。如何理解这“有关要求”的含义及范围,在不少专业人士当中,尚存在一定误区,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把要求的范围扩大化,引发出与规定初衷相悖的矛盾。对“有关要求”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仅指第X章内适用于本章船舶的“特定节”之中的内容。所谓“特定节”,即X章已经规定而本章未再重复、但同样适用于本章船舶的某一节。所谓适用内容,即“特定节”之中适用于本章船舶的有关条款,对“非特定节”及“特定节”中不适用的条款则应排除在外,不能一概而论的全部包罗。现从规范结构的层次和内容以及规范应用的原则等方面加以说明。
规范结构的层次和内容是由篇、章、节、条、款、项依次排列构成,即规范的第一层次是分成若干篇,每篇又分成第二层次的若干章,每章又包含第三层次的若干节。但各篇、各章、各节都仅有一个标题名称来概括其属性,具体内容则在各节内划分成若干条、款、项等来分
别阐述。对于“本章中无规定者应符合X章的有关要求”的正确诠释,也需要结合规范结构的层次和内容来进行解读。
表1 规范各章相互适用的“有关要求”
在《钢质海洋船舶建造规范》的第2篇第2章、第5章至第18章中,对各类船舶的一般规定都有:“本章未规定者,还应符合本篇第X章的有关要求”。现以第2章、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为例,来解释“有关”内容的范畴。表1列出了各章中每一节的标题,凡各章属下的栏内只有符号而没有文字者,即为本章“无规定者”的所在。本章是否需要满足X章“所列节”的要求,则要具体分析。分析的重点在于“所列节”的条、款内容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船舶,适用则满足,不适用则舍弃,不能把与本章船舶无关的内容全部纳入。表1中用符号表达了各章所需的“有关要求”,这种从规范结构的层次和内容去解读“有关要求”,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在规范各章的开头,都有本章适用范围的规定。凡归类于适用范围之内的船舶,都应满足本章规定的要求;对另行归类于其他章的船舶,如未特别指明,则不能硬性套入本章的规定。这就是规范应用对号入座的原则。
规范中的每个章节,均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对各类船舶通用部位的结构,例如表1的甲板骨架一节,若其在各章中分别进行了规定,而在本节内没有再行指明还要满足其他章节甲板骨架的要求时,则此类船舶的甲板骨架,不再受其他章任何船舶甲板骨架的约束。其他部位的结构也类推事理,此即规范应用独立自主的原则。
凭借规范应用对号入座和独立自主的原则,我们很容易判别其他章“有关要求”的内容。
规范第5章5.1.5对双壳油船有最小厚度的规定:“货油舱区域(包括边压载舱、货油舱区两端或货油舱间的隔离空舱)内主要构件的腹板和面板以及外板、甲板、舱壁板、内壳板的最小厚度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 =6.5+L/50mm,但不小于7.5mm”
有人认为,对于第6章的单壳油船,虽然没有最小厚度的单独规定,但依据 “凡第6章未规定者,还应符合本篇第5章的相关规定”的特定附加要求,故单壳油船外板、甲板等的最小厚度同样要受到7.5mm的约束。这种意见,乍看似乎有理,但若从规范应用“对号入座”和“独立自主”的原则加以判断,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其理由是:
一是从上面表1所列的目录中可以看出,两者对外板、甲板已经各自进行了规定,且在单壳油船的外板、甲板里并没有再附加其他要求,当然应遵循其独立自主的原则进行处理;二是双壳油船与单壳油船是以600DWT来划界的,600DWT油船的船长L基本不会小于45m。也就是说,公式对双壳油船船长的适用范围是45m~300m,而对单壳油船船长的适用范围是20m~45m,两者的尺度范围相差悬殊,其结构用同一个最小厚度来要求是明显的不合理。三是附加7.5mm的最小限制,乃是对经验公式厚度的安全性另行附加了一道保险,这对大船来说是必要的,但对小尺度船舶来说,则没有必要,小船的双保险完全可以在经验公式之中进行覆盖。四是即使按船长L=40m(双壳油船的船长肯定大于40m)代入公式t=6.5+L/50,得出t=7.3mm,按照第1章通则1.2.1.5(1)板厚取值进位的原则,也至少取7.5mm的板。故这“但不小于7.5mm”的规定,对于双壳油船来说,尽管它是IACS的规定,同样也是多余的。更为重要的第五点是:双壳油船最小厚度的本身,也同样是对次要构件的要求,如果单壳油船的次要构件也必须满足7.5mm厚的话,对于船长20m~40m的小型油船而言,其将会产生结构强度无比大、材料浪费惊人的难堪局面。
在第5章和第6章的油船结构当中,都有“本章中未规定者应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在第2章第13节深舱2.13.2.2对平面舱壁的规定有“舱壁的最下列板的厚度应比本节2.13.2.1所要求的板厚增厚1mm”。因此有人认为,货油舱也是深舱,故也应满足底列板增厚1mm的要求。对于这种理解认知,乍听起来似乎有理,实则应该予以否定,其具体理由是:
规范2.13.1.1规定:“本节所述的深舱为双层底以外的压载舱、船用水舱、植物油舱、泥浆舱及按闭杯试验法闪点不低于60℃的燃油舱等”。该深舱规定再结合2.1.1.1“本章规定主要适用于干货船”的理念,上述深舱加厚的规定不应涉及液货船独有的货油舱。另从加厚的对象只是针对2.13.2的平面舱壁而对槽型舱壁不受此约束来看,也可以大致地推断,该条对油船的货油舱没有约束力。
再从第5章的5.1.1.1“本章适用于…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货油舱结构及货油舱邻接的泵舱、压载舱、隔离舱的结构,但不包括不邻接货油舱的舱壁” 来看,已经非常明确地展示了该类油船货油舱舱壁“独立自主的原则”。另看表1中双壳油船第7节~第10节,已经专项把货油舱壁规定得一清二楚,且在平面油密舱壁细化的内容中,也没有另行要求满足其他章节的规定,则进一步佐证了该章货油舱壁具有独立自主的特性。综合规范2.13.1.1和5.1.1.1的规定,只有那些双层底以外且又不邻接货油舱壁的压载舱、船用水舱,及闪点不低于60℃的燃油舱平面舱壁的底列板,才需要满足增加1mm的要求。但对于运载植物油的液货船,因其属于化学品船且没有单独的舱壁规定,由2.13.1.1 及2.13.2.2推断,其平面的货油舱壁也要满足底列板增加1mm的要求,而槽型舱壁仍可例外。
以上仅是从对规范语言理解的惯例等方面进行的论述,如果语言有误或存在其他的问题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