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勇
2002年郑州电视台开播的《周末面对面》是国内最早的电视问政节目,该节目每周一期,每期邀请专家、学者和市民就与市民生活相关的话题进行探讨交流。2005年6月,兰州电视台的《一把手上电视》栏目就邀请政府官员参与谈论,开了电视问政由专家谈论转向主要领导参加的先河。而真正形成品牌效应,在全国获得巨大反响的是2007年武汉电视台开办的《电视问政》,该节目不但邀请政府各局办一把手参加,而且还现场曝光,从而使注重谈话的电视问政转向现场直播,舆论监督色彩增加。随后,电视问政节目又在宁夏、江西、安徽、浙江、湖南、广东、河南等多个省、自治区获得大力推广。随着电视问政节目的成功,国内多家电视台正在或长期举办此类节目,但是,学界有关电视问政的研究却不是很多。在中国知网主题栏中输入电视问政关键词,结果显示才搜到82篇相关论文。因此,针对电视问政,学术界还需要紧跟实践的步伐,进行学理上的探究。特别是在对政府形象传播日益重视的当下,对电视问政这一节目形态进行论析,具有现实意义。
有关电视问政的学术内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有学者从政府形象与受众的关系视角出发,认为电视问政是民众以电视为媒介和政府官员交流互动的一类电视节目,其节目形态与政府形象息息相关。如学者张萍认为:“具有比较强烈的行政色彩是我国电视问政的特点,电视问政节目创建的直接推动力和嘉宾的邀请、节目的运作,都离不开行政干预其中。”[1]
其次,从执政者的自我形象和政府形象建设的角度,一些学者认为,电视问政是执政者通过电视媒体就公共事务与民众沟通、公众借此参政议政的传播活动。其参与主体是普通公民,通过电视传播的放大效应,让政府官员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电视问政既是打造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对公民参与政治权利的保障,补充了我国的现行监督制度,同时电视问政符合政治传播学的规律。[2]还有学者认为,电视问政是政府官员以电视为媒介与民众交流、民众借此参政议政的一种传播方式。电视问政在同一时空中构建了政府、媒体和公众面对面的公共对话空间,尤其是官员们公开、零距离地直面电视“考问”,政府和官员都要面临更多考验,这是电视问政的最大特点。与网络问政相比,电视问政的组织化程度更高。[3]
再次,从政治传播的视角来看,作为一种新的问政方式,电视问政以电视为媒介,可以让市民百姓就民生问题向负责的行政官员进行监督质询,效果不错。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颋从执政者的角度出发,认为电视问政就是通过电视这种大众传播媒介对政府的执政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及评议。电视问政的主体即所有公民,在聚光灯下反映问题,再通过电视传播的放大效应,使相关官员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从而进行回应并解决相关问题。他说,电视问政既是打造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对公民参与政治权利的保障,补充了我国的现行监督制度,同时电视问政也符合政治传播学的规律。
笔者认为,电视问政是政府公务人员以电视媒体为平台对涉及民生的公共事务接受公民监督、公民质询及评议的政治传播活动。从传者的角度出发,它还具有以下三种意义。
首先,电视问政是一种带有反思性的政治传播活动。所谓反思性,就是指政治传播主体在进行政治传播活动时对自身特定政治目的的反思性意识。这种反思意识是由马克思主义政治传播观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传播主体的本质要求。由于宣传模式下单向的传播一度使政府在面对复杂的信息问题时捉襟见肘,而且各种危机事件也逼迫政府不得不反思过去的传播模式是否有效。所以,能够勇敢地在自己主导的媒体中接受批评监督,就说明电视问政确实是一种反思性的政治传播活动。
其次,电视问政为政治合法性提供道德依据。哈贝马斯曾在研究政治的合法性危机时指出:“政治的道德性主要体现在每个独立主体自由、平等地进行对话和协商,人们彼此就如何做出公共决策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主体间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力服人。”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在现代社会,政治合法性危机的解决已经不能够通过暴力方式,而要回到程序理性上来,把冲突的主体纳入理性的轨道上去,依靠某种程序来化解复杂利益、价值冲突,塑造社会共识,为各方营造一个理性对话的空间,为社会整合提供所需要的共同规范。这个空间,哈贝马斯定义为公共领域,他认为在公共领域中,经济市民将变为国家公民,这样就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同时,只有在这个时候,公共领域才获得了政治功能。电视问政程序上的公平性,在议题讨论上的理性,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为某种公共政策进行协商和监督,都表明电视问政在竭尽全力地为政治合法性提供道德依据。
再次,电视问政带有强烈的民本意识。政府官员参与电视问政节目,是政府机构及官员亲民的一种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执政的根本原则,用这种原则来指导媒体选择传播方式,是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此宗旨下,执政者的主体地位就需要换位、主动沟通和落实,而对于信息传播者而言,积极主动公开和选择信息就是民本意识的彰显。正如一位评论者所言,如果没有这种民本意识,如果还存在官本位的思想,电视问政就可能不能成为常态和机制化。
其实,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美国著名的公共行政学者弗雷德里克森认为,要打破传统公共行政的效率观,经济和效率不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社会公平应该成为核心价值,而要实现社会公平,就应该加强公民的广泛参与权,尊重人民的意愿。在行政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必须提供给不同的公民以适当的公共领域,以便公民参与到自我建构的行动中去。
