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药品背后的潜规则

2015-05-25 07:03孙艳平
方圆 2015年9期
关键词:药商建宁初查

孙艳平

初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柳戈青,会误以为他是土生土长的湖南汉子,喜欢大声说笑、性情幽默。但深入接触之后才发现,来自江浙的他细心、敏锐,很善于从小细节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

柳戈青1989年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先后在反贪、公诉、控申等部门工作,他笑称自己调任反渎局长本是为了“轻松一些”,但又是个闲不住的人,热爱办案子,这么多年来不知不觉也办了不少了。

凭借多年侦查经验,柳戈青喜欢从细微的线索中抽丝剥茧,也因着优秀的侦查能力,他先后获得了“长沙市检察系统优秀侦查员”、“湖南省检察系统优秀侦查员”、“全国优秀侦查能手”等荣誉。

反渎发现线索的渠道比反贪少得多

方圆:你是什么时候到反渎局担任局长的?

柳戈青:我是2009年来反渎局的。从1989年参加工作开始,我就在反贪局工作,其间又到控申等部门工作过一段时间。但总的来说,还是在反贪局工作的时间最长。

其实最开始到反渎局工作我是有“小心思”的。反贪局工作很累,反渎相对反贪,工作要轻松些,因为案子少嘛,那个时候我们院反渎一年可能就办两三个案子。

方圆:但你来了之后,案子反而变多了。

柳戈青:是的。刚来的时候,我发现这里都是上了年纪的人,感觉真是个“养老”的地方。局里人数也很少,不到5人,相比之前在反贪局,落差很大。但是呢,用长沙话讲,我这个人是“蚂蝗听不得水响”,一听到有案件的线索我就琢磨,特别想办。所以每当有了案子,我就要求全体人员都紧张地投入办案。

想办案子没人也不行。每年我们都要年头摸底,在这个时间,我们反渎局就选调了一些青年办案人员,作为充实队伍的力量。把这几个人调来之后,算是搭建起了反渎局的班子。班子搭建起来之后,陆续就办了几个漂亮的案子。

方圆:年头摸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你们寻找案源的一种方式?

柳戈青:是的,我们每年都要找案源。反渎局比不了反贪局渠道多。反贪局在侦监、控申、公安等部门和单位那里都有固定的线索输送渠道,就像农民有土地一样,年年可长粮食。我们就不同了,到哪里去找地种粮食?我们又是基层院,很容易没有粮食,所以一到年初就很紧张,时刻都在为案源犯愁。

方圆:一般都是怎么发现线索的?

柳戈青:一般就这几种方式:举报、上级检察院交办或纪委移交、案中案、自行发现等。

我们曾经办理了一件媒体关注度比较高的天价“芦笋片”案中引申出来的案子。2010年5月,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披露了一件事:一种出厂价仅为15.5元的“芦笋片”,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生等环节,最后售卖到患者手中的价格竟涨到了213元,是出厂价的十几倍。节目播出后,“芦笋片”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连带的长期存在的医疗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群众反映也较为强烈。

方圆:但这是药价虚高问题,和渎职犯罪有什么关联呢?

柳戈青:看似这个事和反渎没什么关系,但我们从办案经验分析,如此暴利,中间可能存在很大的监管问题。

我们知道,“芦笋片”从药厂到患者手中,要经历一整套严密的规则约束,那就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国家设立这个制度的初衷,原本就是为了遏制药价虚高,减轻看病的负担。但自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开展以来,高价药仍然不断出现,这应该与相关职能部门脱不了关系,很可能就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的问题。

方圆:也就是说,你从电视里发现了案件的线索,这是根据个人经验的判断。

柳戈青:是的,我觉得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线索。反渎工作有一个特别的规律,讲究“以事找人”。反贪工作通常是“以人找事”,锁定涉嫌贪污贿赂的嫌疑人后,侦查搜集犯罪事实和证据;而反渎工作则是“以事找人”,通过渎职侵权事件,深挖线索,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芦笋片”事件就是我们找到的“事”。由于这个案子牵涉到药品检验、申报等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我们全局特地补了一些课,多次开会系统学习药品申报临床、注册、检验的流程、要求等以及招投标的流程及相关文件。但是仍找不到侦查思路。

透过“芦笋片”事件查渎职

方圆:据你们的了解,湖南省药品招投标具体是一个什么流程?

