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险通道的免除

2015-05-27 09:22冯振玉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
中国船检 2015年11期
关键词:总吨主管机关脱险

冯振玉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

船上所有的处所或处所群,都应设置脱险通道,以便在发生火险的情况下,能使处所内的人员迅速地撤向救生艇和救生艇筏登乘甲板。船舶法规的通用规定是:“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处所或处所群,应设置两条互相远离并立即可用的脱险通道;只有在‘个别情况’之下,才可以免除其中的一条”。这里所说的“个别情况”,在当前主要是指布置条件的限制,或许将来对绿色能效设计指标也是综合考虑的条件之一。从现实船舶设计的指导思想推理也是如此,若非布置条件所限,其图面上不会出现“个别情况”,因为没有哪个单位肯去费时费力地自找麻烦。但对于这种“个别情况”,应如何认知、处理和由谁审批,在某些专业人员之间还存在着若干分歧,因处理不当致使船舶工期拖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究竟应如何理解该项脱险通道的免除,本文拟结合《国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2章(以下简称《国际规则》)与《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2章(以下简称《国内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讨论。

为了条理上的清晰,现把可以免除的处所简化分为机器处所和非机器处所两大类,然后,再分客船和货船进行阐述。

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一、客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国际规则》第13条4.1.3规定:“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只要任何此种处所(包括通常无人值班的辅机处所)中有1扇门或1部钢梯可提供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后,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

在该规定中,并没有对A类机器处所另行要求,故应理解为凡机器处所都应一视同仁。另该规定虽以1000总吨划线分档,但从符合“个别情况”的1000总吨以上者都可免除其中的一条脱险通道来看,或许就是一种明示,即对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只要布置困难即可以直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对于不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其“个别情况”的认可条件,则要进行综合分析,其中,“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应作为主要矛盾优先给予考虑,因为脱险通道本身就是供人员逃生的。

《国内规则》2.5.3(3)规定:“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经同意,可免除其中的1条脱险通道。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若通过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有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则考虑了这一处所的性质、位置以及该处所是否经常有人使用后,经同意,可免除其中的1条脱险通道”。该规定与《国际规则》的规定相比,其技术条件没有区别,只是把“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简化为“经同意,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但这种“经同意,可免除”并非文字逻辑的简化,而是一项锐意的改革。按照《国内规则》总则12.2(4)的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法规执行具体检验中的认可,以及批准、同意,由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该规定实质就是主管机关把批准权限下放,是剔除繁文缛节的一项革新,明示该项免除无需再壁垒森严地层层把关,审图人员应该有权直接掌控。对于主管机关的该项改革,执行人员应认真理解并大胆作为。

二、货船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货船机器处所的免除,分为A类机器处所和非A类机器处所两种情况。

对于A类机器处所,《国际规则》第13条4.2.2规定有“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本条4.2.1中所要求的2条脱险通道之一。此外,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4.2.1.1所列的防火遮蔽的要求”。这条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理解:一是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因布置问题就直接可以给予免除;二是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未提给予免除事宜(似乎严于客船),除非经申请报批;三是所有货船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用不到防火遮蔽。

对于A类以外的机器处所,《国际规则》第13条4.2.3规定:“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m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这条也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理解:一是该条没有吨位大小的限制;二是对偶尔有人进入的机器处所或者是工作位置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不超过5m的机器处所,都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三是“可以接受”的意思是由审图验船师直接掌控而不需要上报审批。

《国内规则》现在与《国际规则》的免除基本一致。

三、舵机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对于舵机处所,法规是作为特定的机器处所来另行规定的。在《国际规则》第13条4.1.3对客船和4.2.2对货船免除的末尾,都对舵机舱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即“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位置位于该处所,除非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否则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现行《国内规则》对舵机处所脱险通道的规定,与《国际规则》要求基本相同。

此规定反过来说也是相当清晰的,即舵机舱没有应急操舵装置者,或虽有应急操舵装置但其通道已经直接通向开敞甲板者,则一条脱险通道就符合规定要求。若再与机器处所通用规定的钢梯(钢质的梯道或梯子)联系起来看,该条通道是钢质梯子即可,不能强求舵机舱的脱险通道一定要设置成钢质梯道。特别是中小型船舶的舵机舱,根本没有条件设置成梯道。

非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一、客船非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国际规则》第13条3.2.1.1规定:“在舱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舱或类似的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1条应独立于水密门。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3.2.1.2规定:“如果主管机关根据本条3.2.1.1的规定免除了1条脱险通道,则剩下的唯一脱险通道应能提供安全逃生。但是,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800mm,且梯道两侧须设有扶手”。《国内规则》2.5.2.1的规定内容,与《国际规则》上述的规定相同。

对于上述规定可以分成四步理解:一是旅客出入的处所、船员经常出入的处所以及唯一的通道要经过水密门的处所,一律不能免除第二条脱险通道;二是上述之外的其他处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一脱险通道,且没有总吨大小的区分;三是免除后的唯一脱险通道,要求其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800mm,且梯道两侧须设有扶手;四是应特别注意唯一的脱险通道应是梯道的要求,而不能是梯子。

二、货船非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免除

《国际规则》第13条3.3.6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

该规定可以分成四步理解:一是从独立于水密门看,这条规定也是针对舱壁甲板以下的非机器处所;二是对只是偶尔进入船员的处所基本上就可以免除1条脱险通道,且没有吨位大小的限制;三是对唯一脱险通道的形式也没有特别规定,即使是梯子也没有问题。可见,货船非机器处所免除的条件较客船有所宽松。

《国内规则》3.3.2(1)规定,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其要求与《国际规则》第13条3.3.6的规定相同。对于小于2000总吨的船舶,3.3.3(1)中规定,只要求有一条脱险通道即可,脱险梯道的宽度不小于600mm。该规定与《国际规则》的区别在于有吨位进行划线,但梯道的宽度有所减小。

三、无线电室脱险通道的免除

在《国际规则》第13条3.1.4和《国内规则》2.5.2(3)及3.3.2(1),都有着相同的规定,即无论是客船还是货船,当无线电室的出口直接通往开敞甲板时,可以免除一条脱险通道,否则应设置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以是尺寸足够的窗或舷窗或其他等效设施。该规定比较浅显,不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层间上下脱险通道的结构形式

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国内规则》,有关各层甲板之间上下脱险通道的形式都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一切乘客及船员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非机器处所,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供作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方便的脱险通道。其中,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所有梯道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作”;“对于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为钢梯”,所谓钢梯,即钢质的梯道或梯子。这说明,无论是机器处所还是非机器处所,梯子均可以作为脱险通道使用。但对于梯子设置的限定,必须是船员使用的处所,另对客船非机器处所3.2.1.2规定的唯一脱险通道限定为梯道的处所,梯子也不能单独存在。

综上所述,规则对免除一条脱险通道的规定是非常明晰的,不存在理解上的盲点。免除,或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或成全了绿色的设计,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作。对于国内船舶而言,脱险通道的免除应由审图人员按照《规则》的规定直接审批,繁琐地逐级申请上报的情况应当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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