郑州电视台《周末面对面》(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有研究者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媒体反应等指标指出,“无论是从电视节目收视率情况来看,还是政府和民间对活动的反响状况来看,抑或是从中央媒体的评价上看,始于2011年的武汉《电视问政》活动都可以说是成功的”[4]。而在探讨该节目成功的原因时,该节目的创作者说策划、角色和内容是成功的主要原因。其实,这个结论还没有道出电视问政节目能够生存及成功的根本动力。笔者认为,除了实践层面,还可以从以下视角来进行电视问政的分析。
从传播实践的角度看,电视问政也反映了媒体工作者对新闻专业主义的理想追求。在实际工作中,新闻工作者发现,由于新闻专业的最高理想是传播真实、真相或真理,新闻事实一旦成为新闻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客观性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检验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客观性是一种规则或机制,使新闻记者能够从观点中分离事实,从而避免个人偏见。传播学先驱哈罗德·拉斯韦尔在与生物界和有机体的类比中,认为在社会中传播过程具有三大功能:一是环境监测,揭示社会及其组件的状态将带来威胁或机遇的影响;二是社会协调,使社会组织和环境响应相互关联影响;三是社会遗产的传承。[5]施拉姆则用了更加简洁的表述方式:监视者、论坛和教师。从客观性和论坛功能的角度看,电视问政契合了新闻专业主义的某些规范。
具体来讲,首先,电视问政充分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威力。中国传媒大学郭镇之教授曾在比较中西方有关舆论监督的定义时指出:在中文中,“监督”通常是上级对下级的行为,而且通常伴随着制裁,是一种表达的力量。作为党和政府代言人的传媒机构,社会地位比较高、政治权力和影响力比较大,在监督过程中一般以对政府监督和社会责任的名义进行。这种监督有时也有很大的力量,这可能会导致快速的行政措施和社会的全面谴责,并带来某些变化。[6]
其次,电视问政体现了把关人技巧,在策划、角色和内容上都体现了新闻专业主义。主题策划采取的是多人集体创作的形式,保证了新闻资源的多元性,被邀请参加节目的嘉宾,包括某一行业的专家、社会知名人士、比较有影响力的高级知识分子,同时也保证了评论的理性色彩。在内容上,与其他舆论监督的节目不同,电视问政是针对老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如环境、医疗、教育等热门话题,加以展开和监督,淡化传播主体的单向说服性宣传。
美国学者TimothyCook教授在 《治理新闻: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政治机构》一书中提出的政治媒体化理论认为,新闻界并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媒体也越来越演变成为政坛的角力场。
首先,在电视问政与政治媒体化的关系上,媒体功能被看作“镜子”和论坛,使用电视问政去发现社会问题,使公众知晓,在媒体领域使意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观点能得以平衡显现,观点碰撞,并最终形成共识,促进社会凝聚力和社会整合。在“观点的自由市场”上,各种政治信息、政治观点、政治立场在相互传递交流中,提供给人民群众以权衡与取舍。这种政治宣传,也是横向意义上的互动性宣传方式。[7]
武汉电视台《电视问政》(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其次,在电视问政与法律的关系上,可以用法律进行必要的约束。依靠国家强制力和媒介自律相结合的方式,约束作为独立的社会力量的新闻媒体是必要的。现代政治正朝着自由民主开发的方向发展,早期媒体专制控制模式已经被逐步取代,用行政手段强制干预自由的新闻媒体也已失去应有的效果;采用法律手段事后追惩来调节大众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服务于统治秩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8]
从公民参与政治的内在逻辑上看,公共领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从事政治活动、处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场域。以私人生活为特征的市民社会是现代国家和公共权力发展的成果之一,其主要特征是以生产为主要目的,以劳动为主要方式的个人生活领域,国家则成为以管理和规则为主要目的的公共权力场。哈贝马斯曾论述说:“市民社会提供了在政治问题上多多少少是 ‘自由的’舆论能够产生的土壤——一种通过民主参与的法律渠道转变为公民的交往权力的公共影响。”[9]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描述是:“‘公共领域’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含义,但就其核心意义来说,它代表着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内容、以公众参与为形式、以批评为目的空间。 ”[10]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领域与国家不能等同,与市民社会也有较大差别,它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在不断碰撞和发展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一个特定的场域。虽然公共领域存在的条件非常苛刻,但是,按照新闻专业主义原则进行信息传播活动的电视问政,还是存在公共领域的某些因素的。