柳戈青:湖南省药品采用集中采购制度,主要是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这个网上平台来进行药品的招投标工作,企业投标报名、资质预审、报价、开标、竞价议价、药品采购交易等各个环节均在这个平台上完成。

一般来说,药品采购目录确定后,湖南省招投标中心会发布采购公告,投标人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的药品招标系统,填报投标信息,然后再现场递交申报材料,省招投标中心负责受理投标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者,告知投标人或配送商进行修改和补充。

初审审核结果将在平台公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网上申诉、投诉,提交后还要将纸质版申诉、投诉材料现场递交至中心。投标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结果进行核对以及网上确认,确认后在中标结果执行前不能再进行任何修改。

信息确认后是报价。省物价局发布投标报价指导价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招标系统进行报价。在竞价和议价之后,就是中标结果公示,投标人对有异议的药品中标结果进行申投诉。处理申诉后,平台会公布最终中标结果。

方圆:这中间涉及的部门很多。

柳戈青:是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标准、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再注册证等材料的审核;省物价局负责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等证明文件的审核;省工商局负责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法人授权书的审核;省卫生厅负责供货承诺书、配送承诺书和有关获奖证明材料的审核;省经信委负责企业行业排名的审核;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药品和药品工艺、实用新型专利证明材料的审核。另外根据需要,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领域申报资料的审核。

我们通过对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程序和流程进行调查后发现,药价虚高问题主要可能是物价、药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问题。但具体是谁还不清楚。

方圆:那是怎么锁定犯罪嫌疑人的?

柳戈青:我有一个朋友,他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和代理销售的业内人士,之前我不知道他的职业。有一次我们聊天,他向我抱怨说:“现在我们做药的真是太难了!”我问他难在哪里,说出来也许我能帮上忙。在我的坚持下,他把卡住他的每个环节都告诉我,并给我列了一个名单,涉及卫生厅、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药检所、药监局6个单位,让我充分了解了长期存在于药品生产经营和销售领域中的潜规则。

方圆:相当于你有一个“线人”。

柳戈青:我认为,办案的人,一定要有广泛的社会关系,有意识地熟悉一些朋友,主动掌握一些信息,就是内线关系人。否则,就只能指望瞎猫碰上死老鼠。

方圆:所以最后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就在朋友所列的这6个单位中?

柳戈青:针对“芦笋片”事件,我们圈定了来自卫生厅、物价局、发改委、药检所、药监局的工作人员梁建宁等5人作为重点对象,详细摸排了这5个人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监管工作中的各自权力划分,以及可能存在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涉嫌犯罪的线索。通过对这些人的全面调查工作,我们初步锁定了梁建宁这个人,他当时是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

天价“芦笋片”事件是2010年曝光的,在2009年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梁建宁受省药监局的委派参与了这批药品招标的全过程,并且主要负责对药品质量层次的审核和申投诉的处理,对相关药商的药品能否入围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方圆:人找到了,接下来就是搜集证据了,当时是如何搜集证据的?

柳戈青:找到这个案件的直接证据是此案的一个难点。要知道,我们对梁建宁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初查。

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在掌握证据比较扎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我们决定找一个行贿嫌疑人进行突破。

方圆:行贿嫌疑人的确定也是个棘手的问题?

柳戈青:是的,和梁建宁关系特好的不能选,怕走漏风声,关系不好的又不一定了解情况。锁定行贿嫌疑人主要有两点要求,一是要配合我们的工作,二是不能被发现。最后我们选择了行贿嫌疑人王某为突破口,他刚好从事医药行业三年,生意做得不好也不坏,算是比较合适的一个人选。在我们的工作下,王某交代曾经把1万元现金夹在资料中送给了梁建宁,梁建宁收下了。这下算是一举打开缺口,使案件有了重大突破。

药品招投标中的潜规则

方圆:案件发展到这个阶段,后面就很轻松了?

柳戈青:是的,我们顺藤摸瓜,查明梁建宁在担任湖南省药检所副所长期间及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先后收受省药检所化学室主任黄某所送价值37万余元的别克小轿车一台和他人多次贿赂30多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他还利用手中职权,对黄某和他人违规合作开发的新药申报临床进行关照。黄某后来也因涉嫌行贿被立案侦查。最终,梁建宁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因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

总的来说,案件办理还算顺利,初查花了不少时间,而这种案件的困难就在于此,它们专业性比较强,犯罪手段隐蔽,很难发现。

方圆:能具体讲一讲为什么有这种困难吗?

柳戈青:前面我也说了,由于本案牵涉到药品检验、申报等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我们进行了多次学习培训,而且花了很长时间进行初查。

另外,本案牵涉的行贿人有37个,招投标的药品品种也有数十种,调查取证的工作量无疑是非常大的。我们全局6名办案人员,共分为3组,一组专门找行贿人核实情况,其余两组在外调查取证。由于涉及的药厂及药名多达40多种,有些药品犯罪嫌疑人自己都记不清药名了,我们与招投标中心就协调组织力量翻遍招投标中心2万多种药品将其找出。

再就是,梁建宁在药品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药商的贿赂,利用其负责质量层次审核的职权,违反规定为药商“夹带资料入标书”,为其变更药品的质量层次,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审核通过并高价中标。药品招投标过程及质量层次的评定等都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夹带资料入标书”的犯罪手段也是十分隐蔽,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方圆:夹带资料入标书对药商有什么好处?

柳戈青:在药品招投标审核时,药商如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要在网上申投诉,提交后还要将纸质版申投诉材料现场递交至中心。

梁建宁在处理申投诉时,会将药商原来递交的资料调出来审查,看其申投诉是否有依据支持。由于药商最初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所以不能认定药品的质量层次,药商找到梁建宁后,会将齐全的资料给梁建宁,梁建宁在审查时就将原来欠缺的资料补充进去,这样一来,认定药商的药品的质量层次就有了足够的依据,药商的申投诉也就得到了支持。

夹带资料的药品并不是伪劣药品或者是不合格药品,只是资料不齐全,但资料不齐全也不能通过初审。通过这种方式夹带资料进标书后,药商的药品就能进入后期的竞价议价程序,否则就可能被其他药品挤掉。

做好初查工作,要注意信息收集与保密

方圆:从你介绍的办案经验来看,你比较重视办案的初查工作?

柳戈青:是的,渎职案件本来就隐蔽性强、查办难度大,而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律师法》的修订,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重视,也就必然给反渎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想提高查办渎职案件的成功率,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争取在初查期间就获得足以立案定罪的证据。

方圆:在你们反渎局,针对初查工作,具体有哪些举措呢?

柳戈青:首先是要全方位收集案件信息,加强与举报人、举报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一般来说,尽管举报人勇于站出来举报的原因和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可否认的是举报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了解程度还是比较深刻的。还要对举报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的群众进行走访调查,从而能够更进一步地了解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也能够更充分地掌握尽可能多的案件信息,从而有助于我们对案件成案率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任何犯罪都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在初查中要注意发掘其特点,举一反三,多方位、多角度地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此外,一定要注意初查工作的保密性,多角度获取犯罪证据。比如在初查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任文山滥用职权一案时,我们先后几次到芙蓉区国土局调查有关拆迁项目的拆迁档案资料,但都没有使用我院的名义,而是以市检察院查办该局原局长赵某一案的名义调取相关资料,直到案件移交到我院之后,区国土局才知道是我院在办理该案。同时,在区国土局调取拆迁档案时,我们一次性调取了多个拆迁项目的档案,其中有些是我们重点要查的,另外的档案则是用来混淆视听的。

在初查过程中,对所初查到的情况尤其要注意保密,防止出现“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的情况出现。一是要对内保密。对初查所掌握的情况,除了具体的经办人和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之外,本院其他的人员都一概不能知晓我们在查什么线索。二是要注意对外保密。要求对自己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保密,不得四处张扬。由于我们的保密措施到位,任文山本人虽然早就知道了有人在告状,但是对我们开展的初查工作却全不知情。

最后,重视初查工作的协调性,分步骤消除办案阻力。初查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本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支持,在初查过程中,要善于“借势”,善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只要是为了初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切合法有效的手段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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