综观电视问政的发展道路,它时刻受到三种逻辑的影响。如果媒体完全按照新闻专业主义原则去主导电视问政,虽然加强了电视节目的客观性、独立性,但是它会造成整个节目向为批评而批评的媒介暴力方向发展。如果政治逻辑占据主导,就有可能成为政治家秀场,再次沦为单向宣传模式。如果公民参与逻辑占据主导,就有可能使节目具有民粹色彩。
首先,从政治逻辑的角度分析,由于政府形象传播越来越受到重视,信息开始由被动转向主动公开,舆论监督受到重视,电视问政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四川外国语大学的张春林教授在总结中国共产党舆论监督思想的时候指出,把舆论监督难简单归咎于外部大环境不够宽松是不对的,党的新闻政策是舆论监督大环境的核心,党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并不断创新舆论监督思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舆论监督思想有了重大创新,这些创新包括提升舆论监督的政治高度、明确舆论监督的体系定位、强化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细化舆论监督的操作原则、重视舆论监督的网络阵地。
其次,电视问政将向电视施政转化。政治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主要是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的,也可以说,公民参与政治传播活动是表达自己话语权的主要方式。公民参与政治活动,需要表达自己的话语权和对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但是在传统媒体的束缚下,公民话语权的表达往往受到多种限制。虽然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公民参与的机会和平台,但是由于民众是以原子状态存在的,很难在短时间内聚集,无法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因此,在现实传播环境中,公民参与这个变量在实践中被考虑的成分较小。
再次,传播逻辑对电视问政的影响。秉持新闻专业主义的记者加强了对自我职业理念的认识——追求真理、披露事实、监督政府和服务社会的心理需求。他们相信通过自己的专业主义的努力,能够坚守进步、理性、普遍的标准或规则,同时,又相信自己能够通过媒体把人民的关切、意志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但单一新闻专业主义观念支配下的新闻传媒,并没有像其宣称的那样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人们实际看到的是,新闻传媒同样与政治力量、商业力量合谋,也会受到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针对我国的新闻专业主义弊端,中国人民大学的杨保军教授提出一种新的新闻主义,即“发展新闻专业主义”。“发展新闻专业主义”观念,说到底,就是“发展为体”“专业为用”的新闻观念,或者说,这是一种“发展”是目的、“专业”是手段的新闻主义。简单地说,“发展新闻专业主义”在观念论视野中,在其追求的理想性上,就是以新闻专业主义观念实现新闻业自身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整体发展,促成新闻领域与其他社会领域良性互动发展的新闻主义。“发展新闻专业主义”观念,还不是完全以新闻为本位的新闻主义观念,而主要是以发展为本位的新闻观念,但它特别强调在把新闻当作发展手段的过程中,这个手段本身必须以新闻为本位,必须遵守新闻活动自身的特征和规律,这是它与比较纯粹的宣传主义、宣传新闻主义观念的主要不同之处。
概括来说,在电视问政过程中,政治逻辑影响力趋向宽松,公众参与逻辑变化不大,如果没有其他变量的影响,传播逻辑就需要进行一定的调试,由新闻专业主义理想转变为发展新闻专业主义,其特征是由真实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及时原则构成,而特殊原则是由党性原则、指导性原则、群众性原则、批评原则构成,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求在个体层面上处理好新闻价值与宣传价值之间的关系,报道事实与舆论引导之间的关系,不可一味地为批评而批评,或以歌功颂德式的宣传模式为选择。因此,电视问政的未来发展路径可能向电视施政转化。
电视问政的多年实践发展表明,在政府形象传播受到各级执政者重视的背景下,政府官员应当加强自身的媒介素养,电视问政也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电视节目的可发展层面上看,电视问政需要在内容选择、监督力度上进行调节,需要更多的公民参与并占据主导,使节目具有民粹色彩,立足于此,政府形象就能够得以更为正能量的传播。
[1]张萍.比较视角下我国电视问政的发展[J].现代视听,2012(08).
[2]刘颋.浅谈电视问政现状、不足及其改进——以武汉市《电视问政》为例[J].学理论,2013(20).
[3]何润萱,郑智斌.电视问政节目的问题与改进[J].青年记者,2013(1)下.
[4]何南.武汉《电视问政》成功的原因探析[J].媒体时代,2012:66-68.
[5]张国良.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210.
[6]郭镇之.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主义[J].国际新闻界,1999(5):33.
[7]徐国源.“政治媒体化”:政治与媒体的双重逻辑[D]..江苏大学学报,2006:72-75.
[8]徐国源.“政治媒体化”:政治与媒体的双重逻辑[D]..江苏大学学报,2006:72-75.
[9]J·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J].梁光严,译.社会学研究,1999(3).
[10]赵勤.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J].开放时代,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